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82827274/2026-00008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 成文日期: 2026-02-05
- 发布日期: 2026-02-11
- 文 号: 川交规〔2026〕5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监督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各重点公路水运项目投资人及公司,厅直及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
《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26年第1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2026年2月5日
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监督管理,规范造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保障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公路水运工程(以下统称“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活动,适用本办法。
在四川省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工程造价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活动,是指公路水运工程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的确定与控制,包括投资估算、初步设计(修正)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预算、合同工程量清单、计量与支付文件、工程变更费用、造价管理台账、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和审核,以及项目资金投入和使用等与工程造价监督管理有关的活动。
第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应当实行行业监督、投资人和建设单位管理、从业单位负责的工程造价监督管理体系,建立造价全过程控制和监督管理制度,确保公路水运工程造价行为规范有序。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六条 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制定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依据、造价管理的有关办法及规定,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管理职责和权限,负责制订本市(州)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制度,负责本市(州)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管理职责和权限,负责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明确机构或部门具体承担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监督管理事务性工作(以下简称“造价机构”)。
第七条 省级造价机构(即交通运输厅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厅造价站”)应当承担的造价监督管理事务性工作:
(一)具体拟订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依据和办法,组织开展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补充造价依据的查定和编制。
(二)具体承担交通运输厅审批及初审的高速公路和重点水运工程项目投资估算、初步设计(修正)概算、施工图预算、重大设计变更概预算的审核工作。
(三)具体承担全省行政区域内重点公路水运工程项目造价活动监督管理的行政辅助和技术支撑工作。
(四)具体承担全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活动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及从业人员执业管理的行政辅助和技术支撑工作。
(五)配合交通运输厅开展信息化建设,建立造价数据库,定期发布全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相关信息。
(六)参与交通运输厅组织的高速公路和重点水运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指导项目开展竣工决算编制及审查工作。
(七)具体承担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业务指导及技术咨询工作。
第八条 市(州)造价机构应当承担的造价监督管理事务性工作:
(一)协助厅造价站开展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补充造价依据的查定和编制,配合本市(州)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项目补充计价依据的查定和编制。
(二)具体承担本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及初审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初步设计(修正)概算、施工图预算、重(较)大设计变更概预算的审核、复核工作。
(三)具体承担本市(州)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及重点水运工程项目造价活动监督管理的行政辅助和技术支撑工作。
(四)具体承担本市(州)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活动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及从业人员执业管理的行政辅助和技术支撑工作。
(五)配合本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信息化建设,完善本级造价数据子库,负责本市(州)行政区域内材料价格信息网的建立与管理,定期采集、分析和报送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发布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相关信息。
(六)参与本市(州)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竣工验收,指导项目开展竣工决算编制及审查工作。
(七)具体承担本市(州)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业务指导及技术咨询工作。
第九条 县(市、区)造价机构应当承担的造价监督管理事务性工作:
(一)具体承担本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及初审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初步设计(修正)概算、施工图预算、重(较)大设计变更概预算的审核、复核工作。
(二)具体承担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及水运工程项目造价活动监督管理的行政辅助和技术支撑工作。
(三)具体承担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活动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及从业人员执业管理的行政辅助和技术支撑工作。
(四)负责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材料价格信息的定期采集、分析和报送。
(五)参与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竣工验收,指导项目开展竣工决算编制及审查工作。
第十条 企业投资项目的投资人依法承担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出资人责任,负责项目资金筹措,按照投资协议约定和项目实施进度及时足额到位项目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统筹开展项目的全过程跟踪审计,对项目全过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指导建设单位规范全过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承担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全过程造价控制的主体责任: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
(二)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负责组织项目投资估算、初步设计(修正)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预算、工程变更费用、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等造价文件的编制、审查与报批,加强各阶段造价同口径比较分析,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三)建立健全项目造价控制有关制度,对工程造价进行全过程管理和动态控制,明确各阶段造价管控重点,建立项目投资计划、概算执行、合同管理、工程变更、计量支付、造价人员等造价管理台账,实现初步设计概算控制目标。
(四)定期对项目概算、预算执行及合同履约情况进行内部检查,编制项目造价控制情况报告,并按项目管理权限报送相应造价机构。
(五)负责项目合同、最高投标限价、工程变更、计量支付、价差调整、结算价等造价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报送。
(六)组织开展项目补充计价依据编制工作,参与厅造价站组织开展的补充造价依据查定和编制工作。
(七)依法依规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一)负责项目设计的造价控制,将工程造价经济性、合理性和合规性作为约束性目标,贯彻落实到勘察设计服务全过程。
(二)负责对项目建设条件进行综合分析,注重整体设计方案的稳定性和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比选,统筹考虑建设、维护等全生命周期成本,并对设计各阶段造价进行对比分析和控制。
(三)负责编制的项目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设计深度和质量,对咨询审查单位提出的审查意见、安全性评价结论等及时响应,并对设计文件工程数量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以及造价文件编制质量负责。
(四)负责编制前期造价文件所涉及的“四新”技术计价成本分析报告,参与建设单位和厅造价站组织开展的补充造价依据查定和编制工作。
(五)项目由两个及以上设计单位共同承担勘察设计时,应当由勘察设计牵头单位统一协调,确定造价文件编制原则和依据、材料及设备价格、取费标准等,完成设计成果或设计文件(含造价文件)汇编。
第十三条 咨询审查单位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一)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成果咨询审查单位负责对项目各阶段勘察设计成果文件工程造价经济指标的符合性、政策性、强制性及评估性进行审查,明确工程造价审查结论,确保技术可行,经济合理。
(二)建设单位委托的过程咨询审查单位负责对项目整体设计方案和分项工程设计方案经济技术比选进行深入研判,并督促设计单位优化设计;分阶段对项目设计造价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主要工程数量的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审查,确保造价文件完整、准确反映设计内容,并满足各阶段造价控制要求。
(三)参与建设单位和厅造价站组织开展的补充造价依据查定和编制工作。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编制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结算等造价文件,建立工程变更、计量与支付等造价管理台账,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参与建设单位和厅造价站组织开展的补充造价依据查定和编制工作。
第十五条 施工监理单位对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施工合同执行情况负监理责任,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范、标准,对相关造价文件进行审核,确认其真实性、准确性。参与建设单位和厅造价站组织开展的补充造价依据查定和编制工作。
第十六条 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从事编制、审查、咨询等工程造价业务,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按规定由本单位具有职业资格的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负责编制和审核,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按需配备具有职业资格的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负责编制和审核相关造价文件,并主动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从事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活动的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及专业技能,按规定进行注册和接受继续教育,遵循相关职业准则和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活动,在本人编审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对所编制和审核的项目造价文件质量和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造价依据
第十七条 造价依据是指用于编制各阶段造价文件所依据的办法、规则、定额、费用标准、造价指标以及其他相关的计价标准。
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文件执行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工程造价依据和四川省的补充规定。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依据中未包含的其他专业工程,可按规定参照有关专业部门和工程所在地的有关计价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对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依据中未涵盖,因规范、标准调整及“四新”技术应用等原因亟需补充造价依据的,应当按照部、省有关规定开展补充造价依据编制工作。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工艺、质量标准等要求,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造价咨询单位,对需要补充的项目计价依据开展项目前期成本分析、项目实施期现场测定和编制工作。高速公路、重点水运工程项目计价依据编制成果应当按规定报属地市(州)造价机构审核后,报厅造价站备查;其他公路水运工程项目计价依据编制成果应当按规定报属地市(州)造价机构备查。
厅造价站应当对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依据中缺项,或地域性应用强且技术成熟的施工工艺,及时组织编制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补充造价依据,报交通运输厅批准后发布实施。
第十九条 厅造价站应当建立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材料价格信息采集发布机制,明确材料价格信息的采集原则、来源、频次、计算规则及发布方式,动态发布材料价格信息。市(州)造价机构根据需要开展本行政辖区的公路水运工程材料价格信息采集、分析和发布工作。已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可以在编制公路水运工程估概预算造价文件时参考使用。
第二十条 造价活动中使用的造价软件应当符合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依据,满足造价文件编制需求,数据接口应当符合部、省行业数据标准。
第四章 造价确定
第二十一条 公路水运工程造价应当针对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不同阶段,根据项目的建设方案、工程规模、质量、安全、环保等建设目标,结合建设条件等因素,按照相应的造价依据进行合理确定。
第二十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投资估算应当按照相应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等规定编制,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行业审查意见后,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确定项目的投资估算。
第二十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初步设计(修正)概算和施工图预算应当按照相应的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等规定编制,初步设计(修正)概算的静态投资部分不得超过经审批或者核准的投资估算的静态投资部分的110%,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修正)概算。
建设单位报审的项目初步设计(修正)概算和施工图预算文件,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由具有相应能力的咨询单位进行审查,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相应的造价机构审核、复核后,由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实行招标的,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咨询单位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以及相关造价依据,结合市场因素合理编制最高投标限价,且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修正)概算或者施工图预算对应部分。
第二十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发生需对已批复的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调整的设计变更,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部、省有关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规定和程序完成审批,合理确定变更费用。项目重(较)大设计变更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初步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文件,并随设计变更文件一并报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建设单位应当加强设计变更管理,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编制变更费用文件;未经批准的变更费用不得纳入竣工决算。
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发生工程量清单数量变化、价格调整等不涉及对已批复的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调整的非设计类变更,由建设单位负责审定,具体管理权限、文件编制要求、审定程序等按建设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概算调整应当遵循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变更管理等相关规定,由建设单位依据概算执行报告、专项审计报告、投资人出具的调整概算资金筹集承诺函或规定的其他文件等按程序报批。
因价格上涨、定额调整、征地拆迁、贷款利息调整等因素需要调整初步设计概算的,应当向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申请调整概算。
由于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设计方案变更等因素造成初步设计概算调整,实际投资调增幅度超过静态投资估算10%的,应当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者核准部门调整投资估算后,再由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查调整初步设计概算;实际投资调增幅度未超过静态投资估算10%的,由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直接审查调整初步设计概算。
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造成超概算的,不予调整初步设计概算。
第五章 造价控制
第二十七条 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应当根据部、省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建立健全公路水运工程项目造价管理制度,编制项目工程量清单、计量与支付、造价管理台账等造价文件,运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加强对项目造价的控制。
第二十八条 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实行工程量清单计量管理的,工程量清单应当按照部、省相关规定编制。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工程量清单预算与初步设计(修正)概算或者施工图预算的对比分析,合理控制项目造价,并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或建设单位审定后的项目工程变更,及时调整工程量清单。
第二十九条 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合同文件应当结合项目的特点对变更估价、价格调整、计量与支付、不可抗力、违约、索赔等工程计量计价事项作出约定。施工总承包项目还应在合同文件中明确风险责任划分及风险费用管理等条款。
第三十条 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依据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工程变更令,各方签认的工程或工作内容和数量、质量检验凭证(含隐蔽工程影像资料)等文件进行工程计量与支付。计量与支付文件的编制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按要求同步建立台账。
第三十一条 在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期内,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年度工程计划及时编制该项目年度费用预算,并根据工程进度及时编制工程造价管理台账,对工程投资执行情况与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修正)概算或施工图预算进行同口径对比分析,工程费用可能超出初步设计(修正)概算的,应当及时分析原因并采取调整措施。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项目管理权限将项目造价控制有关制度、合同文件、最高投标限价、合同工程量清单、造价管理台账分别报厅造价站、属地市(州)造价机构备查。
第三十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项目价款结算应当以合同价为依据,按照合同条款确定的时限、计价方式、内容和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经监理核查的工程结算文件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结算审核意见。
第三十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部、省相关规定编制项目工程决算文件、竣工决算报告及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造价执行情况报告。编制的项目工程决算文件、竣工决算报告根据相关审计部门(机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的意见进行调整后,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相应造价机构备查。
第三十四条 重点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部、省级标准化和信息化管理要求建设项目信息化系统,组织各参建单位统一接入并协同应用,实现工程造价、资金等实时报送与监管,加强项目造价控制,规范各阶段造价文件管理。
交通运输厅、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工程造价信息化标准体系建设要求,推进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现各级有关工程造价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检查。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按要求提供项目造价管理的文件和资料,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应造价机构或通过委托第三方咨询、审计单位或邀请符合条件的专家等方式按照审计督查的深度对项目开展行业专项审计及造价监督检查,具体方法主要包括查阅资料、查看现场、询问核查、随机抽查、重点检查等。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制定年度行业专项审计及造价监督检查计划,确定检查内容、方式、频次以及有关要求。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活动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使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企业投资项目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
(二)相关单位对造价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制度等规定以及造价依据的执行情况。
(三)相关单位造价管理制度、机构、人员体系建设、造价控制措施及执行效果情况。
(四)各阶段造价文件编制、审查、审批、备查以及对批复意见的落实情况。
(五)建设单位工程造价管理台账和计量支付制度的建立与执行、造价全过程管理与控制情况。
(六)安全生产费和环境保护费等专项资金投入以及使用情况。
(七)工程变更原因以及变更费用情况。
(八)相关单位对项目补充计价依据、造价信息的收集、分析及报送情况。
(九)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活动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情况以及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十)其他相关事项。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针对各类监督检查反馈的项目存在违规变更、虚假计量、违规支付、合同条款模糊等突出问题开展项目造价活动的重点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活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相关单位和人员通报,责令其限期整改,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监督检查活动中发现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或按程序移送相关部门处理。项目监督检查结果纳入统一的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信息及工程项目造价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分析评估,为造价依据调整和造价监督提供支撑。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相关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信息公开应当严格审核,遵守信息安全管理规定,不得侵犯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公路水运养护工程可以根据作业类别和规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