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82827274/2026-00009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 成文日期: 2026-02-05
  • 发布日期: 2026-02-11
  • 文  号: 川交规〔2026〕6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保障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及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

《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2026年第1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202625


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

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交通运输部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公路水运工程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坚持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坚持省厅行业指导、市县部门监督、项目投资人及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管理、施工监理管控、施工企业负责的管理体制,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欠薪,管资金必须管欠薪,管项目必须管欠薪的要求。

第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加强源头防控,坚持项目科学规划、审慎决策,不盲目上马工程建设项目和随意扩大建设规模。

第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合规落实建设资金来源,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充分论证项目资金筹措方案,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资金安排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筹集建设资金,加强资金监管,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施工。社会投资项目应依法选择信用良好、具备能力的社会投资方,细化合同协议,强化资金落实,明确社会投资方退出机制,防止因项目社会投资方变更或资金不到位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维护建设市场秩序,督促建设项目各有关单位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各项制度和措施要求,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积极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保障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工作。

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行业管理,制定完善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体系,监督指导市(州)交通运输局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市(州)交通运输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行业管理,监督指导县(市、区)交通运输局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具体负责对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行政监督。

县(市、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行业管理,具体负责对农村公路、一般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行政监督。

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存在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八条  项目投资人应落实企业内部监管责任,保障建设资金足额拨付至建设单位,督促建设单位按合同拨付工程款及人工费用。

第九条  建设单位对本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首要管理责任,应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筹措并及时落实项目建设资金,明确职能管理部门,落实专人负责,组织有关参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监督总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条  监理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将农民工工资有关工作纳入监理范畴,协助建设单位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督促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落实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有关制度,完善基础资料。

第十一条  总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依法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供金融机构保函,配备劳资专管员,组织相关分包单位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各项制度和措施要求,监督分包单位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情况,坚决杜绝以包代管。

第十二条  总包单位或分包单位应严格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与直接招用的农民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具体落实实名制管理要求,建立并依法保存用工管理资料并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周期和支付形式,按期足额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

第十三条  农民工应依法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身份信息,积极配合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签订合同并完成实名登记,按照合同约定及施工规范、工作规程等提供劳务服务,积极参加法规、技能培训,增强依法维权意识、提高工作技能,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三章核心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总包单位或分包单位应当与所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30日内临时或短期聘用的农民工可依法适当简化合同内容(简易劳动合同参考文本见附件1),但需包含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等核心条款。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农民工本人应当各自保存一份合同原件,总包单位应对分包单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进行核查备存。

第十五条  总包单位或分包单位应当对所招用的农民工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及时采集农民工姓名、年龄、籍贯、身份证号、联系方式、身体状况、特殊或紧急情况联系人等基础信息,建立实名制管理花名册,真实完整记录工作岗位、进退场时间、工资卡号、考勤、工资发放记录等从业信息并实时更新。

第十六条  总包单位应汇总、核实所承包工程中的农民工个人信息,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应规范着装、佩戴工牌,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四川省交通建设项目人员安全监管系统进行实时管理。

第十七条  未按要求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对进场人员实名制登记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订立书面施工合同时,应当约定专项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人工费用拨付数额、占工程款的比例、拨付周期、拨付日期等内容。人工费用拨付比例不得低于《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人工费用最低拨付比例参考值》(附件2),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并能满足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项目开工后,施工合同约定的人工费用的数额、占工程款的比例需要修改的,总包单位可与建设单位签订补充协议并将相关修改情况通知开户银行。投资人自行建设的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农民工工资管理可等同于总包单位。

第十九条  总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项目农民工工资,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第三方协议。总包单位应当在专用账户开立后30日内报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总包单位应当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使用台账,列明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总包单位以及工资专用账户名称、账号、开户行、开户时间、进账资金金额及时间、出账金额及时间、出账用途等信息。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依据合同约定以及总包单位当期核报的人工工资数,将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支付到总包单位开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配合金融机构对专用账户资金及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合同段完成交工验收、总包单位或者开户银行发生变更需要撤销工资专用账户的,总包单位将本合同段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在项目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企业网站等公示30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成,总包单位凭交工验收证书、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同步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资专用账户注销后,账户内余额归开户总包单位所有。

第二十二条  全面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总包单位代发制度。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依法订立的书面分包合同,应当依法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相关要求,明确分包单位委托总包单位代发农民工工资的相关责任、具体流程及违约处理机制,并签订委托工资支付协议。

第二十三条  分包单位以实名制管理信息为基础,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分包单位公章后,交总包单位汇总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拨付人工费用后,总包单位将核定的分包单位工资支付表提交开户银行,由开户银行及时通过专用账户将工资直接支付到农民工个人银行账户。农民工工资卡实行一人一卡且本人持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第二十四条  总包单位应当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分包单位按规定向总包单位提供发票。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第二十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按要求向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可凭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落实证明替代工程款支付担保,投资人依法自行建设项目可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二十六条  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施工合同总价款的10%工程款支付担保期限截止时间应当设定为合同约定支付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之日后60日。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的方式缴纳。经合同双方约定,工程款支付担保也可以采用工程保证担保、保证保险以及其他保证方式。

第二十七条  合同段工程结算完成,工程款结清,承包单位出具工程款结清证明后,工程款支付担保终止,承包单位应当将工程款支付担保凭证退还担保人。因不可抗力、发承包双方协议解除合同或生效判决文书确认合同解除等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建设单位付清已完工程款后,可撤销或解除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二十八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专项用于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监管、使用应严格执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关于转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川人社发〔202124号)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总包单位应根据工程量和农民工数量,在工程项目部配备1名以上的劳资专管员,负责监督分包单位劳动合同签订及实名制登记,审核分包单位提交的考勤记录、工资支付表,建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台账,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欠薪问题。劳资专管员不得由其他岗位人员兼任,应有正式书面聘任文书,明确其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工作流程等事项。

第三十条  总包单位的项目经理、有关业务部门要积极支持劳资专管员开展工作,分包单位应配备劳资专管员配合总包单位劳资专管员工作。对拒不配合的,劳资专管员可向总包单位报告,暂停对该分包单位的工程款支付。

第三十一条  总包单位应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维权信息告示牌应列明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劳资专管员、监理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和举报投诉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工资保证金缴纳情况等信息。总包单位应每月将农民工考勤表、工资表在维权信息公示牌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协助建设单位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每月组织对所监理的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及核心制度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的管理,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要求及违约责任纳入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中,督促项目总包单位、分包单位严格落实合同要求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相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对落实不到位的,应及时督促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应依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  项目投资人应加强对所投资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检查,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强化对建设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监督,督促建设项目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各项制度和措施要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开工前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审核,对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不得批准开工建设。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与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每年对本级监督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开展督查不少于两次,对发现存在的问题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应当通过约谈、信用评价、行政处罚等方式严肃追究责任。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作用,通过短视频、宣传册等形式,向参建单位和农民工宣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引导参建单位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

第三十八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项目结合工程建设管理信息化工作,建立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资支付管理信息化平台,加强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督促项目批复概算投资1亿元以上或总工期6个月以上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纳入四川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实施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统一监管。                           

第五章 维权与工资清偿

第三十九条  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举报。

第四十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公开畅通信访、网站、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等投诉举报渠道,加强舆情监测,依法接受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投诉、举报,及时发现欠薪问题线索。对于投诉、举报的处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及时移交并做好衔接。

第四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项目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项目总包单位转包、违法分包或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致使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由总包单位清偿。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总包单位及时处理,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总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先行垫付,并可以从合同支付款中予以扣回。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总包单位应当先行垫付,并可以从合同支付款中予以扣回。总包单位无力垫付的,由建设单位负责代付,并可以从合同支付款中予以扣回。先行垫付或代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第六章

第四十三条  对于工程周期在6个月内的项目和项目标段,在专用账户、信息化考勤方面,可以根据工程实际,参照本意见,简化相关程序和要求,但劳动合同签订、按月支付工资等核心制度必须严格落实。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分包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条款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或信用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是指与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总包单位、分包单位或劳务合作企业等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依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获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含计时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费等全部劳动报酬。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负有建设管理责任的相关单位。

总包单位是指从建设单位承包施工任务的具有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包括专业施工承包、施工总承包或设计施工总承包企业、以及投资人依法自行建设的特许经营高速公路项目施工标段承包企业。

分包单位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分包或劳务合作企业。

监理单位是指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法执行工程监理任务的具有监理资质证书的监理企业。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631施行,有效期2年,由四川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原《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川交发〔2013128号)同步废止。

附件:1.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简易劳动合同(参考文本)

      2.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人工费用最低拨付比例参考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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