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82827274/2026-00006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 成文日期: 2026-01-27
- 发布日期: 2026-02-05
- 文 号: 川交规〔2026〕3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
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细则(试行)》已经厅2026年第1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本细则施行之前已开工建设,符合应提供但未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本细则要求与施工单位签订补充协议并补充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担保金额以扣除已支付工程款后的剩余合同价款为基数计算。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2026年1月27日
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
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的监督管理,有效预防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保障工程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维护施工企业和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在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发包承包及建设过程中,为保证建设单位履行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为建设单位向承包单位出具的保证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的担保。当建设单位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由担保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
第四条 工程款支付担保范围包括工程进度款、工程结算款等除工程预付款、工程质量保证金之外的所有应付款项,包含农民工工资等人工费用。
第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原则上均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向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可凭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落实证明替代工程款支付担保,投资人依法自行建设项目可以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六条 工程款支付担保相关规定要求应当纳入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条款,约定工程款支付担保形式、金额、提供时间、调整方式以及违约处置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 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的方式缴纳。经合同双方约定,工程款支付担保也可以采用工程保证担保、保证保险以及其他保证方式。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担保金额,选择具备赔付能力的担保人。银行保函应当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保险公司保证保险条款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并出具符合报备条款的保险单。
第八条 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不超过施工合同总额的10%。实施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项目,可以按不低于合同总额估算每阶段最高支付额确定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因设计变更、施工工艺变更、材料价格变动等引起工程造价浮动超过合同价款10%的,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双方确认,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相应调整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向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担保期限截止时间应当设定为合同约定支付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之日后60日。因工程延期、结算或者付款延期等原因导致担保期限不满足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于原担保有效期截止时间10个工作日前按本办法规定延续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十条 建设单位可以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承包单位不得指定具体担保人。建设单位不得通过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要求承包单位或其关联企业向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承包单位因担保索赔取得的款项应当用于支付本项目工程款且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担保权益一般不得转让,确需约定转让的,承包单位只能在前款规定款项以外设定转让。
第十一条 担保人应当在担保合同中明确担保金额、赔付方式、赔付程序、赔付时限等内容。
第十二条 工程款支付担保费用在项目概算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列支,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承包单位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或者建设单位未按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的,承包单位可以发出书面索赔函及相应证明材料,要求担保人履行赔付义务。担保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依法履行赔付义务。
第十四条 担保有效期届满前,因担保金额被索赔等原因导致担保金额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于索赔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规定补足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十五条 合同段工程结算完成,工程款结清,承包单位出具工程款结清证明后,工程款支付担保终止,承包单位应当将工程款支付担保凭证退还担保人。因不可抗力、发承包双方协议解除合同或生效判决文书确认合同解除等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建设单位付清已完工程款后,可撤销或解除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工程款支付担保落实情况纳入项目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项目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