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82827274/2026-00002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 成文日期: 2025-09-11
- 发布日期: 2026-01-15
- 文 号: 川交函〔2025〕460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修订印发《四川省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
服务管理实施指南》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承租人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厅修订了《四川省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实施指南》,现印发各地参照执行,原《四川省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实施指南》(川交函〔2023〕187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2025年9月11日
四川省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
管理实施指南
为指导各地按照《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7号,以下简称《租赁办法》)要求开展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工作,制定本实施指南。
一、关于备案管理
(一)备案条件
根据《租赁办法》第六条和我省实际,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2.有与租赁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车辆:投入经营的小微型客车应当经检验合格且登记的使用性质为租赁,座位数应为9座及以下;
3.有与租赁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
4.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以及业务操作人员等;
5.在经营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6.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等;
7.从事分时租赁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服务能力:
(1)有与开展分时租赁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保证服务平台运行可靠;
(2)有相应服务人员负责调配租赁小微型客车。
(二)备案流程
1.根据《租赁办法》第六条、第七条,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或者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60日内,通过四川政务服务网或线下政务服务窗口向经营所在地市级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具体备案方式参照《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小微型客车租赁备案申请企业操作手册》(附件1)执行,各级备案机构在受理备案后,按照《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小微型客车租赁备案申请备案机构操作手册》(附件2)实施备案,备案结束后,由备案机构从交通运输审批系统中打印《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备案表》(由交通运输审批系统自动生成,以下简称《备案表》),盖章后通知企业领取《备案表》,租赁车辆不再配发《道路运输证》。
(三)变更、暂停、终止备案
根据《租赁办法》第九条,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或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暂停或者终止经营的,按以下流程进行办理:
1.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将《备案表》交回原备案机构,并提供变更事项对应材料,备案机构依托交通运输审批系统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后重新建档并发放变更后的《备案表》。
2.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暂停或者终止经营的,需在暂停或者终止经营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机构提交书面报告并交回《备案表》,备案机构依托交通运输审批系统办理暂停或终止经营备案。
3.暂停或者终止分时租赁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社会公告,同时向原备案机构提交书面报告并交回《备案表》,备案机构依托交通运输审批系统办理暂停或终止经营备案。
4.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的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时,应当重新备案。
(四)在营的客车租赁经营企业和车辆管理
本指南印发前按《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办理客车租赁经营手续的企业,原办理机关应引导其参照本指南办理备案。
二、关于车辆安全技术检验
租赁小微型客车按公安交警部门要求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不开展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核查和技术等级评定。
三、关于承租人身份查验
根据《租赁办法》第十四条,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要严格按规定对承租人身份进行查验,提醒承租人遵守《租赁办法》有关规定,查验的相关信息及租赁合同留存期不低于一年。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应用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5〕9号),持社会保障卡租赁小微型客车的,按《使用社会保障卡租赁小微型客车信息核验操作手册》(附件3)进行身份查验后,应提供租赁服务。
四、强化数据监管
厅将加强与公安交警部门的数据对接,实时跟踪全省小微型租赁客车机动车检验结果、使用性质、强制报废年限等信息,并将车辆信息进行匹配,对不符合要求的车辆,系统将提示预警。各地要加强数据比对利用,加强小微型租赁客车监管,责令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不得使用不合规车辆,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查处。
附件:
1.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小微型客车租赁备案申请企业操作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