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江向家坝枢纽河段通航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21-09-13 16:15 浏览次数:

金沙江向家坝枢纽河段通航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金沙江向家坝枢纽河段(以下简称枢纽河段)通航管理,维护通航秩序,保障航道畅通和通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航道养护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枢纽河段及其上下游等待通过升船机锚地间的关联河段(以下简称枢纽河段及关联河段)内从事与通航有关的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通航有关各方应当遵循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做到统筹协调、科学管理,共同维护通航环境,保障船舶航行安全,充分发挥升船机的通过能力。

第四条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航务管理局牵头组织协调向家坝枢纽河段及关联河段通航和升船机运行有关行政管理工作,云南省航务管理局配合。两省各级航务(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有关监督管理与协作服务等工作。

第五条  宜宾市、昭通市航务海事机构的主要职责:1.负责辖区内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和水上巡航、应急管理、事故调查和船舶危防等管理;2.监督指导枢纽河段及关联河段的通航环境维护和升船机运行维护;3.负责升船机投入试通航通告、航道通告及升船机航行通(警)告的共同发布;4.负责指导船员通过升船机驾引技能培训工作;5.监督指导船舶通过升船机的安全检查;6.负责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相关通航管理工作。

第六条  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流域枢纽管理中心和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向家坝水力发电厂(以下统称为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向家坝升船机及枢纽河段的运行维护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负责向家坝枢纽河段内的日常安全管理、通航秩序维护、助导航设施设置维护和清障清淤等,保持升船机及配套设施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并正常运行使用。

运行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1.制(拟)定并实施升船机运行维护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设立升船机运行维护部门,具体履行升船机及配套设施(含待闸锚地、引航道等)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3.承担枢纽河段过升船机船舶的组织管理,包括船舶登记、编制计划、调度指挥,以及过升船机船舶的安全检查和过升船机船员的驾引技能培训等;4.负责枢纽河段航道的维护与管理,以及枢纽河段相关水情信息的发布工作;5.负责升船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按照职责做好枢纽河段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配备相应的应急设施设备;6.负责编制升船机运行方案,按照规定报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公布,并按时报送升船机月度、年度通航统计报表和年度总结报告;7.负责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相关通航运行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  航务(海事)机构和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枢纽河段及关联河段通航管理的协调联动机制,加强统筹管理和协作配合。两省的市、县两级航务(海事)机构应当加强对枢纽河段及关联河段的通航监督管理和联合执法等工作。

第二章船舶和船员管理

第八条  航行于枢纽河段的船舶,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无线电通信设备、防污染设备。防污染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经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其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过升船机船舶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自动识别系统(AIS)船载设备,其相关信息应当准确并及时更新,同时应当配备2台甚高频(VHF)通信设备。

第九条  航行于枢纽河段的船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要求进行自检自查,确保船舶适航、船员适任。装有GNSSAISVHF等船载终端的船舶应当保持其船载终端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第十条  过升船机船员应当参加运行管理单位组织的过升船机操作规范及安全操作的驾引技能培训,有效期为3年。

第三章通航秩序管理

第十一条  船舶航行于枢纽河段及关联河段时,应当由船长或者履行船长职责的人员、轮机长或者履行轮机长职责的人员当班值守,密切关注周边通航环境,加强望,谨慎驾驶,保持船舶安全距离、安全航速和有效通信。

第十二条  枢纽河段的船舶通航禁航标准应当根据实船试验结果进行确定,由宜宾、昭通市航务(海事)机构联合发布。

第十三条  枢纽河段分为管理区、通航区和禁航区,除向家坝升船机运行维护、检修、清漂、抢险的船舶,以及符合运行管理单位运营管理需要并经宜宾、昭通市航务(海事)机构核准的船舶外,禁止其他船舶驶入禁航区。

第十四条  在枢纽河段管理区内禁止下列危害通航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停放船舶、维修船舶和从事装卸货物、水上加油等活动;

(二)从事捕鱼、游泳、驾驶水上娱乐设施等水上活动;

(三)进行采砂采石、水产养殖和堆填、挖掘、种植、构造建筑物等作业等;

(四)设置侵占、破坏航道和阻碍航道通航的设施;

(五)倾倒泥土、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等。

在枢纽河段管理区内修建临河、跨河、拦河建筑物的,应当事先征求运行管理单位意见,经航务(海事)机构依法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枢纽河段下游航段实行单向通航,下行船舶驶出安边铁路大桥,船舶方可上行。禁止船舶在单向通航河段内追越、会让和并列行驶。

(一)当上行船舶已经驶入枢纽河段下游航段,下行过机船舶未驶出升船机下游引航道的,应当在58号靠船墩水域等待,让清上行船舶后方可下行;

(二)下行过机船舶已驶出升船机下游引航道的,上行船舶应当在安边铁路大桥以下水域选择安全地点等待,让清下行船舶后方可上行;

第十六条  船舶进出或者航经待机锚地、港口、码头等水域时,应当密切关注附近船舶动态,及早控制航速,并保持安全距离驶过。

第十七条  通过升船机的船舶应当按照规定接受运行管理单位的安全检查,并按照运行管理单位的调度指令与通行信号等有序进出升船机及引航道。

船舶使用待机锚地和待机停靠点,应当事先向运行管理单位申报,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超出锚地和待机停靠点范围停泊,不得擅自进入锚地和待机停靠点水域或者私自变更泊位;

(二)不得损毁系泊、锚泊设施,不得遮蔽助航标志、锚地专用标志、锚地指示和警示标牌等通航标识物;

(三)系泊或者锚泊期间,按照规定留足配员,船长或者履行船长职责的人员、轮机长或者履行轮机长职责的人员、大副或者履行大副职责的人员、大管轮或者履行大管轮职责的人员不得同时离船;

(四)加强值守,密切关注锚地、待机停靠点及周边环境动态,发现存在危及船舶安全等情况时,应当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并向航务(海事)机构和运行管理单位报告。

第十八条  禁止向枢纽河段及关联河段水域排放污油水及倾倒生活垃圾、有毒害物质等。

港口、码头、装卸站、船舶等应当配备满足自身生产经营需要的生活垃圾、油污水、有毒害物质存储容器及处理装置。

第四章升船机通航

第十九条船舶通过升船机应当遵守升船机通航调度规程及通航管理的相关规定。载运易燃易爆货物的船舶不得通过升船机。进出升船机、渡槽段及在船厢内行驶的航速不得超过0.5/秒。船舶在待机停靠点靠泊时,应当根据调度指令按序靠泊,不得影响其他船舶正常进出升船机。

第二十条  运行管理单位负责编制升船机年度通航运行方案,报经两省省级航务(海事)机构共同审核批准并公布。年度运行方案应当包括年运行时间和闸次、日运行时间和闸次、维护保养方案、停航检修时间安排、应急预案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船舶通过升船机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听从指挥,备好软靠把,采取措施防止主、辅机冷却水排到船厢甲板,不得钩捣船厢相关设施;

(二)按照运行管理单位指定的系泊位置停靠,不得使用升船机船厢内系船柱挂缆制动,系缆完毕后关闭主机发动机,并指派专人现场监护系缆安全;

(三)严格控制火源,防止发生火灾;

(四)严禁排放废油、废水及抛弃其它污染物和垃圾;丢失锚链、螺旋桨、钢缆、硬靠把、轮胎等物品时,应当及时报告运行管理单位;

(五)严禁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等。

第二十二条  因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冲沙、枢纽运行特殊情况及其他对航行安全影响较大的情形,升船机需要禁航的,由航务(海事)机构按照下列权限审核批准并公告:

(一)不超过48小时(含)的,由宜宾、昭通市航务(海事)机构共同审核批准并公告;

(二)超过48小时的,由两省省级航务(海事)机构共同审核批准,并由宜宾、昭通市航务(海事)机构联合公告。

第五章报告和调度

第二十三条  运行管理单位具体负责船舶过升船机的调度管理工作,应当按照安全第一、先到先过、重点优先的原则,编制船舶过升船机调度作业计划。船舶过升船机调度作业计划应当通过GNSS终端及应用系统、手机APP智能终端、升船机网页等方式发布。

第二十四条  遇下列情况,过机船舶应当通过VHF向运行管理单位和向家坝通航指挥中心报告:

(一)上行船舶航行至三块石水域时;

(二)船舶进出新滩坝翻坝码头前;

(三)船舶进出升船机引航道时;

(四)船舶进出锚地和待机停靠点时。

第二十五条  需要进出升船机引航道的非过升船机船舶,应当向运行管理单位报备并服从管理。

已列入船舶过升船机调度作业计划内的船舶应当处于待令状态。船舶因故未能按照计划驶离系船设施、锚地时,应当向向家坝电厂报告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六条  船舶可通过船载GNSS终端及应用系统、手机APP智能终端、VHF甚高频或者其他通信设备,在每日18时前申报次日及3天以内的船舶过升船机计划,并可按照申报渠道及专用电话(18684089840)等方式查询。不具备前述申报条件的船舶,应当到以下指定地点申报:

(一)下行船舶在升船机上游安检站(新滩坝翻坝码头)申报;

(二)上行船舶在升船机下游安检站(向家坝重大件码头)申报。

第二十七条  船舶首次过升船机,应当提前向运行管理单位提交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舶营运证、船员适任证书证件、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标识码证书等相关证书的原件及影印件,办理过升船机船舶资料入库、登记手续。船舶基本信息若有变更,应当及时办理船舶资料变更。

第二十八条  过升船机船舶应当如实申报,严禁谎报、瞒报。

申报的内容为:船名、船舶类型、货种、实际载货(客)量、队形组成、本航次船舶最大长度、最大宽度、船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最大吃水、核定干舷高度、实际排水量、始发港、目的港、拟过升船机时间、联系方式。

第二十九条  船舶在枢纽河段按照以下专用频道进行通信联络:

(一)航行船舶之间及与向家坝通航指挥中心之间的相互联系用VHF6频道;

(二)船舶与运行管理单位联系用VHF10频道;

(三)其他联系方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船舶经过枢纽河段时,应当遵守下列通信规定:

(一)严格按照核定的频道进行通信联络,听从指挥;

(二)严禁在VHF10频道上进行与安全、调度和过升船机无关的通信联络;

(三)等待过升船机船舶应当在指定的VHF10频道保持守听。

第六章应急管理

第三十一条  升船机的运行及管理单位应当制定通航安全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人员和设施设备,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因水上突发事件或者其他危及通航安全的情况需要临时禁航的,宜宾、昭通市航务(海事)机构应当立即组织实施禁航,并按照规定及时发布禁航通告。

第三十二条  因升船机临时检修需要停止运行的,由运行管理单位提出停航申请,并由航务(海事)机构按照下列权限审核批准:

(一)不超过12小时(含)的,向宜宾、昭通市航务(海事)机构报备;

(二)12小时至48小时(含)的,由宜宾、昭通市航务(海事)机构共同审核批准,并分别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备;

(三)超过48小时的,由两省省级航务(海事)机构共同审核批准,同时向交通运输部报备。

第三十三条  船舶或者设施在枢纽河段及关联河段发生异常情况或者水上交通事故时,对水上交通、枢纽建筑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险时,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自救自控措施,并向航务(海事)机构、运行管理单位报告,相关航务(海事)机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第三十四条  船舶在升船机主体段(上闸首至辅助闸首范围)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水域等事故时,运行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施救,并及时报告宜宾、昭通市航务(海事)机构。

第七章安全保障

第三十五条  船舶过升船机前应当进行消防安全自查自改,严禁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船舶过升船机。船舶过升船机时,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指定专人进行消防安全巡查,加强驾驶室、厨房等重点部位的防控。禁止明火作业和从事可能影响过升船机安全的水上作业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过航务(海事)机构同意,运行管理单位可通知船舶驶向安全地点,禁止过升船机:

(一)过机船舶安全检查未通过的;

(二)实施紧急重大安全保卫工作需要的;

(三)违反升船机调度指令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运行管理单位负责设置和维护枢纽河段内的航标、航行水尺、航道里程牌、航道测量控制点等助导航设施,并接受航务(海事)机构的监督指导。

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船舶船员诚信档案,配合航务(海事)机构建立健全船舶船员过升船机诚信管理制度。

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四川、云南两省的省市航务(海事)机构报送升船机月度、年度通航统计报表和年度通航工作报告,并抄送长江航务管理局。

第三十八条  因水文、气象、升船机检修等原因导致船舶大量积压时,相关各方应当加强联动协作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第三十九条  过机船舶通过安全检查后,船舶增减运输货物或人员变换需重新按秩序进行安检,船舶所配备的船员在通过安检后未全程参加船舶过机,一经查实,由运行管理单位向两省航务海事部门报告,并将其船舶列入不诚信船舶,限制或禁止过机。

第四十条  禁止在枢纽河段内从事影响船舶安全航行和升船机正常运行的水上水下活动;禁止在枢纽河段内进行水产养殖以及设置侵占、破坏航道和阻碍航道通航的永久或者临时性设施;禁止在枢纽河段内进行堆填、挖掘、种植、构造建筑物和倾倒泥土、沙石、废弃物等行为。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相关航务(海事)机构依法予以处理。

第八章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枢纽河段:是指金沙江向家坝升船机上游待机锚地至向家坝下安边铁路大桥河段,即向家坝大坝中轴线以上2.9公里及中轴线以下3.2公里的水域。

(二)枢纽河段下游航段:是指坝下安边铁路大桥至向家坝坝址航。

(三)待机停靠点:是指坝上浮式趸船及坝下引航道靠船墩。

(四)枢纽河段管理区:枢纽河段上游水上管理区范围是距坝中轴线2.9公里至大坝前沿水域,该水域面积约2.3平方公里;下游水上管理区范围是由左岸坝下安边铁路大桥与金沙江主流向的垂直线、大坝各建筑物下游面及左右岸水边线围成的封闭水域。

(五)枢纽河段禁航区:枢纽河段上游禁航区的设置范围是引航道右侧禁航区由距地下厂房进水口上游侧500米、大坝上游约860米处的坝轴线平行线、升船机上游引航道上游主导航墙向上游的延长线(桩号为坝左0+149.400米)、大坝各建筑物前沿及右岸水边线围成的封闭区域,正常蓄水位380.0米对应的水域面积约0.31平方公里。枢纽河段下游禁航区设置的范围是引航道右侧禁航区以升船机下游引航道主导航墙右边线、导航墙末端与右岸护坡下游端的连线、右岸水边线及各建筑物下游边线为界的封闭水域,面积约0.35平方公里;引航道左侧禁航区是升船机下游引航道辅导航墙及其上游升船机和冲沙孔结构左侧边线、辅导航墙末端(桩号为坝下0+508.644)坝轴线平行线、左岸水边线及大坝下游边线围成的封闭水域。

(六)安全检查:是指对过向家坝升船机的船舶进行技术复核,主要复核船舶主尺度是否满足过升船机通航技术要求,对易燃易爆货物情况进行检查,对过机船舶的船员驾引技能培训考核通过情况进行检查等。

(七)重点优先:指过升船机的特殊任务(警卫任务、军事运输、应急救援、行政执法等)船舶、客船、集装箱船、整船载运鲜活货船舶和载运重点急运物资船舶优先通过升船机。

第四十三条  军事设施的管理和军用物资的过升船机按照国家和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十四  本办法规定的升船机通航流量、通航水位、通航技术标准等如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对本办法进行及时修订。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和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共同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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