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必要性
2017年11月,我厅制定印发《四川省高速公路投资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并先后完成两次修订。《办法》实施以来,对规范投资人从业行为、增强诚信意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有效促进我省高速公路高质量发展。
近年来,随着《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四川省社会信用条例》《四川省高速公路项目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相继出台,原《办法》部分内容已难以完全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主要体现在部分评价指标不够精准、评价结果应用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等。同时,原《办法》五年有效期即将届满,有必要开展全面修订工作。
二、总体思路
本《办法》系统总结前期实施成效、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结合国家最新政策精神,重点围绕优化工作职责、完善评价结果应用、明确主体变更的信用等级确定机制等方面进行修订。
三、主要修订内容
修订后的《办法》共9章33条,包括总则、信用评价分类和等级、评价方法和程序、初次信用评价、年度信用评价、动态信用评价、评价结果应用、信用信息管理以及附则等内容。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完善信用评价工作机制。进一步细化交通运输厅、市(州)交通运输局的职责,明确厅直相关单位在信用管理中的职责;新增初次信用评价结果三年有效期,并缩短相应工作周期。
(二)调整评价结果应用范围。按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相关要求,明确市(州)政府可将信用等级作为投资人招标评审因素。同时,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除国家明确禁止的市场主体外,其余均可进入我省高速公路投资市场。
(三)明确主体变更的等级确定。投资人因分立、合并发生主体实质性变更的,重新评定信用等级;因改制、重组或更名等未发生实质性变更的,沿用原信用等级。
(四)优化信用评价内容和分值权重。在原合同履约总体框架下,结合行业监管重点,重新梳理评价指标、调整评价内容,引导投资人切实履行承诺;同步优化初次信用评价和年度信用评价的分值权重,更加注重投资人财务状况和综合实力,推动其依法履约、良性经营,强化诚信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