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82827274/2026-00003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 成文日期: 2025-12-22
- 发布日期: 2026-01-22
- 文 号: 川交函〔2025〕602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包车客运趟次备案
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
现将《四川省包车客运趟次备案操作指南(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2025年12月22日
四川省包车客运趟次备案操作指南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包车客运趟次备案管理,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推广应用包车客运电子标志牌的通知》(交办运〔2025〕67号)等法规政策,制定本操作指南。
一、包车分类
根据运营区域,包车客运分为省际包车和省内包车。同时,根据特定业务需求,对定线通勤包车和临时包车实行分类管理。不同类型包车随车携带相应的营运手续运行。营运手续包括铝制和纸质包车客运标志牌,其中铝制包车客运标志牌(简称“线路牌”)为包车经营权证明,可由电子线路牌(见附件1)代替;纸质包车客运标志牌为趟次运行凭证,可用电子标志牌代替,并在手机端展示。
(一)省际包车
省际包车指行驶路线跨越两个及以上省级行政区域的包车业务,应随车携带省际包车客运电子标志牌(见附件2)运行。
(二)省内包车
省内包车指在四川省内运行的包车业务,根据市(州)管理情况具体包括市际、县际、县内包车,应随车携带线路牌和省内包车客运电子标志牌(见附件3)运行。
(三)定线通勤包车
定线通勤包车指以满足政府机关、社会企业等单位固定通勤需求为目的,长期为特定团体提供服务,行驶路线、停靠点相对固定的包车业务,应随车携带线路牌和定线通勤包车客运电子标志牌(见附件4)运行。
(四)临时包车
临时包车指在现有运力不足时,临时调用符合条件的营运客车从事包车业务,应随车携带纸质临时包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5)运行,并在车辆前挡风玻璃处展示。原则上企业包车客运标志牌使用率(已备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数量占企业包车客运标志牌总数的比值)达100%时,可办理临时包车业务,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需调整使用率的,应书面报厅进行调整。
二、备案系统及流程
包车客运严格执行“一趟次一备案”,企业在开展包车业务前均须依法进行趟次备案,由车籍地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展营运。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委托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相关工作。
(一)备案系统
企业、车籍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四川省道路运输综合管理与服务信息平台—四川省客运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客运管理系统”)开展备案申请、审核、电子标志牌生成和下载等工作。客运管理系统已按照用户角色分类授权,各用户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账号、密码,防止泄露、滥用,一经发现将关闭该账号,企业需向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说明情况后申请重新开通,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需向厅说明情况后申请重新开通。
(二)备案流程及要求
1.安检地点录入:企业应提前将车辆安检地点在客运管理系统中进行录入,标注地点信息,提供安检地点场所照片,由车籍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通过。车辆安检地点信息可动态更新。
2.申请提交:在开展每趟次包车业务前,企业应当通过客运管理系统提交备案申请,按要求如实填写车辆、驾驶员、包车人、每日行程等相关信息,并上传包车合同佐证材料,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使用示范合同(见附件6)。包车合同应包含用车单位名称、包车用途、用车时间、车辆数量、行驶线路等内容,并加盖公章,定线通勤包车合同还须注明通勤线路、通勤频次等内容。包车旅客承运险购买和车辆安检实行承诺制,由企业在客运管理系统中勾选。经营者、驾驶员、营运车辆资质等由系统比对确认,不符合要求的无法提交申请。
3.备案审核:备案审核分为自动审核和人工审核两种方式,原则上对在大数据画像和车辆安全码赋码等方面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的企业和车辆应使用人工审核,对省际包车、定线通勤包车、临时包车应使用人工审核,对省内包车推荐使用自动审核。定线通勤包车可根据合同进行定期(按月、按季、按年)审核,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4.标志牌生成和下载:趟次备案信息审核通过后,企业应选择安检地点及时间,并上传车辆安检单,客运管理系统将比对车辆安检时间及地点,若车辆安检时段内定位未在安检地点,或行程开始时安检超过24小时,电子标志牌将无法生成和下载。定线通勤包车客运应在15天内重新提交安检时间和地点,客运管理系统核查通过后,企业方可下载新的电子标志牌。
5.线路牌发放:企业应建立线路牌统一管理制度,指定专人签发,并做好领用人签字登记。
6.备案信息查询:包车客运车辆、驾驶员、运行线路和合同等备案信息,可通过关注“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管理局”微信公众号,进入“业务办理”模块中的“包车业务”,扫描包车客运标志牌上的二维码进行查询。
7.备案资料存档:企业应建立健全包车备案档案管理制度,按照“一趟次一档案”的要求,做好包车客运标志牌、包车合同、安检单存档工作,鼓励以电子文件形式存档。
三、备案审核规则
备案审核将结合大数据画像、车辆安全码赋码和驾驶员记分等相关行业管理政策规定,对经营资质、备案材料、趟次安检承诺、包车合同等信息进行审核。
(一)自动审核规则
客运管理系统后台自动审核,对照数据库内企业名称、经营范围、驾驶员姓名、从业资格证号、车辆号牌、道路运输证号、车辆技术状况、调配车辆允许载客人数等信息,根据以下规则进行比对,对于信息符合要求的,自动审核通过;不符合要求的,自动判断为审核不通过。
1.经营者取得包车客运经营许可。
2.驾驶员取得从业资格证且在有效期内。
3.车辆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包含包车,且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和客车类型等级达标,二级维护在规定的周期内。
4.车辆须在客运管理系统中绑定有效的包车或班车线路牌。
5.已办理定线通勤包车客运业务的车辆可申请办理省内包车备案。
6.趟次行程时间不超过15日,定线通勤包车除外。
7.车辆及驾驶员均按规定具备营运条件,无限制经营活动的管理措施。
8.单日行程配驾符合规定,即每日单程运行里程超过400公里(高速公路直达客运超过600公里)的,应当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
9.经营者就趟次安检、持有包车合同及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作出承诺。
10.上一趟次的包车经营异常情况已处理完毕。
(二)人工审核规则
由车籍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登录客运管理系统,对企业备案申请进行审核。工作人员人工审核时,主要审核上传的包车合同要素是否齐全,系统填报的起讫地、主要途经地等是否与包车合同一致。
四、备案事项变更
(一)备案取消
客运经营者在未下载电子标志牌或信息未下发至电子线路牌前,如包车合同取消,可通过系统自行取消趟次备案申请。
(二)备案作废
客运经营者已下载电子标志牌或信息已下发至电子线路牌,但乘客未上车时,如包车合同终止,可通过客运管理系统自行作废趟次备案申请。
(三)提前返回
因行程改变提前终止合同的,企业签审人员核实后可申请车辆提前返回,客运管理系统将对车辆定位进行比对,若车辆已回车籍地,自动判定审核通过,反之不通过,车辆和线路牌无法进行新的趟次备案。如遇特殊情况,企业可联系车籍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处理。
(四)途中变更行程
省内包车如需变更行程,应当在客运管理系统提交变更申请,审核同意后可更改行程,途中变更行程时车辆应保持不变,变更前后行程时间累计不超过15天。省际包车如需变更行程,应重新提交备案申请。
五、异常记录处置
根据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四川细化版)》等相关政策规定,为强化包车客运经营安全风险隐患处置化解,建立包车经营异常行为“识别—预警—处置—归档”闭环处置机制,在异常情况未处置结束前,涉及的线路牌和车辆无法进行新的趟次备案。车籍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通过客运管理系统中“包车异常记录”,指导企业及时处置异常情况,消除安全风险隐患,举一反三强化包车客运管理。
(一)识别
客运管理系统通过多维度数据比对(含包车趟次备案信息、主防系统车辆运行数据、路网卡口监测数据等),智能识别、实时预警以下6类包车异常情况。
1.行程轨迹不符类:车辆实际运行轨迹与客运管理系统备案的计划行程存在偏差,且未提前通过客运管理系统提交行程变更备案。
2.疑似异地经营类:车辆起点、终点均不在车籍地市(州)范围内。
3.车辆离线但有卡口记录类:路网卡口监测到车辆通行数据(含时间、地点、车型),但客运管理系统内对应车辆主防设备处于离线状态,无法实时获取运行轨迹。
4.有卡口数据未备案类:路网卡口监测到车辆通行数据,但系统内无该车辆对应趟次的包车备案信息。
5.疑似虚假备案类:趟次备案后企业多次进行取消、作废或提前返回。
6.疑似班线运营类:车辆存在固定上下客站点、固定行驶路线、固定发车时间,或频繁往返同一两地且乘客不固定,符合班线客运特征。
(二)预警
客运管理系统将自动标记异常情况,生成含轨迹对比图、时间节点、偏差数据等信息的异常记录,实时推送至所属企业及车籍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附轨迹对比图、备案凭证、异常数据明细等证据材料。
(三)处置
1.企业核查整改:企业接收预警后,应当及时开展内部核查,提交异常情况整改说明(需含原因分析、整改措施)至客运管理系统,并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查处置。
2.属地巡查处置: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人负责、每日巡查”机制,及时核查处理异常情况,对企业整改到位的,及时在线确认处置结果,结束异常情况处置;对整改不力,反复多次出现异常情况的企业,要依法采取约谈、限期整改等针对性措施重点监管;对于涉嫌违法违规的,要依法查处。
3.省级抽查通报:厅将每月抽查各地包车异常行为处置情况,并全省通报。对预警响应不及时、处置不到位的,将重点抽查,通过“两书一函”等方式重点提醒。
(四)归档
所有异常记录处置完成后,客运管理系统自动将异常情况整改说明等材料归档,生成“异常记录编号”,支持随时调取查看,形成完整监管链条。
本操作指南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电子线路牌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