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非机动船舶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20-09-28 09:50 浏览次数:

四川省非机动船舶船员

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加强非机动船舶船员管理,提高非机动船舶船员的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四川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修改情况: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修改理由:让我省非机动船舶船员的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有章可循。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非机动船舶船员的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等活动。

第三条非机动船舶船员是指在航行的驳船、人力船以及非自航的工程船(采砂船)、囤()船上任职的船员,渔船、体育运动船、风景园林景区、漂流船、游乐船和自用船的船员或者操作人员除外。

修改情况:增加了“风景园林景区、漂流船”。

修改理由:不在海事部门管理权限内。

航行的驳船、人力船设驾长职务;停泊、作业的非自航工程船(采砂船)、囤()船设水手长职务。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特定水域管理机构(指水库、水电站以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市园林的水域管理机构,下同)设置的管船机构和企业(船主)负责非机动船舶船员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船员的安全生产和遵纪守法意识。

具有考试和发证权限的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非机动船舶驾长、水手长的适任考试、适任签注工作。

修改情况:修改了第四条第二款全部内容。

修改理由:交通系统体制改革后,很多地市(州)的县区已无航务(海事)处。

市(州)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辖区县级海事管理机构非机动船舶驾长、水手长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工作。

修改情况:删除了第四条第三款“市(州)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辖区非机动船舶驾长、水手长注册管理工作”

修改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已废止。

第五条非机动船舶驾长、水手长上船任职后和离船解职前,应当主动将船员服务簿提交船长、或所在的企业(船主),或乡镇人民政府、特定水域管理机构设置管船机构办理船员任职、解职签注。由企业(船主),或乡镇人民政府、特定水域管理机构设置管船机构办理船员任职、解职签注的,应当加盖管船机构的行政公章或者企业公章或船主手印。

第二章 非机动船舶驾长、水手长适任资格培训

第六条 具有资质的船员培训机构负责非机动船舶驾长、水手长的适任培训工作。

修改情况:增加了具有资质的船员培训机构。

    修改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第七条 非机动船舶驾长、水手长在培训前应通过基本安全培训,并取得船员《适任证书》。

修改情况:增加了参加培训前的条件。

修改理由: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第八条非机动船舶驾长、水手长适任培训时间不得低于40小时,其中培训时间每天不超过8小时,实际操作培训时间不低于总时间的三分之一。船员培训机构对非机动船舶驾长、水手长适任培训的合格人员出具培训证明。

     第三章非机动船舶驾长、水手长适任资格考试

第九条申请参加非机动船舶驾长、水手长适任资格考试的船员培训合格后向具有考试权限的考试机构申请,并提交《非机动船舶驾长、水手长适任资格考试报名表》(见附件1-1)。

修改情况:增加了该条全部内容和附件表格。

修改理由: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第十条非机动船舶驾长、水手长适任考试采取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相结合的办法。理论考试设《非机动船舶驾驶综合知识》一科,总分100分,60分合格;实际操作考核设《港内操作》和《航线操作》科(其中渡口船舶、非自航工程船和囤(趸)船驾长、水手长仅考核《港内操作》),考核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

(一)非机动船舶驾长,《港内操作》考核主要考查船舶驶离、靠泊、掉头操作,船舶应急操作和非机动船舶事故案例分析。《航线操作》考核主要考查考生对报考航线的航道、码头、渡口、桥梁、滩险、礁石和养殖区等水上通航环境的熟悉情况。

修改情况:将非机动船舶船员驾长和水手长实操考试内容分开。

修改理由:依据水手长和驾长职务职责上的区别。

(二)非机动船舶水手长或非自航工程船和囤(趸)船驾长,《港内操作》考核主要考查船舶甲板设备的使用及维护保养、船舶锚和缆绳名称及作用、抛起锚操作要领、船舶应急应变、非机动船舶事故案例分析。

修改情况:将非机动船舶船员驾长和水手长实操考试内容分开。

修改理由:依据水手长和驾长职务职责上的区别。

第十一条 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均合格后视为考试合格。理论考试和(或)实际操作考核不合格者,可在3年内向原考试机构申请补考补考次数不限;逾期不能通过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的,必须重新参加培训和考试。合格的考试成绩有效期为5年。

修改情况:增加了考试不合格的补考规定

修改理由: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第十二条 实际操作考核由考试机构聘请的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员担任。实际操作考核应当填写《非机动船舶驾长、水手长实际操作考核记录表》(见附件1-2,由主考官签注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

修改情况:将“考试机构聘请的评估员”修改为“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员”

修改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评估员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考试机关应及时公布考生成绩,参加非机动船舶驾长、水手长适任考试理论和实际操作均合格的人员,由考试机构发给《非机动船舶驾长适任考试成绩通知单》(见附件1-3),作为申请驾长、水手长职务适任资格的资料。

   修改情况:将“县级海事机构发给《非机动船舶驾长适任考试成绩通知单》”修改为“由考试机构发给《非机动船舶驾长适任考试成绩通知单》”

修改理由:交通系统体制改革后,很多地方航务(海事)系统职能作了调整。

第十四条 持有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取得非机动船舶驾长、水手长适任资格,应当参加非机动船舶驾长、水手长适任考试中实际操作考试并合格。

  修改情况:将“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修改为“ 持有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

   修改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做好船员服务簿签发取消后衔接工作的通知》,将普通船员纳入适任证书的签发范围内。

第四章非机动船舶驾长、水手长适任资格申请、签注

第十五条取得非机动船舶船员驾长和水手长职务适任资格应当向具有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非机动船舶驾长、水手长适任资格申请表(见附件1-4);

(二)最近2年内的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的《内河船舶船员体检证明》(见附件1-5);

(三)船员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合格证明;

(四)《非机动船舶驾长、水手长适任考试成绩通知单》。

(五)船员服务簿及复印件

修改情况:将第二项“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内河船员体格检查表》”修改为“最近2年内的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的《内河船舶船员体检证明》(见附件1-5)”

修改理由: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第十五条 发证机构签注人员应当对申请非机动船舶驾长、水手长适任资格的申请资料进行认真审查,审查合格的人员资料送发证机构负责人签发。

修改情况:将“县级海事机构”修改为“发证机构

修改理由:交通系统体制改革后,很多地方航务(海事)系统职能作了调整。

第十六条 对同意签发适任资格的,由发证机构在其《船员服务簿》签注页内签注非机动船舶驾长、水手长职务资格,航线适用范围和有效期等内容,加盖本单位行政公章。签注格式参照(附件2)。

   修改情况:增加了签注格式和签注内容(附件2

   修改理由:全省范围统一规范证书签注格式。

第十七条 非机动船舶驾长、水手长适任资格签注有效期不超过5年。

   修改情况:增加全部条款内容。

修改理由: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证书有效期管理。

第十九条非机动船舶驾长、水手长适任资格签注有效期届满前一年及届满后3个月内向具有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申请重新签注时,在非机动船舶驾长、水手长适任资格签注有效期内的水上服务资历还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任职与其签注内容相对应,累计不少于12个月;
  (二)任职与其签注内容相对应,自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6个月内累计不少于3个月。

修改情况:增加全部条款内容。

修改理由: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证书重新换发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申请非机动船舶船员驾长、水手长适任资格重新签注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通过实际操作考核:
  (一)非机动船舶船员驾长、水手长适任资格签注有效期届满3个月后5年内申请重新签发;
  (二)非机动船舶船员驾长、水手长适任资格签注
有效期届满前一年及届满后3个月内申请重新签发,但不具有规定的水上服务资历

修改情况:增加全部条款内容。

修改理由: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证书有效期届满五年内和不满足服务资历规定要求。

第二十一条非机动船舶船员驾长、水手长适任资格签注有效期届满五年后申请签注,需重新参加培训和适任资格考试。

修改情况:增加全部条款内容。

修改理由: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证书有效期届满五年后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换发《船员服务簿》的,申请人应到原发证机构申请重新签注,签注内容与原证书一致

修改情况:增加全部条款内容。

修改理由:新换服务簿后在原签注机构(考试、发证档案保存机构)能找到原始依据。

第二十三条申请非机动船舶船员驾长、水手长适任资格重新签注的应提交第十五条第(一)、(二)、(三)、(六)项规定的材料。需要通过实际操作考核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考试成绩证明。

修改情况:增加全部条款内容。

修改理由: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证书重新签发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60周岁(女性55周岁)以上的驾长、水手长其适任资格截止日期签发至该驾长、水手长满65周岁(女性60周岁)之日为止。
    65
周岁(女性60周岁)以上的驾长、水手长如仍需在非机动船上任职,应在适任资格截止日期前30日内,向原发证机构提交符合
最近1年内的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的《内河船舶船员体检证明》,具有不少于3个月的水上服务资历,在《船员服务簿》签注页内签注有效期为1年的非机动船舶驾长、水手长职务资格。

修改情况:将第二项“向原发证机构提交符合内河船舶船员任职岗位健康标准的《内河船舶船员体检证明》,”修改为“最近1年内的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的《内河船舶船员体检证明》”

修改理由: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对 65周岁(女性60周岁)以上参加驾驶和轮机船员要求每年一次身体体检。

第五章非机动船舶驾长、水手长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考试发证机构应当建立非机动船舶船员考试档案和按年度建立发证档案,其保管期限为长期。

    (一)考试档案按期建立,内容包括:

1.非机动船舶驾长、水手长适任资格考试报名表

2.理论考试试卷(保存2年);

3.《非机动船舶驾长、水手长实际操作考试记录表》;

4.本期非机动船舶驾长、水手长资格考试成绩汇总表(见附件1-6)。

(二)发证档案按人建立,其内容包括:

1.《非机动船舶驾长、水手长适任资格申请表》;

2.《内河船员船员体格检查表》;

3.《船员服务簿》复印件;

4. 船员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合格证明;

5.《非机动船舶驾长、水手长资格考试成绩通知单》。

修改情况:考试档案里增加了“非机动船舶驾长、水手长适任资格考试报名表”、“本期非机动船舶驾长、水手长资格考试成绩汇总表”;发证档案里增加了“船员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合格证明”、“《非机动船舶驾长、水手长资格考试成绩通知单》”。

修改理由:船员档案管理办法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四川省交通厅20145月发布的《四川省非机动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川交航函〔2014〕号文)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四川省非机动船舶船员最低配员标准(见附件3)。

附件1-1

非机动船舶驾长、水手长适任资格考试报名表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近期正面直边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驾驶类或轮机类院校毕业生填写

毕业院校

专业

毕业时间

学历

现持适任证书

类别/职务资格:                

发证日期:                    发证机构:

申考类型

驾长

航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水手长

□理论考试                   □实操操作考试

□初考                       □补考

本人或单位对以上所填内容和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没有违反《四川省非机动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并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申 请 人 :               (个人签名或单位盖章)

                                 

备注:

附件1-2

非机动船舶驾长、水手长实际操作考试记录表

     

类别职务

线

准考证号码

考试方式

考试地点

考试时间

序号

考试项目

考试内容及考试情况记载

是否通过

评估员

1

2

3

4

5

6

7

8

9

10

考试成绩:    合格       不合格

主考官签字:

                                             

        

附件1-3

非机动船舶驾长、水手长资格考试

成 绩 通 知 单

(每期考试的样式)

姓名:           性别:         出生地:

身份证号码:

准考证号码:              

申考类别、职务资格:

考试科目

考试成绩

考试机构:(盖章)

                                     日期:

备注:1、本成绩通知单不能代替船员适任证书;

      2、资格考试不合格者,可以自初次资格考试准考证签发之日起3年内申请补考;                                      

附件1-4      

非机动船舶驾长、水手长适任资格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近期正面直边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

身份证号码

联系

电话

文化程度

联系

地址

注册

机构

服务簿印刷号

驾驶类或轮机类毕业生填写

毕业院校

专业

毕业时间

学历

5年水上资历

船名

职务

船舶总吨/

主机功率

任解职日期

(年、月)

累计时间(月)

最近5年水上交通事故

(海损或机损事故)记录

提交材料清单

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船员适任培训证明(原件)

船员服务簿复印件                       

船员适任考试成绩证明(原件)

申请人体检证明(原件)                

申请人照片( 电子 纸质              

适任证书遗失声明

其它

申请发证形式

初次签发  □航线延伸  □重新签发  □污损补发  □遗失补发取消限制(其它)

现持

适任证书

类别/职务资格:                 发证日期:            发证机构:

航区(线):

申请

适任证书

类别/职务资格:   

航区(线)

本人或单位对以上所填内容和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没有违反《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并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个人签名或单位盖章)

                                 

说明

1用黑色钢笔填写,字迹应清晰,如格内不够填写,请另附纸。

2、申请人声明栏以个人名义申请者必须亲笔签名,以单位名义申请必须盖单位公章。

3、通过网上申报的,受理时间以收到纸质材料开始计算。

附件1-5

内河船舶船员体检证明

申请人填报事项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籍贯

身份证明名称

号码

所在部门

□甲板部 □轮机部   □其他

联系电话:

本人如实申告    □具有   □不具有下列疾病或者情况

器质生心脏病 □癫痫      □美尼尔氏症□眩晕

□癔病         □震颤麻痹□精神病      □痴呆

□开放性结核病和其他严重损害健康的慢性病、传染病

□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

□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

本人签名:

身高

体重

(医疗机构盖章)

视力

左眼

右眼

色觉

色盲(有□无□)色弱(有□   无□)

夜盲症(有□   无□)

  

听力

左耳:

四肢

上肢:

右耳:

下肢:

血压

语言表达能力

眼病及其他

医师结论

    符合              不符合

医师签名

内河船舶船员身体条件要求

检查项目

   

驾驶部船员:双眼裸视力4.70.5)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4.90.8)及以上

轮机部船员:双眼裸视力4.60.4)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4.80.6)及以上

其他船员:按照轮机部船员标准。

   

甲板部:无色盲、色弱、夜盲者为辨色力合格;

轮机部及其他:无红绿色盲、夜盲者为辨色力合格。

   

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为合格。

   

血压不高于18.66/12.0Kpa140/90mmHg,或者不低于12.0/8.0Kpa90/60mmHg)者为合格。

   

四肢无运动功能性障碍者为合格。

语言表达能力

语言表达无障碍,口齿清楚,无口吃者为合格。

眼病及其他

1、双眼以没有重度砂眼、斜视和其他严重眼疾者为合格;

2、无申告事项所列疾病或情况者。


附件1-6

            期非机动船舶驾长、水手长资格考试成绩汇总表

考试机构:(盖章)                                     

序号

身份证件号码

姓名

初考/补考

理论

实操

备注

附件2

职务资格:(水手长或驾长)

航线:【××江(河):××至××; ××湖;××水库;××渡口等】

适用范围:(四川省辖区水域)

有效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签注机构:

附件3

四川省非机动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

船舶种类

船舶等级

一般规定

附加规定

()

40米以上

2名水手长、2普通船员

加油趸船、餐饮趸船、危险化学品趸船各增加1普通船员

40米以下

1名水手长、1普通船员

驳船

被吊拖

1驾长

客运驳船增加1普通船员

非自航工程船(采砂船)

20米以上

1名水手长、2普通船员

20米以下

1名水手长、1普通船员

人力船

载客20人以上

1名驾长、1普通船员

载客20人以下

1名驾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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