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82827274/2025-00002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 成文日期: 2024-12-27
- 发布日期: 2025-01-13
- 文 号: 川交规〔2024〕9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从业单位
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
《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4年第11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12月27日
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实完善交通运输信用体系,进一步增强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守法、诚信意识,引导农村公路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社会信用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市场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以下简称“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本办法中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是指四川省管辖范围内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或监督管理的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概算投资1亿元(不含)以下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和通组道路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和“动态管理、奖优罚劣”原则。
第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等级按照由高到低的顺序划分为信用好、信用较好、信用一般、信用较差、信用差五个级别,分别用AA、A、B、C、D表示。
第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工作监督管理,建立评价制度体系和信息化平台,组织开展信用评价,审定并发布评价结果。交通运输厅公路局具体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初次信用评价、年度信用评分汇总等日常信用管理工作。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的农村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日常信用管理和信用评价审核上报工作。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的农村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日常信用管理和信用评价复核上报工作。
项目业主是农村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所建项目从业单位的信息采集、信用评价和上报工作。
第二章 信用评价方式
第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方式分为初次信用评价、年度信用评价和动态信用评价。
初次信用评价是指对首次进入我省农村公路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进行的即时信用评价。
年度信用评价是指综合自然年内从业单位在各承包合同段的信用情况,对该从业单位进行的定期信用评价。
动态信用评价是指对信用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从业单位进行的实时信用评价。
第七条 企业合并的,按照信用等级较低的等级确定合并后的从业单位信用等级。企业分立的,按照新设立从业单位确定信用等级,但不高于原信用等级。企业更名的,其信用等级不变。企业注销或者破产的,其信用等级自然注销。
第三章 初次信用评价
第八条 首次进入我省农村公路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应在四川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管理系统”)自主申报企业信用信息,并承诺申报的信用信息真实准确,信用管理系统即时给出初评结果。若从业单位未在信用管理系统申报企业信用信息,根据监管需要,由交通运输厅通过公开信息采集相关必要信息后,纳入管理。
第九条 初次信用评价按以下原则审定信用评价结果:
(一)已按照《四川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办法》进行过信用评价的单位,其有效信用等级为A级及以上的,给予A级信用评价;其有效信用等级为B、C、D级的,分别给予B、C、D级信用评价。
(二)未按照《四川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办法》进行过信用评价的单位,在省内外交通建设领域无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的(以部或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给予B级信用评价;有1项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的,给予C级信用评价;有2项及以上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的,给予D级信用评价。
(三)初评结果在“信用交通·四川”网站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后,初评结果生效。
第四章 年度信用评价
第十条 估算总投资在400万元以上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单位和通过施工公开招标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纳入年度信用评价。其余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从业单位不参与年度信用评价,仅纳入动态信用评价。
从业单位自合同履约开始,应对其开展信用评价,直至合同履约结束的下年度不再开展评价。当年完成投资小于合同金额5%的合同段可不纳入年度信用评价,但由于从业单位原因导致合同执行滞后的仍需纳入年度信用评价。
第十一条 年度信用评价以从业单位评价年度内在我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单个合同段为评价单元,以诚信履约为主要评价内容,包括诚信守法和廉政情况、履约情况,实行累计扣分制。从业单位承包合同段年度信用评价基准分为100分。具体评分标准和评分计算方法见附件1、附件2。
第十二条 特殊合同段评价单元划分原则如下:
(一)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段的勘察设计、施工分别独立评价;
(二)打捆招标的合同段,原则上按照1个合同段评价。
第十三条 项目业主对从业单位承包合同段进行年度信用评价,并给予合同段年度信用评分。县级和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从业单位承包合同段年度信用评分进行复核、审核。交通运输厅对从业单位承包合同段年度信用评分进行汇总,计算从业单位年度信用评分,确定从业单位年度信用评价等级。
第十四条 从业单位年度信用评价等级的确定,依次遵循以下原则:
(一)从业单位年度信用评分位于90分(含)以上,且按分值排序,位次居当年所有同类评价从业单位前30%的,信用为A级,其余为B级。从业单位年度信用评分位于75(含)~90分之间的,信用为B级。从业单位年度信用评分位于60(含)~75分之间的,信用为C级。从业单位年度信用评分在60分以下的,信用为D级。
(二)从业单位年度信用评价信用等级为A级的,且企业在前两年均评定为A级及以上信用的,其从业单位信用评价为AA级。
(三)承包合同段年度信用评分中有低于60分的,其从业单位年度信用评价为D级。
(四)承包合同段年度信用评分中为60(含)~75分之间的合同段数量达到或超过承包合同总数量的20%,其从业单位年度信用评价不得高于C级。
(五)在上一年度信用评价为D级的从业单位,本年度信用评价只能为B级及以下,下一年度起正常参与年度信用评价。若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发布时仍处于动态信用处理期内,其信用等级按就低原则确定。若年度评价结果较动态评价等级高,待动态评价处理期届满后,恢复到年度评价结果,动态信用评价为D级的,恢复后不高于B级。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年度信用评价每年进行一次。信用评价结果在次年4月30日前公布,有效期自公布日起至下次公布日止。
第十六条 从业单位承包合同段年度信用评分由审核该评分结果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后报交通运输厅汇总。
从业单位年度信用评价结果由交通运输厅在“信用交通·四川”网站公示10日,接受社会监督和查询。
从业单位对自身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提出申诉。利害关系人发现信用评价结果与从业单位实际信用不符的,可在公示期间向交通运输厅提出异议。
第五章 动态信用评价
第十七条 动态信用评价是对所有农村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发生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所指严重失信行为后,进行的信用情况实时动态调整。包括直接确定为D级和扣分降级。
对实施了动态信用评价的严重失信行为,不再纳入年度信用评价重复扣分。
第十八条 从业单位在全省农村公路建设领域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确定为D级:
(一)出借资质,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参与投标或承揽工程;借用他人资质参与投标或承揽工程;与招标人或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
(二)行贿、索贿、受贿并构成犯罪;
(三)将中标合同段转包或违法分包;
(四)因从业单位原因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因从业单位原因经质量监督机构鉴定合同段工程质量不合格;
(六)因从业单位原因严重违约撤场或被清退出场或解除合同的;
(七)根据有关规定,其他可以实施建设市场禁入的情形。
第十九条 从业单位在全省农村公路建设领域发生附件3所列行为时,予以实时扣分处理,扣分全省累加。当累计的有效扣分超过10分的,予以信用等级降级处理,每10分降低1个信用等级,直至降为D级。
第二十条 项目业主或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现从业单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时,应及时提出书面报告和处理建议,并在信用管理系统实时录入相关信息。交通运输厅根据处理建议,审定后对从业单位实施信用扣分和等级调整。
从业单位在动态信用评价过程中可进行陈述、申辩。
第二十一条 从业单位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负责项目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履约情况调查,根据调查情况对从业单位实施信用动态评价。
第二十二条 动态信用评价信用等级降为D级的,修复期原则上不低于12个月,其他严重失信行为修复期限按附件3规定执行。修复期届满后按照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恢复信用等级,或消除扣分影响。动态评价有效期内,若从业单位整改情况较好,可适当缩短修复期限,缩短期限不应超过原修复期限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新发现从业单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追加实施动态信用评价。
第六章 评价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 信用评价为AA级的从业单位,招标人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按以下条款执行:
(一)资格审查采用强制性标准方法审查时,可免予信誉审查;
(二)一般不限制通过资格审查的标段数量和中标合同段数量;当实行分类资格预审,且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标段数量和中标合同段有限制时,在人员、设备和财务能力满足的情况下,可比其他单位通过资格审查数量和中标合同段数增加1倍;
(三)在设定“信用分”的项目资格审查和评标中,其信用分得分为满分;
(四)在中标后,需要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可为全额的60%。
第二十五条 信用评价为A级的从业单位,招标人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按以下条款执行:
(一)资格审查采用强制性标准方法审查时,可免予信誉审查;
(二)在设定“信用分”的项目资格审查和评标中,其信用分得分为满分的80%;
(三)在中标后,需要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可为全额的80%。
第二十六条 信用评价为B级的从业单位,在设定“信用分”的项目资格审查和评标中,其信用分得分为满分的60%。
第二十七条 信用评价为C级的从业单位,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招标人按以下条款执行:
(一)在设定“信用分”的项目资格审查或评标时,其信用分为0分;
(二)通过资格审查的合同段数量和中标合同段的数量较信用评价结果为B级从业单位的数量均可进行减半限制(允许通过资格审查的标段数量为1个或者中标的数量为1个的,不再限制)。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自行设定对信用评价为D级的从业单位的处理方法和评标标准,在招标活动中依法实施。
第二十九条 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信用评价等级按照联合体各单位中最低等级认定。
第三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我省农村公路建设市场。
同一年度同一企业,在我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在同一评价类别下,其在我省农村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按D级评定。
同一年度同一企业,在我省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在同一评价类别下,其在我省重点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结果在当年度原评定结果的基础上降一级确定。
第三十一条 信用评价结果为AA级或A级从业单位,在参与招标投标活动时享受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奖励并中标的,项目业主和监管单位应加强信用管理,严格定期信用考核,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应及时通过动态信用评价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从业单位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其信用评价等级以投标截止日查询的公布结果为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附件:1.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从业单位承包合同段年度信用评价评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