- 索 引 号 : 082827274/2025-00017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 成文日期: 2025-04-09
- 发布日期: 2025-04-18
- 文 号: 川交规〔2025〕2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和
劳务合作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
《四川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管理实施细则》经厅2025年第4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2025年4月9日
抄送:交通运输部公路局
四川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和
劳务合作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活动,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障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施工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或者分项工程发包给其他专业施工企业,整体结算,由分包人自行编制施工方案和组织完成全部施工作业并能独立控制分包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生产安全等的施工活动。施工分包按分包内容可分为专项工程分包、专业工程分包、综合工程分包。
专项工程是指依据《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划分的分部、分项工程。
专业工程是指依据《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划分的公路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工程,以及交通安全设施、机电工程、绿化工程等单位工程。专业工程承包人不得再进行专业工程分包,可进行专项工程分包。
综合工程是指包含了两项及以上专业工程的工程,综合工程分包只适用于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的施工总承包或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对综合分包工程范围内确需单独进行专项分包的工程内容,应由总包承包人与专项工程分包人另行签订分包合同。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劳务合作是指除施工分包以外,承包人(分包人)与他人合作完成的以劳务活动为主,由劳务企业提供劳务作业人员及所需机具(不限制规模),由承包人(分包人)负责施工方案编制和组织实施并统一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主要材料采购、生产安全、工程档案资料编制等的施工活动。
第五条 鼓励公路工程进行专业化施工分包,但必须依法进行。劳务合作不属于施工分包,承包人可依法进行劳务合作,禁止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
承包人(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租用他人机械、设施设备,以及购买由他人制作完成的成品构、配件的,不属于施工分包。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活动的行业管理工作,制定全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管理制度规定,对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管理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厅公路局具体承担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工程和农村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活动行业管理的事务性工作。省交通执法总队负责指导全省公路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的查处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
市(州)交通运输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活动的行业管理工作,对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管理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和市级组织实施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
县(市、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活动的行业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程和县级组织实施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
第七条 发包人应当设立相应的管理部门,按照本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加强对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活动的管理,制定项目分包和劳务合作管理办法,负责对施工分包的合同签订与履行、质量与安全管理、环水保管理、计量支付、农民工工资管理等活动进行检查,并建立台账,及时制止承包人的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
第八条 监理人应当设置合同管理岗位,按照本细则规定、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的授权对所监理施工标段的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活动进行管理,及时发现并制止承包人的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并通知发包人。
第九条 承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现场管理机构,对其分包和劳务合作行为以及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全面管理,并督促分包人、劳务合作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设立项目现场管理机构,组织管理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或承担的劳务作业。
第十条 分包人设立的项目现场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计量、财务、质量、安全、环保、水保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为本单位人员。
除投资人自行建设的特许经营高速公路项目按照交通运输厅有关规定执行外,施工工地试验室应由承包人统一组织设立并开展试验检测工作。
第三章 分包条件
第十一条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以将承包项目中负面清单以外的部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或者分项工程分包给满足相应条件的其他专业施工单位完成。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厅根据四川省公路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对交通运输部制定的负面清单内容进行增补,发布省级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负面清单(《四川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负面清单(2025年版)》见附件1),并动态更新。负面清单所列主体和关键性工作可以进行劳务合作,不得进行施工分包。
分包人不得将承接的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或转包,但可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劳务合作企业。
第十三条 分包人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经依法登记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分包工程相适应的风险承担能力;
(三)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技术人员;
(四)具有(自有或租赁)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和辅助设施;
(五)单位工程设有资质要求的,单位工程及所含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分包人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条件;综合工程的分包人应当具备总承包资质。其他单位工程及所含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分包人应当具备的条件由发包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失信被执行人。
第十四条 分包工程中涉及爆破作业、钢结构制作安装、斜拉索制作安装以及其他具有特殊要求的专项工程时,还应当同时符合相应资质要求。
第十五条 投资人自行建设的特许经营高速公路项目分包,除应符合本细则规定外,还应满足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特许经营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自行建设的相关要求。
第十六条 发包人根据省级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负面清单和项目实际情况,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不得分包的工程类别和范围。发包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对分包的歧视性条款。招标文件评标标准中同样不得对投标人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分包计划设定扣分条款,不得因分包规模区别对待。承包人可以在投标文件中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拟分包的工程类别、规模、分包人的选择方式予以明确。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七条 承包人有权根据承包合同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分包人。承包人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分包人的,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对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其招标投标活动由承包人或其上级单位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发包人可在招标文件中约定,为维护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当出现下列特殊情况时,发包人可向承包人推荐分包人:
(一)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工期拖延,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任务的;
(二)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承包人不具备相应施工能力的。
承包人同意发包人推荐的,发包人书面报告对项目具有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承包人与推荐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并由承包人与推荐分包人共同承担相关责任;承包人拒绝发包人推荐的,发包人另行组织招标选择承包人。
前款所述不适用省级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负面清单内的工程。
第十九条 承包人和分包人可参照《四川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示范格式文本)》(附件2)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质量、安全、进度、环保、水保、农民工工资管理以及其他技术、经济等要求。
第二十条 承包人应在分包工程实施前,自查拟分包工程的内容和范围,查验拟选定分包人的资格条件情况,提供拟签订的分包合同,并填写《四川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审查表》(附件3),报监理人审查。经监理人审查同意后,报发包人审定。
监理人、发包人应及时组织对拟分包工程的内容和范围、拟分包人的资格条件情况、拟签订的分包合同条款及合同价是否明显低于成本价等分包合同内容进行审查,提出明确审查意见,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未经同意的分包合同不得实施。
第二十一条 承包人不得低于成本价进行施工分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应当在提交施工分包合同审查的同时向监理人提供承包人与分包人双方签字盖章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视为低于成本价进行施工分包。
(一)以低于本项目发包人与承包人工程量清单总价及主要工程量清单单价80%及以下进行分包的;
(二)承包人提取的分包管理费明显高于分包人合理利润水平的。
承包人低于成本价分包的,其分包合同不予审查同意,由监理人和发包人督促改正。
第二十二条 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分包管理制度和台账,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环保、进度、资金使用和分包人的行为等实施全过程管理,并按照分包合同约定为分包工程的实施提供材料设备、施工条件等必要保障。承包人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分包工程的实施向发包人负责,并承担赔偿等责任。分包合同不免除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责任或义务。
第二十三条 分包人应当自行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方案,经承包人审查同意后报监理人书面同意。分包人应当依据分包合同的约定,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环保和进度等实施有效控制。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负责,并就所分包的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 承包人(分包人)可以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合作企业,劳务合作企业不得将其承担的劳务再行转让。
承包人(分包人)应当严格把关劳务合作企业准入条件,择优选取履约能力强、信誉好、施工水平高的劳务合作企业。
承包人(分包人)和劳务合作企业可参照《四川省公路工程施工劳务合作合同(示范格式文本)》(附件4)依法签订劳务合作合同,并每月向监理人和发包人备案劳务合作合同管理台账。
第二十五条 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设立现场驻地劳务管理机构,配备相关管理人员,履行施工作业组织、技术配合、安全生产管理、后勤保障等义务。
第二十六条 承包人(分包人)应当加强对劳务合作企业的检查、考核和管理,组织对劳务合作企业的劳务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技术交底,并按照合同约定对劳务作业人员进行管理。劳务作业人员应经培训合格后上岗,特殊工种人员应持证上岗。
第二十七条 分包人及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设立专用账户,工程款、劳务合作款需通过专用账户进行支付,承包人对其资金使用情况负有监管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发包人应当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对建设单位的有关要求,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保障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按月足额将人工费用支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承包人、分包人和劳务合作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的检查。
承包人应当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对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有关要求,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落实农民工实名制、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等制度,对分包人和劳务合作企业劳务用工管理实施监督管理。承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标准班组规范化管理制度、用工实名制度、农民工进退场登记考勤制度、农民工维权信息公示制度,建立动态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的管理台账。
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发包人应当会同承包人及时处理,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发包人应当先行清偿,并可以从承包人合同支付款中予以扣回。分包人或劳务合作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包人应当先行清偿,并可以从分包人或劳务合作企业合同支付款中予以扣回。承包人无力清偿的,由发包人负责代付,并可以从承包人合同支付款中予以扣回。先行清偿或代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第五章 行为管理
第二十九条 禁止将承包的公路工程进行转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
(一)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的(包括母公司承接公路工程后将所承接全部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
(二)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或分包人将分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再分包或以劳务合作名义分包给他人的;
(三)合同明确约定由承包人自主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全部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承包人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四)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现场管理机构和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管理人员对全部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或者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承包人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五)劳务合作企业承包的范围是承包人(分包人)承包(分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合作企业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人(分包人)“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六)承包人(分包人)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分包)的全部工程转给他人的;
(七)施工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承包人且不属于违法分包的;
(八)发包人与承包人、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人(分包人)收到款项扣除“管理费”后又将剩余全部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九)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人,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视为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联合体其他方;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第三十条 禁止下列公路工程违法分包行为:
(一)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相应条件企业的;
(二)承包人将省级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负面清单所列主体和关键性工作分包的;
(三)承包人将合同文件中明确不得分包的工程(后期报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的除外)进行分包的;
(四)分包人以他人名义承揽分包工程的;
(五)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的;
(六)以劳务合作名义进行施工分包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第三十条第(六)项规定的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的违法施工分包:
(一)承包人(分包人)未对其发包的劳务作业进行技术、质量、安全等指导培训和有效管理,由劳务合作企业自行负责施工方案编制以及相关试验检测、工程控制测量、工程档案资料编制、质量安全管理等组织实施工作的;
(二)劳务合作企业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钢材、水泥、沥青、橡胶支座、添加剂、水泥混凝土、沥青混合料、钢构件等主要建筑材料或成品构配件款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施工分包违法,发现施工分包违法行为时,由发包人责令承包人予以整改,并依据合同约定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
(一)分包合同内容未经监理人审查或者未报发包人书面同意的;
(二)承包人未与分包人依法签订分包合同或者分包合同未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不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要求的;
(三)承包人(分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现场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的;
(四)承包人低于成本价进行施工分包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违规劳务合作,发现违规劳务合作行为时,由发包人责令承包人将存在违规劳务合作的主体予以清退,并依据合同约定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
(一)承包人(分包人)将劳务发包给个人或不具备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的;
(二)劳务合作企业将其承包的劳务再行转让或肢解后转让;
(三)承包人(分包人)与劳务合作企业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劳务合作企业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规劳务合作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发包人应当建立承包人和分包人信用管理台账,按照信用评价有关规定对承包人和分包人开展信用评价,并向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信用评价结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发包人报送的承包人和分包人的信用评价结果纳入信用评价体系,对其进行信用管理。
鼓励承包人建立劳务合作单位信用管理台账,对劳务合作单位进行信用管理。
第三十五条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统一采购的钢材、水泥、沥青、橡胶支座、添加剂、水泥混凝土、沥青混合料、钢构件等主要材料及构、配件等的采购主体及方式。
第三十六条 承包人可以要求分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分包人提供担保后,若要求承包人同时提供分包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承包人也应当予以提供。
第三十七条 承包人、分包人和劳务合作企业应当依法纳税。承包人因为税收抵扣向发包人申请出具相关手续的,发包人应当予以办理。
第三十八条 分包人有权与承包人共同享有分包工程业绩。分包人业绩证明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共同出具。承包人与发包人存在关联关系的,分包人业绩证明由承包人、发包人及监理人共同出具。
分包人以分包业绩证明承接工程的,发包人应当予以认可。分包人以分包业绩证明申报资质的,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认可。
劳务合作企业以分包人名义申请施工分包业绩证明的,承包人与发包人不得出具。
第三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活动的监督检查,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及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检查人员正常的监督检查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工地现场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
(二)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询问相关情况;
(三)查阅和复制工程档案、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停止和纠正违反施工分包规定的行为。构成违法的,移送有管辖权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依法予以查处。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实名投诉和举报。投诉举报承包人及分包人的,可向发包人首先提出;投诉举报发包人的,可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提出。
投诉举报受理单位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将调查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发现有本细则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发包人、承包人或者分包人违反本细则有关条款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发包人,是指公路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或者受其委托的建设管理单位。
本细则所称监理人,是指受发包人委托对发包工程实施监理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细则所称承包人,是指由发包人通过招标等形式确定,并与发包人签署正式合同的施工总承包企业。
本细则所称分包人,是指从承包人处分包部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或者分项工程的专业施工企业。
本细则所称本单位人员,是指本单位与其签订了合法的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了人事、工资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
本细则所称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划分依据《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确定。
第四十三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有关分包的条款应符合本细则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由四川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四川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管理实施细则》(川交规〔2022〕5号)同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