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必要性
(一)落实上位规定的需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交通运输部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等法规规定明确要求,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规范制度执行的需要。目前公路水运建设领域尚无具体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细则,对工程款支付担保范围、形式、金额、期限等均未作统一明确的规定,导致各地执行标准不一,制度在项目一线落实上存在差距。
(三)强化项目管理的需要。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八大核心制度之一。推动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规范运行,能有效地防范工程款拖欠,维护施工企业和农民工合法权益,从源头治理农民工欠薪问题,为项目正常推进提供坚实保障。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十七条,主要包括担保范围、担保形式、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索赔等内容。
(一)明确担保范围。工程款支付担保范围包括进度款、工程结算款等除工程预付款、工程质量保证金之外的所有应付款项。
(二)明确担保方式与金额。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选择银行保函、工程保证担保、保证保险及其他保证方式。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施工合同总额的10%或不低于合同总额估算每阶段最高支付额。
(三)明确担保期限与费用保障。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担保期限始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截止时间一般为合同约定支付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之日后60日。工程款支付担保费用在项目概算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列支,由建设单位承担。
(四)明确索赔与担保补足。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或者建设单位未按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的,承包单位通过索赔的方式,要求担保人履行工程款赔付义务。担保有效期届满前,担保金额不足的,限期补足工程款支付担保。
(五)明确担保合同解除。合同段工程结算完成,工程款结清,承包单位出具工程款结清证明后,工程款支付担保终止。解除合同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建设单位付清已完工程款后,可撤销或解除工程款支付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