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82827274/2025-00016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 成文日期: 2025-04-07
- 发布日期: 2025-04-18
- 文 号: 川交函〔2025〕217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印发
《2025年四川省老旧营运货车报废
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公安局、财政局、商务局: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的通知》(交规划发〔2025〕17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5年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交办运〔2025〕12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25年加力扩围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发改环资〔2025〕38号)等文件精神,现制定《2025年四川省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商务厅
2025年4月7日
2025年四川省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
实施细则
为做好2025年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时间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二、补贴范围和标准
(一)补贴范围
1.仅提前报废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中型、重型营运货车;
2.提前报废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中型、重型营运货车,并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货车或新能源营运货车;
3.仅新购符合要求的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
4.2024年7月31日至12月31日已提交申请并通过审核,但未兑付补贴的营运货车,具体要求按《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申报操作指南〉的通知》(川交函〔2024〕418号)文件执行。
(二)车辆认定标准
1.本细则所指中型营运货车为:车长大于或等于6米,或总质量大于等于4.5吨且小于12吨的营运载货汽车,不包括低速货车。本细则所指重型营运货车为: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吨的营运载货汽车。
2.报废老旧营运货车,是指持有公安机关开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和具备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且车辆注销之前持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
3.报废更新货车,是指报废上述货车,并购买国六排放标准营运货车或新能源营运货车。新购置车辆持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且与报废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一致。其中,新能源车辆应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4.新购置新能源货车,是指购买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符合《城市物流配送汽车选型技术要求》(GB/T29912)相关要求,且持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的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
(三)补贴标准
对申请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营运货车所有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按照报废车辆类型、提前报废时间和新购置车辆动力类型,实施差别化资金标准,具体标准按《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的通知》(交规划发〔2025〕17号)。
三、补贴申请
车辆所有人报废并更新营运货车,报废车辆属地与更新车辆属地不一致的,统一在报废车辆属地申请。申请人通过“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管理局公众号”提交补贴申请,填报《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资金申请表》(附件),附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仅报废营运货车
1.具备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2.公安机关开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3.车辆注销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或《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
(二)报废并更新营运货车
1.具备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2.公安机关开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3.车辆注销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或《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
4.新购置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
5.新购置车辆的《道路运输证》。
(三)仅新购置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
1.新购置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
2.新购置车辆的《道路运输证》。
以上申请资料均提交复印件(或扫描件),应清晰完整,并需申请人签字,申请的运输企业应加盖企业公章。上述报废货车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开具时间、《机动车注销证明》日期、新购货车的《机动车行驶证》注册登记日期和《道路运输证》发放日期,以及《道路运输证》注销日期均应于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
四、补贴审核
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补贴申请后,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成功提交申请材料的先后顺序进行审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反馈结果。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比对以下信息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是否与营业执照一致;委托办理的是否出具有效委托书;
2.《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资金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准确;
3.企业营业执照与道路运输证业户名称是否一致;
4.《道路运输证》(或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是否真实有效;
5.报废货车《道路运输证》注销日期是否在政策实施期内;
6.新购置货车《道路运输证》发放日期是否在政策实施期内;
7.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是否符合《城市物流配送汽车选型技术要求》(GB/T 29912)。
(二)公安交管部门负责比对以下信息
1.报废货车的《机动车注销证明》是否真实有效,注销日期是否在政策实施期内;
2.报废货车是否为国四及以下老旧营运货车;
3.老旧营运货车提前报废时间和新购置车辆轴数是否符合补贴要求;
4.新购置车辆是否为国六排放标准营运货车;
5.新购置货车《机动车行驶证》是否真实有效,注册登记日期是否在政策实施期内;
6.新购置新能源车辆是否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7.新购置车辆与报废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是否一致。
(三)商务部门负责比对以下信息
1.报废货车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是否真实有效;
2.报废货车的回收时间是否在政策实施期内。
(四)补正要求
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审核部门将补正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申报时间按照补充提交日期重新计算。
五、资金发放
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汇总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信息,审核后确定补贴金额,并向市(州)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市(州)财政部门根据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安排建议,按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上,每月拨付补贴资金原则上不少于2次。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市(州)财政部门报送资金申请时,需将资金安排建议抄送市(州)发展改革部门。补贴政策按照“中央和省级补贴资金实行总额控制,用完即止,政策执行中,通过资格认定等方式予以调控”原则实施。
六、工作要求
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及时汇总申报审核进度、资金拨付进度、工作开展情况,按要求报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管理局。
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需对本通知内容进行调整的,以调整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