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82827274/2025-00094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 成文日期: 2025-12-24
  • 发布日期: 2025-12-29
  • 文  号: 川交规〔2025〕9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高速公路投资人信用
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高速公路投资人:

《四川省高速公路投资人信用管理办法(修订)》已经2025年第18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20251224


四川省高速公路投资人信用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强高速公路投资人的信用管理推进信用交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四川省社会信用条例》《四川省高速公路项目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项目投资人(以下简称投资人)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投资人是指已经或拟在四川省从事高速公路投资、建设、运营及移交活动的各类投资主体

第三条  投资人信用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科学、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  投资人信用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交通运输厅负责制定信用评价标准、组织开展信用评价、审定发布并指导运用信用评价结果、归集管理信用信息,以及信用管理的其他相关工作。

市(州)交通运输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投资人年度信用评价、信用信息报送、信用评价结果运用以及配合交通运输厅完成信用管理的其他相关工作。

省交通执法总队(厅高管局)、厅质监站和厅造价站等厅直相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负责投资人年度信用评价、信用信息报送以及配合交通运输厅完成信用管理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章信用评价分类和等级

第五条  投资人信用评价分为初次信用评价年度信用评价和动态信用评价

初次信用评价是指对拟在四川省投资高速公路项目的投资人进行的即时信用评价。

年度信用评价是指每年对已在四川省投资高速公路项目的投资人进行的定期信用评价。

动态信用评价是指对信用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投资人进行的实时信用评价。

第六条  投资人信用等级按照由高到低的顺序划分为AAAAAABCD六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评分(X)及释义分别为:

AAA级:X≥105分,信用优,履约能力和履约意愿很高;

AA级:95≤X105分,信用好,履约能力和履约意愿高;

A级:85≤X95分,信用较好,履约能力和履约意愿较高;

B级:75≤X85分,信用一般,履约能力和履约意愿一般;

C级:60≤X75分,信用较差,履约能力和履约意愿较低;

D级:X60分,信用差,履约能力和履约意愿低。

第三章评价方法和程序

第七条  初次信用评价采用综合评分法,由基础得分和加分组成,基础得分包括公共信用记录和财务状况评分。投资人向交通运输厅提出书面申请,交通运输厅依据《四川省高速公路投资人初次信用评价评分标准》(附件1)审定信用等级。

第八条  年度信用评价采用综合评分法,由基础得分和加分组成,基础得分包括项目履约、公共信用记录和财务状况评分(评价指标详见附件2)。交通运输厅每年定期组织对投资人上一年度的信用进行评价,按照先初评后审定的程序进行。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相关单位根据交通运输厅发布的信用评价通知对投资人进行初评后,报交通运输厅审定发布。

第九条  动态信用评价采用直接审定法,由交通运输厅核查确认投资人在项目建设、运营以及投资人招投标活动中存在较大失信行为的,直接调整投资人信用等级。

第十条  信用评价结果在信用交通·四川(https://xy.scjtxxh.cn:4431/)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核查处理后,向社会公告。

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异议人在公示期间实名书面形式向交通运输厅提出异议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交通运输厅根据异议人所提供的事实依据,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采纳或不采纳的回复。

第十一条  投资人分立发生主体变更的,分立后新设立的投资人重新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且不得高于原信用评价等级;投资人合并发生主体变更的,合并后投资人信用评价等级按合并前信用等级较低者确定;投资人改制、重组或更名等未发生主体实质性变更的,可沿用原信用评价等级。

初次信用评价

第十二条  初次信用评价主要包括财务状况、公共信用记录两个方面。财务状况主要包括总资产、净资产、资产负债率、营业收入、净利润等内容;公共信用记录主要包括税务、金融、建设、环保、司法等领域的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相关记录。

第十三条投资人申请初次信用评价应向交通运输厅如实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四川省高速公路投资人信用承诺书(附件3

(二)投资人基本情况,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投资人主要业绩及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企业公章

(三)投资人近三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近三年所得税纳税记录表和增值税纳税记录表;

(四)投资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投资部门负责人资格证或职称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五)投资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厅对投资人所提交符合规定且齐全的申报材料进行审定,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公示信用评价结果。

第十五条  初次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为三年,初次信用评价结果公告之日起计算投资人可在有效期到期前半年内再次申请初次信用评价初次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内参与年度信用评价的,以年度信用评价结果为准。

年度信用评价

第十六条  年度信用评价主要投资人的项目履约情况和投资能力两个方面进行评价

项目履约评价是根据投资协议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结合行业监管重点,投资项目为评价单元,评价内容包括投资人在项目准备、建设、运营和移交阶段的履约情况

投资能力评价是对投资人财务状况、公共信用记录等方面进行评价。财务状况主要包括总资产、净资产、资产负债率、营业收入、净利润等内容;公共信用记录主要包括税务、金融、建设、环保、司法、联合惩戒等领域的行政处罚和强制执行相关记录

第十七条  市(州)交通运输局及厅直相关单位向交通运输厅报送投资人项目履约评价结果及相关证明材料(附件21)。

投资人向交通运输厅报送评价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投资人及投资项目在评价年度所获奖励、所受处罚统计表及证明材料等评价资料(附件22

交通运输厅对评价资料进行审核,综合计算投资人信用评价得分,确定信用评价等级。

第十八条  投资人单个项目履约评价得分为项目各阶段评价得分按时间权重折算后的总和;投资人全年有两个及以上项目的,项目履约得分按照各项目信用评价得分和股权占比进行加权平均计算。

第十九条  投资人投资项目当年已签订投资协议的,应当纳入年度评价。

第二十条  投资人为联合体的,在项目履约评价中,对发生的失信行为或获得的荣誉表彰,应明确具体的责任方或归属方,并分别计入其信用评价得分。

(一)联合体失信的,对联合体各成员方予以同等扣分。联合体牵头人失信的,仅对联合体牵头人予以扣分。联合体其他成员方失信的,对失信成员方予以扣分;联合体牵头人无法证明其已履行主办、协调等职责的,按照失信成员方扣分分值的50%扣分;其他无关联成员方不作处理。

(二)评价项目获得荣誉表彰的,对已明确的获奖单位予以加分;未明确获奖单位的,对联合体所有成员方予以同等加分。

动态信用评价

第二十一条  市(州)交通运输局或厅直相关单位发现投资人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所列失信行为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填写《四川省高速公路投资人失信行为记录表》,并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交通运输厅核查确认;交通运输厅核查投资人失信行为属实的,直接调整投资人信用等级为C级或D级。

第二十二条  投资人出现以下失信行为之一的,信用等级调整为C级:

(一)故意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恶意投诉的;

(二)因投资人原因,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未按约定签订相关协议的;

(三)因投资人原因,项目建设资金未按时到位,滞后6个月以上的;

(四)投资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违规抽回、侵占或挪用项目资本金及其他建设资金的;

(五)因投资人原因,部分路段未能按合同约定按时开工或完工且延期在12个月以上,或停工超过6个月的;

第二十三条  投资人出现以下失信行为之一的,信用等级调整为D级:

(一)投资人招标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投标,或围标、串标的;

(二)因投资人原因,建设期或运营期发生重大债务违约,造成区域性金融风险的;

(三)因投资人原因,项目整体未能按合同约定按时开工或完工且延期在12个月以上或项目建设停工超过6个月的;

(四)因投资人原因,建设期或运营期发生质量或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重大及以上事故的;

(五)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重大及以上质量或生产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六)因投资人原因,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工程款、材料款、征地拆迁款等引发群体性事件

)因投资人原因,导致项目终止的;

)因出现《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所列情形被依法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建设、运营及移交阶段可能出现的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第二十四条交通运输厅在作出动态调整信用等级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投资人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投资人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应予以复核;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

第二十五条  投资人因动态信用评价被调整信用等级的,可在满足以下条件后申请信用修复。

(一)自失信行为认定之日起,已完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法定义务、消除不良社会影响;

(二)动态信用评价为C级满12个月或D级满24个月。

符合条件的投资人可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经核查属实,被调整为C级的可恢复至调整前的等级;被调整为D级的可上调至C级;后续等级通过下一年度的年度信用评价重新确定。

评价结果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可将投资人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投资人招标活动,根据信用等级进行合理量化,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但不得以此限制投资人参与投标

投资人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信用状况的评分权重和评分方法。

第二十七条  信用评价等级为AAA级的投资人,可按以下措施给予守信激励:

(一)在投资人招标投标阶段,免交投标保证金;

(二)在投资人招标中标阶段,按全额的50%提交履约保证金;连续三年信用评价为AAA级的投资人免交履约保证金;

(三)在拓宽融资渠道上优先给予政策支持;

)在行业表彰奖励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在经营性高速公路项目招商中重点推介;

)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部相关规定,依法享有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

第二十八条  信用评价等级为AA级的投资人,可按以下措施给予守信激励:

(一)在投资人招标投标阶段,按全额的60%提交投标保证金;

(二)在投资人招标中标阶段,按全额的60%提交履约保证金;

(三)在拓宽融资渠道上优先给予政策支持;

)在行业表彰奖励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在经营性高速公路项目招商中重点推介;

)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部相关规定,依法享有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

信用信息管理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厅通过信用评价归集投资人信用信息,建立信用档案动态更新,同时按照省政府要求实行数字化管理。评价结果联网共享,按交通运输部、四川省信用管理相关要求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三十条  投资人基本信息在信用等级发布后发生变化的,投资人及时向交通运输厅提出申请后予以更新。

第三十一条  投资人信用信息管理应严格遵守关于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有关规定,维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62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四川省高速公路投资人信用管理办法》(川交发〔202120号)同时废止。

    








  •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