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82827274/2026-00005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 成文日期: 2026-01-20
  • 发布日期: 2026-01-26
  • 文  号: 川交规〔2026〕2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普通国省道桥梁养护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相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

《四川省普通国省道桥梁养护管理办法》已经2026年第1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2026120


四川省普通国省道桥梁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四川省普通国省道运营桥梁养护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养护技术标准》(JTG 5110-2023《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 5120-2021)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普通国省道运营桥梁(以下简称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包括检查评定、日常养护、养护工程、应急管理等。

第三条 桥梁养护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安全至上、科学规范、优质高效、绿色环保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专业养护,保障桥梁安全耐久、运行畅通。

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四条 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主要负责拟定全省桥梁养护管理规划、政策、标准,监督指导桥梁养护管理、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养护市场,安排桥梁养护补助资金等。

交通运输厅公路局在交通运输厅的领导下,按职责具体承担全省桥梁养护管理的行政辅助和业务指导工作。

第五条市(州)交通运输局是桥梁养护管理的工作主体。主要负责拟定本辖区桥梁养护管理相关规划计划、政策、标准,落实桥梁养护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及资金,并监督管理养护工作和养护市场等。

市(州)公路管理机构按市(州)交通运输局明确的责任划分,落实桥梁养护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管养单位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实施主体。主要负责建立健全桥梁技术档案,开展桥梁检查评定和监测、日常养护作业、养护工程作业、应急管理,动态向市(州)交通运输局报送桥梁安全运行状况等工作。

管养单位包括具体承担桥梁养护管理任务的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及专门的桥梁养护管理单位等。

第三章 检查、评定与监测

第七条 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 5120-2021),桥梁根据跨径、所在公路等级、技术状况等因素,分级开展养护检查,检查包括初始检查、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初始检查和定期检查后及时开展桥梁技术状况等级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实施12345类养护管理措施。

第八条 新建、改建或拆除重建桥梁应在交付使用1年内,由管养单位负责或委托专业技术单位实施初始检查,初始检查应评定桥梁技术状况等级。

鼓励初始检查与桥梁交工验收同时进行。

第九条 管养单位应按规范规定开展经常检查,重点查看桥梁外观、桥梁结构、桥面铺装、支座、附属设施、交安设施等异常、变形、损坏、积水情况。

第十条 定期检查可由具备能力的管养单位自行开展,也可委托专业技术单位开展。

养护检查等级为级的桥梁,定期检查至少11次;养护检查等级为级的桥梁,定期检查至少31次。

定期检查后应形成检查报告,及时评定桥梁技术状况等级。评定等级为3类、4类、5类时,市(州)交通运输局应对结果进行复核。

第十一条发生以下情况时,应委托专业技术单位开展特殊检查:

(一)定期检查中难以判明构件损伤原因及程度的桥梁;

(二)拟通过加固手段提高荷载等级的桥梁;

(三)需要判明水中基础技术状况的桥梁;

(四)遭受洪水、流冰、滑坡、地震、风灾、火灾、撞击,因超重车辆通过或其他异常情况影响造成损伤的桥梁。

特殊检查应形成检查报告,提出结构部件和总体的维修、加固或改建的建议。

第十二条管养单位根据桥梁技术状况评定等级,按规范规定分类制定管养措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将3类、4类、5类桥梁的检查评定结果抄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市(州)交通运输局应遵循技术先进、经济适用、精准预警的原则,统筹辖区桥梁结构监测体系建设工作。对重要桥梁、设计文件要求或经风险评估应监测的桥梁,建立实时结构监测系统,推动在其他桥梁上探索轻量化结构监测,保障监测体系长效、可靠和耐久。

第十四条市(州)交通运输局应督促行政执法部门,开展危及桥梁安全行为的执法。重点管理涉桥施工活动,查处违法超限运输、利用桥梁(含桥下空间)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等行为,保护桥梁安全。

第十五条市(州)交通运输局应每年指导并收集辖区内桥梁初始检查、经常检查、定期检查、特殊检查等工作开展情况,3类、4类、5类桥梁交通管控情况,并将发现的交通管控问题抄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第四章 日常养护

第十六条 管养单位应按规范规定开展日常巡查,重点查看桥路连接处、桥面铺装及伸缩缝、栏杆或护栏、标志标牌、桥梁线形等异常、破损情况,桥梁异常振动、声响,以及桥梁安全保护区情况,并做好记录。

地震、地质灾害、极端气象等特殊情况下,应增加巡查频率。

第十七条 管养单位应及时开展桥梁日常保养作业,维护桥梁结构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整洁、完好和正常运行,并做好保养记录。日常保养内容主要包括:

(一)清除桥面泥土、积沙、杂物、散落物、积水、积雪和积冰等;

(二)铺撒桥面防冻和防滑料;

(三)桥面系其他设施、桥梁上部结构和下部结构部件及构件保洁、除冰和除雪等;

(四)疏通排水设施;

(五)清除桥下和调治构造物周边漂浮物。

第十八条 管养单位应及时开展桥梁日常维修作业,修复或更换可能危及通行安全或迅速发展的局部病害和缺损,并做好维修记录。桥梁病害不能通过日常维修及时修复且危及通行安全时,应按照应急管理规定,立即上报并采取措施。日常维修内容主要包括:

(一)桥面局部病害处治、桥面系其他设施日常维修或局部更换;

(二)桥梁上部结构和下部结构局部病害处治,钢结构连接件日常维修或更换;

(三)河床铺砌、防护及调治构造物日常维修。

第十九条 日常养护应保持桥梁交通标志、标线、防撞、导航、其他安全设施等规范、齐全、醒目、牢固,有遮挡、损坏时应及时清理、维修更换。

第二十条 在汛期、春融期、暴雨、暴雪等特殊自然灾害到来前应采取灾害预防措施。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影响桥梁结构及其附属设施时,应及时开展日常养护。

第二十一条 日常养护作业应按《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15)实施,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

第二十二条 市(州)交通运输局应组织桥梁管养单位,在汛前开展桥梁结构安全隐患全面排查并及时处治,对不能及时处治的隐患,应采取有效的临时措施,保障桥梁结构安全度汛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在冬季枯水期以桥梁基础为重点开展风险隐患摸底排查,对发现的病害应及时安排日常维修或养护工程,消除隐患。

第二十三条 市(州)交通运输局应建立健全桥梁日常养护绩效管理标准和机制,督促指导管养单位做好桥梁日常巡查和养护作业,保障桥梁外观整洁,护栏、栏杆、伸缩缝、标志等桥梁结构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病害及时修复,正常运行。

第五章 养护工程

第二十四条 桥梁养护工程包括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和应急养护。

第二十五条预防养护是在桥梁整体性能良好但有轻微病害时,为延缓性能过快衰减、延长使用寿命而实施的工程措施。

预防养护主要包含:桥梁周期性预防处治,包括防腐、防锈、防侵蚀处理等;桥梁构件集中维护,包括伸缩缝、支座维护等;非结构性开裂和砂浆剥落集中处理;增设或完善桥梁基础抗冲刷工程等。

第二十六条修复养护是在桥梁出现明显病害或丧失部分服务功能时,为恢复技术状况而实施的功能性、结构性修复或定期更换等工程措施。

修复养护主要包含:桥梁桥面铺装病害、主要构件变形、结构性裂缝和缺损、调治构造物和径流系统病害的修复、完善或更换;伸缩装置和支座集中更换等。

第二十七条 专项养护是为了恢复、保持或提升桥梁服务功能,集中实施的完善增设、加固改造、拆除重建或灾后恢复等工程措施。

第二十八条 应急养护是在突发情况下桥梁损毁、中断或产生重大安全隐患时,为较快恢复公路安全通行能力而实施的应急性抢通、保通、抢修等工程措施。

第二十九条 桥梁养护工程一般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工程中,单孔跨径大于150米、技术状况为45类的特大桥等规模较大和技术复杂的桥梁养护工程应采用技术(初步)和施工图两阶段设计。应急养护和技术简单的桥梁养护工程可按照技术方案组织实施。

桥梁养护工程设计应选择具有相应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未经审查的,不得施工。

第三十条 桥梁养护工程施工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公开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和资格条件的单位承担。

应急养护工程项目按照《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川办发〔202037号)要求确定,并按照《公路交通应急抢通技术规程》(JTG/T 6410-2025)组织开展灾损调查和评估,明确损伤等级,尽快实施并恢复桥梁安全通行能力。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应急养护可直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队伍承担。

施工单位应编制桥梁养护工程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经项目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交通组织方案还应按相关规定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交通阻断信息及公告应及时向公众发布。

第三十一条 养护工程施工现场应依据交通组织方案合理布置作业区,落实临时通行方案,布设完善临时交通安全设施,配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应通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配备安全防护用品和用具。

除应急养护工程外,大雨、大雪、大雾和六级以上大风等特殊气象条件下严禁养护作业。

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风险较大的桥梁施工作业,根据风险等级按规定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应急养护、高空作业等还应采取保障作业人员安全的专项技术措施。

第三十三条 桥梁养护工程应对照设计文件、工程合同和《公路养护技术标准》(JTG 5110-2023《公路养护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第一册土建工程》(JTG 5220-2020《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第二册机电工程》(JTG 2182-2020)等现行标准关于质量检验评定和施工质量控制要求,加强基本要求检查、外观质量检查、质量保证资料检查、实测检验评定等工作,全部检查项目均应合格。

养护主要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构件、机电设施和设备应进行进场检验,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及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材料和产品,应按设计文件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复检。施工工序按规定进行质量控制,重要工序完成后和隐蔽工程隐蔽前,应进行质量检验评定,质量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第三十四条 规模较大和技术复杂的桥梁养护工程可以根据需要开展监理咨询服务。

第三十五条 采用两阶段设计的桥梁养护工程项目应按交工和竣工两阶段验收。交工验收在工程完工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及时组织实施;竣工验收一般在养护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后12个月内,由市(州)交通运输局组织实施,管养单位参与。质量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其他桥梁养护工程项目按一阶段交竣工合并验收,一般在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6个月内完成。

第三十六条 养护工程项目(预防养护工程除外)实施后,应及时开展桥梁技术状况等级评定,技术状况评定等级应达到1类或2类。

第三十七条 市(州)交通运输局应建立辖区内桥梁养护工程项目台账,定期督促指导项目施工现场安全、项目驻地安全、施工质量及环保等措施落实到位。

第六章 应急管理

第三十八条 市(州)交通运输局应制定本辖区内桥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养单位针对管养桥梁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其中,特大、特殊结构、特别重要桥梁等逐一单独制定应急预案。

预案内容应包括风险识别和分析、应急组织架构和职责、预警信息发布、响应分级和响应程序、应急处置措施、应急保障、应急演练等,应急预案应做到上下协调、左右衔接,防止交叉、避免矛盾。

第三十九条 市(州)交通运输局应每年组织辖区管养单位开展一次桥梁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或纳入其他综合应急演练内容开展。根据应急演练成果、组织架构变动等实际,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第四十条各单位应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前置应急力量。管养单位、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养护管理和执法工作中发现桥梁险情后,应立即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及时向市(州)交通运输局和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告,启动应急预案,有效开展处置工作,最大限度降低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

第四十一条桥梁发生以下突发事件,市(州)交通运输局应立即上报交通运输厅。

(一)桥梁损毁导致中断交通;

(二)大桥、特大桥出现严重病害,危及桥梁安全;

(三)大桥、特大桥周边出现严重自然灾害,危及桥梁安全;

(四)车辆或船舶与桥梁设施相撞,造成严重后果;

(五)其他需上报突发事件。

第四十二条 市(州)交通运输局应督促指导管养单位在汛前编制修订桥梁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储备防汛物资,汛中、汛后持续做好应急管理,保障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第七章 要素保障

第四十三条管养单位应完善桥梁技术档案,确保档案齐全。桥梁图纸、交竣工、日常巡查、检查与评定、保养维修等资料应及时电子归档,桥梁档案未电子化的应逐步完善,方便查阅。基础资料缺失的桥梁应根据历年检查、养护资料,逐步建立和完善技术档案;必要时可安排针对性检查、试验或专项检查,补充、完善桥梁技术资料。

第四十四条市(州)交通运输局应建立完善桥梁数据采集制度,指导管养单位及时、有效更新数据,实行动态数据库管理。

第四十五条鼓励市(州)交通运输局以数据库为基础,利用信息技术和科技手段,逐步实现桥梁资产数字化;形成全生命周期的数据集成和信息共享,提高数据质量和利用率;加强数据分析研究,逐步建立动态监测和预警体系;推进桥梁养护决策分析系统建设,实现桥梁养护的可视化、信息化管理。

第四十六条 市(州)交通运输局及管养单位应设置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工作岗位,并培养工程技术人员协助桥梁养护工程师开展工作。鼓励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技术支撑单位,保持人员相对稳定。

桥梁养护工程师按所在单位明确的工作要求,负责桥梁巡查检查(含安全风险隐患排查)、维修加固等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技术审查。

第四十七条交通运输厅和市(州)交通运输局应每年组织不少于1次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培训。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技术人员每年参加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

第四十八条市(州)交通运输局应根据桥梁养护管理工作需要,多渠道筹集、及时足额落实桥梁养护经费,保障桥梁安全运营,交通运输厅积极提供补助资金支持。

第四十九条 桥梁养护经费预算编制按照《四川省普通国省道养护预算编制办法》(川交函〔2024550号)及配套定额执行。同时,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提升公路桥梁安全耐久水平的意见》(交公路发〔2020127号),原则上桥梁经常检查、日常保养和定期检查资金每年每延米分别不低于80元、100元和150元,并根据桥梁具体技术状况专项安排特殊检查资金。对特大、特殊结构、特别重要桥梁,应按单座桥梁和养护作业类别安排专项养护管理资金。

第五十条 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应贯彻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理念,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推进资源循环利用,提升绿色养护水平。

第五十一条 市(州)交通运输局应每年形成桥梁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年度报告,掌握辖区内各桥梁管养单位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执行、人才配备和资金使用、技术档案管理等情况,确保要素保障到位、管理有序。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涉及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最新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农村公路桥梁可根据实际参照执行。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由四川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3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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