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82827274/2025-00018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 成文日期: 2025-04-18
  • 发布日期: 2025-05-07
  • 文  号: 川交规〔2025〕3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高速公路服务质量考评办法》
的通知


省交通执法总队(厅高管局),蜀道集团、成都交投集团,各高速公路BOT公司,智能公司:

《四川省高速公路服务质量考评办法》已经2025年第5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2025418         

四川省高速公路服务质量考评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行业监管,落实高速公路管理主体责任,提升高速公路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运营的高速公路。

第三条 高速公路服务质量考评是对高速公路营运公司贯彻执行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行业监管要求开展的考核评价工作。

第四条 高速公路服务质量考评坚持以人为本、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厅高速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执法总队(厅高管局)〕负责组织实施高速公路服务质量考评,根据职责开展考评结果运用。执法支队、执法大队依据本办法规定负责开展书面评估、日常巡查等工作。

    高速公路营运公司是高速公路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依法依规开展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工作,对高速公路服务质量负责,为高速公路使用者提供优质、安全、便捷、文明的服务。

第二章考评方式

第六条 考评以高速公路营运公司为单位,执法总队(厅高管局)可根据路段运营管理实际予以调整。

第七条 执法总队(厅高管局)通过综合评分的方式对各高速公路营运公司年度服务质量进行考核和评价,以一个自然年度(11日至1231日)为一个考评周期,实行扣分制,基础分100分。

考评以高速公路服务质量状况为基础,以执法总队(厅高管局)组织的日常巡查、书面评估、技术检测所发现问题整改情况为依据,结合上级暗访检查、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调查、运行数据等进行。

日常巡查由执法大队实施,现场抽查辖区路段服务质量动态状况和营运公司服务质量问题整改情况,督促营运公司限期整改发现的各类问题。桥下、边坡等难以抵近检查的区域可以采取电子巡查方式抽查。

书面评估由执法支队实施,对辖区营运公司制度、规范、应急预案、应急演练、养护计划等资料开展评估工作,主要考核高速公路管理工作制度机制建设、完善和落实情况。

技术检测由执法总队(厅高管局)实施,以第三方机构检测的方式对各高速公路营运公司所辖路段路面、路基、桥梁、隧道(含机电)和沿线设施的管养状况开展抽检,并汇总梳理营运公司技术状况定检报告。

第三章考评内容

第八条 考评内容为安全、运行、服务三个部分执法总队(厅高管局)可根据实际优化调整考评内容。

第九条 高速公路营运公司应当限期整改处治新开通高速公路项目存在的建设遗留和项目交工验收备案表提出的问题,确保运营高速公路路况水平和设施状况达标。

第十条 高速公路营运公司应当履行高速公路管理主体责任,及时整改各类检查发现的服务质量问题,根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行业要求健全制度,加强管理,提高公共服务和运营管理水平,完成行业重点目标任务,确保服务设施完好、运行安全畅通、路域环境美丽、服务优质文明。

(一)高速公路营运公司应当按要求编制养护计划,做好高速公路及设施的养护管理工作,规范实施养护工程,强化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定期对公路、桥梁、隧道等进行检测和评定,按照要求开展超限治理工作,保持高速公路及设施技术状况良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实施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组建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保障公众出行安全。

(二)高速公路营运公司应当开展辖区路段运行状态监测,及时发布路况信息,保障通信、收费、监控、供配电系统正常安全运行,做好保通保畅工作,开展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保障工作,保障路段、服务区、收费站畅通,抓好收费站管理和收费统计管理工作,保障高速公路运行通畅。

(三)高速公路营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服务区、收费站、清障救援、路域环境整治、环境保护、投诉处理等服务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建立服务区日常管理制度,维护设施设备、提升外观形象、保持环境卫生,对标行业要求监督服务区承包经营者运营服务工作;推行服务区从业人员、收费员、清障救援人员文明优质服务;规范开展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垃圾清运;畅通投诉渠道,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服务设施齐全、服务功能完整、服务环境舒适。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高速公路营运公司应当对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行业要求开展自查,通过排查及时发现和整治服务质量问题,建立自查整改台账,于每月月底前报送执法大队。每年11月底将制度、规范、应急预案、应急演练、养护计划等资料报送执法支队。每年12月底前将路况、桥隧定检报告报送执法总队(厅高管局)。

第十二条 执法大队每月抽查高速公路营运公司自查整改情况,将日常巡查、抽查所发现问题和整改情况于次月3日前报送执法支队。

执法支队按月汇总执法大队日常巡查、抽查情况,以高速公路营运公司为单位,将所发现问题和整改情况按照考评指标归类,连同当月支队开展的汛期、冬安、重大节假日等检查结果,于次月5日前报执法总队(厅高管局)。每年组织开展书面评估,评估结果于次年15日前报执法总队(厅高管局)。

执法总队(厅高管局)每年组织技术检测,于次年15日前完成技术状况抽检报告并汇总梳理营运公司技术状况定检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执法总队(厅高管局)每年组织对全省高速公路营运公司开展一次综合考评,汇总梳理日常巡查问题整改情况、书面评估结果、技术检测报告、上级明查暗访检查情况、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调查报告、运行数据等,对照考评细则(详见附件)对各高速公路营运公司年度服务质量开展综合评分,于次年2月完成,形成年度考评结果

第十四条 年度考评结果应当在省交通运输厅网站公示,公示期7日。高速公路营运公司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执法总队(厅高管局)申请复核。执法总队(厅高管局)在收到复核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公示期无异议或异议复核完毕的,年度考评结果生效。

第五章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年度考评结果纳入对高速公路投资人的信用评价和绩效考核,与招标评标、招商引资、评优评先等挂钩。

第十六条 年度考评结果纳入行业自律管理,与运行保障服务费收取和通行费清分结算挂钩。

第十七条 高速公路营运公司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养护的,依法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收费。责令停止收费后30日内仍未履行公路养护义务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进行养护,养护费用由原高速公路营运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高速公路营运公司或路段,年度考评结果不予排名和运用:

(一)高速公路营运公司所辖路段均无服务区或收费站的;

(二)高速公路营运公司所辖路段运营总里程低于30公里的;

(三)高速公路营运公司所辖路段运营时间不足一个考评周期的;

(四)高速公路路段未收费的。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56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国家如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四川省高速公路服务质量考评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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