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非机动船舶船员 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非机动船舶船员管理,提高非机动船舶船员的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四川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修改情况: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修改理由:让我省非机动船舶船员的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有章可循。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非机动船舶船员的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等活动。 第三条 非机动船舶船员是指在航行的驳船、人力船以及非自航的工程船(采砂船)、囤(趸)船上任职的船员,渔船、体育运动船、风景园林景区、漂流船、游乐船和自用船的船员或者操作人员除外。 修改情况:增加了“风景园林景区、漂流船”。 修改理由:不在海事部门管理权限内。 航行的驳船、人力船设驾长职务;停泊、作业的非自航工程船(采砂船)、囤(趸)船设水手长职务。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特定水域管理机构(指水库、水电站以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市园林的水域管理机构,下同)设置的管船机构和企业(船主)负责非机动船舶船员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船员的安全生产和遵纪守法意识。 具有考试和发证权限的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非机动船舶驾长、水手长的适任考试、适任签注工作。 修改情况:修改了第四条第二款全部内容。 修改理由:交通系统体制改革后,很多地市(州)的县区已无航务(海事)处。 市(州)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辖区县级海事管理机构非机动船舶驾长、水手长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工作。 修改情况:删除了第四条第三款“市(州)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辖区非机动船舶驾长、水手长注册管理工作” 修改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已废止。 第五条 非机动船舶驾长、水手长上船任职后和离船解职前,应当主动将船员服务簿提交船长、或所在的企业(船主),或乡镇人民政府、特定水域管理机构设置管船机构办理船员任职、解职签注。由企业(船主),或乡镇人民政府、特定水域管理机构设置管船机构办理船员任职、解职签注的,应当加盖管船机构的行政公章或者企业公章或船主手印。 第二章 非机动船舶驾长、水手长适任资格培训 第六条 具有资质的船员培训机构负责非机动船舶驾长、水手长的适任培训工作。 修改情况:增加了具有资质的船员培训机构。 修改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第七条 非机动船舶驾长、水手长在培训前应通过基本安全培训,并取得船员《适任证书》。 修改情况:增加了参加培训前的条件。 修改理由: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第八条 非机动船舶驾长、水手长适任培训时间不得低于40小时,其中培训时间每天不超过8小时,实际操作培训时间不低于总时间的三分之一。船员培训机构对非机动船舶驾长、水手长适任培训的合格人员出具培训证明。 第三章 非机动船舶驾长、水手长适任资格考试 第九条 申请参加非机动船舶驾长、水手长适任资格考试的船员培训合格后向具有考试权限的考试机构申请,并提交《非机动船舶驾长、水手长适任资格考试报名表》(见附件1-1)。 修改情况:增加了该条全部内容和附件表格。 修改理由: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第十条 非机动船舶驾长、水手长适任考试采取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相结合的办法。理论考试设《非机动船舶驾驶综合知识》一科,总分100分,60分合格;实际操作考核设《港内操作》和《航线操作》两科(其中渡口船舶、非自航工程船和囤(趸)船驾长、水手长仅考核《港内操作》),考核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 (一)非机动船舶驾长,《港内操作》考核主要考查船舶驶离、靠泊、掉头操作,船舶应急操作和非机动船舶事故案例分析。《航线操作》考核主要考查考生对报考航线的航道、码头、渡口、桥梁、滩险、礁石和养殖区等水上通航环境的熟悉情况。 修改情况:将非机动船舶船员驾长和水手长实操考试内容分开。 修改理由:依据水手长和驾长职务职责上的区别。 (二)非机动船舶水手长或非自航工程船和囤(趸)船驾长,《港内操作》考核主要考查船舶甲板设备的使用及维护保养、船舶锚和缆绳名称及作用、抛起锚操作要领、船舶应急应变、非机动船舶事故案例分析。 修改情况:将非机动船舶船员驾长和水手长实操考试内容分开。 修改理由:依据水手长和驾长职务职责上的区别。 第十一条 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均合格后视为考试合格。理论考试和(或)实际操作考核不合格者,可在3年内向原考试机构申请补考,补考次数不限;逾期不能通过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的,必须重新参加培训和考试。合格的考试成绩有效期为5年。 修改情况:增加了考试不合格的补考规定 修改理由: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第十二条 实际操作考核由考试机构聘请的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员担任。实际操作考核应当填写《非机动船舶驾长、水手长实际操作考核记录表》(见附件1-2),由主考官签注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 修改情况:将“考试机构聘请的评估员”修改为“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员” 修改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评估员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考试机关应及时公布考生成绩,参加非机动船舶驾长、水手长适任考试理论和实际操作均合格的人员,由考试机构发给《非机动船舶驾长适任考试成绩通知单》(见附件1-3),作为申请驾长、水手长职务适任资格的资料。 修改情况:将“县级海事机构发给《非机动船舶驾长适任考试成绩通知单》”修改为“由考试机构发给《非机动船舶驾长适任考试成绩通知单》” 修改理由:交通系统体制改革后,很多地方航务(海事)系统职能作了调整。 第十四条 持有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取得非机动船舶驾长、水手长适任资格,应当参加非机动船舶驾长、水手长适任考试中实际操作考试并合格。 修改情况:将“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修改为“ 持有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 修改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做好船员服务簿签发取消后衔接工作的通知》,将普通船员纳入适任证书的签发范围内。 第四章 非机动船舶驾长、水手长适任资格申请、签注 第十五条 取得非机动船舶船员驾长和水手长职务适任资格应当向具有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非机动船舶驾长、水手长适任资格申请表(见附件1-4); (二)最近2年内的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的《内河船舶船员体检证明》(见附件1-5); (三)船员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合格证明; (四)《非机动船舶驾长、水手长适任考试成绩通知单》。 (五)船员服务簿及复印件。 修改情况:将第二项“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内河船员体格检查表》”修改为“最近2年内的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的《内河船舶船员体检证明》(见附件1-5)” 修改理由: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第十五条 发证机构签注人员应当对申请非机动船舶驾长、水手长适任资格的申请资料进行认真审查,审查合格的人员资料送发证机构负责人签发。 修改情况:将“县级海事机构”修改为“发证机构”。 修改理由:交通系统体制改革后,很多地方航务(海事)系统职能作了调整。 第十六条 对同意签发适任资格的,由发证机构在其《船员服务簿》签注页内签注非机动船舶驾长、水手长职务资格,航线、适用范围和有效期等内容,加盖本单位行政公章。签注格式参照(附件2)。 修改情况:增加了签注格式和签注内容(附件2) 修改理由:全省范围统一规范证书签注格式。 第十七条 非机动船舶驾长、水手长适任资格签注有效期不超过5年。 修改情况:增加全部条款内容。 修改理由: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证书有效期管理。 第十九条 非机动船舶驾长、水手长适任资格签注有效期届满前一年及届满后3个月内向具有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申请重新签注时,在非机动船舶驾长、水手长适任资格签注有效期内的水上服务资历还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任职与其签注内容相对应,累计不少于12个月; 修改情况:增加全部条款内容。 修改理由: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证书重新换发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申请非机动船舶船员驾长、水手长适任资格重新签注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通过实际操作考核: 修改情况:增加全部条款内容。 修改理由: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证书有效期届满五年内和不满足服务资历规定要求。 第二十一条 非机动船舶船员驾长、水手长适任资格签注有效期届满五年后申请签注,需重新参加培训和适任资格考试。 修改情况:增加全部条款内容。 修改理由: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证书有效期届满五年后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换发《船员服务簿》的,申请人应到原发证机构申请重新签注,签注内容与原证书一致。 修改情况:增加全部条款内容。 修改理由:新换服务簿后在原签注机构(考试、发证档案保存机构)能找到原始依据。 第二十三条 申请非机动船舶船员驾长、水手长适任资格重新签注的应提交第十五条第(一)、(二)、(三)、(六)项规定的材料。需要通过实际操作考核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考试成绩证明。 修改情况:增加全部条款内容。 修改理由: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证书重新签发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60周岁(女性55周岁)以上的驾长、水手长其适任资格截止日期签发至该驾长、水手长满65周岁(女性60周岁)之日为止。 修改情况:将第二项“向原发证机构提交符合内河船舶船员任职岗位健康标准的《内河船舶船员体检证明》,”修改为“最近1年内的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的《内河船舶船员体检证明》” 修改理由: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对 65周岁(女性60周岁)以上参加驾驶和轮机船员要求每年一次身体体检。 第五章 非机动船舶驾长、水手长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考试发证机构应当建立非机动船舶船员考试档案和按年度建立发证档案,其保管期限为长期。 (一)考试档案按期建立,内容包括: 1.非机动船舶驾长、水手长适任资格考试报名表; 2.理论考试试卷(保存2年); 3.《非机动船舶驾长、水手长实际操作考试记录表》; 4.本期非机动船舶驾长、水手长资格考试成绩汇总表(见附件1-6)。 (二)发证档案按人建立,其内容包括: 1.《非机动船舶驾长、水手长适任资格申请表》; 2.《内河船员船员体格检查表》; 3.《船员服务簿》复印件; 4. 船员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合格证明; 5.《非机动船舶驾长、水手长资格考试成绩通知单》。 修改情况:考试档案里增加了“非机动船舶驾长、水手长适任资格考试报名表”、“本期非机动船舶驾长、水手长资格考试成绩汇总表”;发证档案里增加了“船员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合格证明”、“《非机动船舶驾长、水手长资格考试成绩通知单》”。 修改理由:船员档案管理办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四川省交通厅2014年5月发布的《四川省非机动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川交航函〔2014〕号文)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四川省非机动船舶船员最低配员标准(见附件3)。
附件1-1 非机动船舶驾长、水手长适任资格考试报名表
附件1-2 非机动船舶驾长、水手长实际操作考试记录表
附件1-3 非机动船舶驾长、水手长资格考试 成 绩 通 知 单 (每期考试的样式)
姓名: 性别: 出生地: 身份证号码: 准考证号码: 申考类别、职务资格:
考试机构:(盖章) 日期:
备注:1、本成绩通知单不能代替船员适任证书; 2、资格考试不合格者,可以自初次资格考试准考证签发之日起3年内申请补考;
附件1-4 非机动船舶驾长、水手长适任资格申请表
附件1-5 内河船舶船员体检证明
内河船舶船员身体条件要求
附件1-6 期非机动船舶驾长、水手长资格考试成绩汇总表 考试机构:(盖章) 第 页
附件2
附件3 四川省非机动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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