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82827274/2025-00090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 成文日期: 2025-12-03
  • 发布日期: 2025-12-05
  • 文  号: 川交函〔2025〕566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
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及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

现将《四川省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2025年12月3日

               

抄送:蜀道集团,港投集团,华川集团。

四川省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

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录

1. 总则………………………………………………………………………………1

  1.1 编制目的……………………………………………………………………1

  1.2 编制依据……………………………………………………………………1

  1.3 适用范围……………………………………………………………………1

  1.4 突发事件分级分类…………………………………………………………2

  1.5 工作原则……………………………………………………………………2

  1.6 应急预案体系………………………………………………………………3

2. 组织指挥体系……………………………………………………………………7

  2.1 厅层面指挥机制……………………………………………………………7

  2.2 市(州)及以下层面指挥机制……………………………………………8

  2.3 专家组………………………………………………………………………8

3. 运行机制………………………………………………………………………9

  3.1 风险防控……………………………………………………………………9

  3.2 监测与预警…………………………………………………………………9

  3.3 处置与救援…………………………………………………………………11

  3.4 恢复与重建…………………………………………………………………17

4. 应急保障…………………………………………………………………………18

  4.1 力量保障………………………………………………………………………18

  4.2 装备保障………………………………………………………………………18

  4.3 科技保障………………………………………………………………………19

  4.4 资金保障………………………………………………………………………20

5. 预案管理…………………………………………………………………………20

  5.1 预案编制………………………………………………………………………20

  5.2 预案衔接………………………………………………………………………20

  5.3 预案演练………………………………………………………………………21

  5.4 预案评估与修订………………………………………………………………21

  5.5 宣传与培训……………………………………………………………………21

  5.6 责任与奖惩……………………………………………………………………22

  5.7 实施时间………………………………………………………………………22

四川省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

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的重要论述和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交通运输部决策部署,有效防范化解全省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含城市轨道运营、地方铁路建设、山地轨道交通,下同)重大风险、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保障全省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事件交通运输应急保障预案》《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综合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四川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交通运输厅应对特别重大、重大的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突发事件工作,指导全省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4 突发事件分级分类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需要交通运输部门采取应急措施予以应对处置或提供交通运输保障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在有关预案中明确,作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社会安全事件分级按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交叉关联、可能同时发生,或者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1.5 工作原则

1.5.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强化预防预警,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公共危害。

1.5.2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整合现有应急资源,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处置协调联动机制,明确各方责任,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交通运输应急工作体制机制。

1.5.3 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责任主体,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职责全力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5.4 完善体系,有效衔接。本应急预案应与《四川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省级各专项应急预案有效衔接,交通运输厅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与本应急预案有效衔接。

1.6 应急预案体系

交通运输厅指导全省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工作,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规定负责有关预案管理工作。全省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由交通运输厅牵头的省政府专项应急预案,以及全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直属单位、各公路水运交通运输领域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有关支撑性文件。

1.6.1 省政府专项应急预案

1)针对因突发事件需要交通运输部门参与,为人员疏散、物资运输、抢险救援等提供综合交通运输保障的,由厅安全监督管理处牵头编制《四川省突发事件交通运输保障应急预案》,指导开展全省突发事件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2)针对因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发生的人员伤亡、行车中断、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疏散等风险,由厅运输服务处牵头编制《四川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开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预防、准备和应对工作。

3)针对造成或可能造成四川省境内内河通航水域中发生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风险,由厅航务海事处牵头编制《四川省水上运输事故应急预案》,指导开展四川省境内内河通航水域水上运输事故的预防、准备和应对工作。

1.6.2 厅综合类应急预案

1)针对地震灾害风险,由厅安全监督管理处牵头编制《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地震应急预案》,指导开展地震灾害的预防、准备和应对工作。

2)针对水旱灾害风险,由厅安全监督管理处牵头编制《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指导开展水旱灾害的预防、准备和应对工作。

3)针对突发地质灾害风险,由厅安全监督管理处牵头编制《四川省交通运输厅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指导开展突发地质灾害的预防、准备和应对工作。

4)针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风险,由厅安全监督管理处牵头编制《四川省交通运输厅低温雨雪冰冻应急预案》,指导开展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预防、准备和应对工作。

5)针对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活动造成或可能造成的生态环境类突发事件风险,由厅综合规划与统计处牵头组织厅有关单位(部门)分领域编制生态环境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开展生态环境突发事件的预防、准备和应对工作。

6)针对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重要业务应用系统及基础网络运行环境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网络安全风险,由厅科技与信息化处牵头编制《四川省交通运输厅网络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开展网络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准备和应对工作。

7)针对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网络舆情风险,由厅办公室牵头编制《四川省交通运输厅网络舆情处置工作应急预案》,指导开展网络舆情突发事件的预防、准备和应对工作。

8)针对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信访风险,由厅办公室牵头编制《四川省交通运输厅信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开展信访突发事件的预防、准备和应对工作。

9)针对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由厅安全监督管理处牵头编制《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影响社会稳定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开展稳定突发事件的预防、准备和应对工作。

1.6.3 厅专项类应急预案

1)针对造成或可能造成公路交通运行中断、公路交通基础设施损毁,以及公路运营、管理、维护等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风险,由厅公路管理处牵头编制《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开展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预防、准备和应对工作。

2)针对道路运输生产经营活动造成或可能造成道路运输车辆上、道路运输客货站场内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疏散等风险,由厅运输服务处牵头编制《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开展道路运输突发事件的预防、准备和应对工作。

3)针对城市公共交通生产经营活动造成或可能造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上、城市公共交通场站内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疏散等风险,由厅运输服务处牵头编制《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开展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的预防、准备和应对工作。

4)针对造成或可能造成航道或港口出现中断、瘫痪,以及航道、港口运营、维护、管理等机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风险,由厅航务海事处牵头编制《四川省交通运输厅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开展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预防、准备和应对工作。

5)针对船舶生产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突发事件风险,由厅交通产业处牵头编制《四川省交通运输厅船舶生产企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开展船舶生产企业突发事件的预防、准备和应对工作。

6)针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含地方铁路建设、山地轨道交通建设)生产经营活动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风险,由厅建设管理处牵头会同厅航务海事处编制《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公路水运建设施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开展公路水运建设施工突发事件的预防、准备和应对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厅层面指挥机制

交通运输厅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作出部署,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有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指挥长原则上由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由有关厅领导担任,厅有关处室、厅有关直属单位以及行业有关企事业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报请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指挥应对。

突发事件发生后,可视情设立省市县联合现场指挥机构,建立前后方运行联动机制,并结合实际按规定成立临时党组织,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建立与网信办、公安、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水利、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气象、地震、消防救援等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协同做好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根据需要,建立与相邻(省、市、区)交通运输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协同做好跨区域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2.2 市(州)及以下层面指挥机制

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成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协调、指挥本地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并视情设立或联合设立现场指挥机构和临时党组织。

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完善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健全应急工作机制,强化工作力量,细化应急预案,增强监测巡查、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和组织动员等能力,做好本单位突发事件应对组织协调工作。

相邻地区、相邻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应建立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机制。

2.3 专家组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坚持突发事件分类处置原则,根据实际需要,在安全生产专家库或交通运输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突发事件防范、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 运行机制

3.1 风险防控

坚持从源头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加强风险早期识别和信息报告、通报,按规定组织对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以及可能威胁安全的风险源进行调查、登记和评估,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登记。

在建和运营的公路重大桥梁隧道、在建的地方铁路重大桥梁隧道、二级及以上道路运输客运站、运营城市轨道交通、山地轨道交通、危险货物港口码头和500吨级以上港口码头、通航500吨级以上船闸,以及管辖范围内在建和运营的航电枢纽工程等行业重大基础设施的管理或运营单位,应依法强化风险评估或安全评价(评估)或技术状况评定,坚持底线思维,制定应急预案,落实应对措施。

3.2 监测与预警

3.2.1 监测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完善监测网络,整合信息资源,明确监测对象,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积极推动专业监测和群测群防深度融合,多种途径收集获取并共享信息,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加强信息分析研判,及早发现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苗头性信息,提出防范处置措施建议。

3.2.2 预警

突发事件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统一发布或授权有关部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发布。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职责负责有关预警在行业内的传播、响应等工作,或根据有关预警结合实际发布交通运输行业预警。

1)预警信息收集

气象、地灾等自然灾害类风险预警信息由厅安全监督管理处负责收集;事故灾难类风险预警信息分别由厅建设管理处、厅公路管理处、厅运输服务处、厅航务海事处依职责牵头负责收集,同步抄送厅安全监督管理处;生态环境类风险预警信息由厅综合规划与统计处负责收集;网络安全类风险预警信息由厅科技与信息化处负责收集;信访、网络舆情等风险预警信息由厅办公室负责收集;稳定风险预警信息由厅安全监督管理处负责收集。

2)预警信息转发

收集到预警信息后,应通过值班系统、短信微信、电话传真、电子显示屏等方式,迅速向行业有关单位(部门)转发;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传递盲区和重点时段,可采取定点传递、鸣锣吹哨等针对性措施精准通知到位。

3)预警响应措施

收到预警信息后,应进行评估分析并作出判断,结合实际依法采取转移疏散人员、预置应急力量、调集物资装备、保卫重点目标、保障基础设施安全运行和停班停运、封渡停航、停工停产、紧急撤离、关闭基础设施以及其他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预警响应解除或启动应急响应

突发事件风险(危险)已经消除,预警发布有关部门解除预警后,经安全评估后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防御响应措施。防御响应期间,发生突发事件或经研判将要发生突发事件,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社会安全事件预警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上述规定执行。省政府有关专项应急预案或厅有关应急预案对预警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要求开展有关工作。

3.3 处置与救援

3.3.1 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涉事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灾情摸排、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如实向属地人民政府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提出支援需求,并根据事态发展变化及时续报。

县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筹调度协调本区域内各类资源和力量,按照有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任何单位和个人获悉涉及交通运输领域突发事件后,均可通过12328、交通运输厅公开值班电话等渠道向交通运输部门报告。

3.3.2 信息报告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和规范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机制,及时、客观、真实、全面向上级交通运输部门报送突发事件信息,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不得压制、阻挠报送紧急信息。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突发事件信息的获取、核实、研判,按规定逐级报告并通报有关方面,特殊情况下可按规定越级上报或直报交通运输厅。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后,除极端特殊情况外,交通运输厅在1小时内口头或书面如实向省委、省政府和交通运输部报告,并根据事件发展处置情况做好续报工作。

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和涉公共交通、危化品运输突发事件后,除极端特殊情况外,有关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30分钟内口头或书面如实向交通运输厅和属地党委、人民政府报告。

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者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段,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应立即报告,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特殊领域、涉侨、涉外等突发事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3.3.3 响应分级

交通运输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分级标准、启动条件和程序在有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一级、二级应急响应原则上由分管业务厅领导提出启动建议,报厅主要负责同志决定;三级、四级响应由对应业务处(室)提出启动建议,报请分管业务厅领导决定。必要时,厅党组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市(州)和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急响应级别可参照交通运输厅层面设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立即按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并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事态可能扩大,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段的,可视情提高响应级别;对于小概率、高风险、超常规的极端事件要果断提级响应,确保快速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3.3.4 指挥协调

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实行分级指挥和统一指挥相结合的指挥机制。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原则上由交通运输厅组织指挥应对工作;初判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的,原则上分别由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应对工作。

跨市(州)、县(市、区)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由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联合应对或共同的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应对工作。

当突发事件超出所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能力的,由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响应支援或指挥协调应对工作。必要时,由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应对。

交通运输厅设立现场指挥机构时,原则上组建省市县交通运输联合指挥机构,统一组织现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指挥调度交通运输应急力量、装备、物资等。

3.3.5 处置措施

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迅速组织力量、调集资源,开展抢险救援、抢通保通、应急运输、封闭管控、损失评估等处置工作。必要时,可依法征收、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作为应急物资。采取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的措施,并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各类突发事件具体处置措施,应在有关应急预案中予以进一步明确。

需省交通运输厅应对时,厅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在事发地先期处置的基础上,迅速组织协调行业有关专家以及应急队伍、应急装备、应急运力、应急物资等应急资源参与应急处置,提供应急保障。必要时,请求交通运输部支援。

2)联合四川邮政管理局、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成都铁路监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保证应急情况下的应急交通工具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统筹铁路、公路、水运、民航、邮政、快递等运输和服务方式,构建应急力量、物资、装备的快速输送系统。

3)联合公安厅、应急管理厅等有关部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按规定对现场及相关道路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加强运力调用调配和应急绿色通道开放,确保应急物资和救援力量快速通行,保障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及时安全送达。

4)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和交通运输部以及有关省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提出交通运输领域阶段性应急处置工作建议。

5)研究决定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的请求事项,重要事项报省委、省政府或有关省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决策。

6)研究提出需要向省委、省政府和交通运输部以及有关省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重大事项建议。

7)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3.3.6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未经本级党委、人民政府设立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有关信息。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线上线下舆论动态,加强舆论引导,按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信息,对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及时予以澄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3.3.7 紧急状态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需要全省或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由省委、省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定程序执行。

3.3.8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有关威胁、危害得到控制和消除后,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启动单位宣布应急结束,设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应当及时撤销。同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复发。

3.4 恢复与重建

3.4.1 善后处置

相关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遭受损失的情况,在属地党委、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按规定依职责做好补偿、安置、理赔等工作,加强心理援助、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治理等。对征用财产及时返还,对征收、征用财产按规定给予补偿。

3.4.2 调查与评估

相关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属地党委、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按规定依职责组织专家实事求是对突发事件造成的交通运输影响和损失进行调查与评估,并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3.4.3 恢复重建

按照分级响应、分级负责原则,坚持“争取中央支持、省级统筹指导、属地作为主体、全社会广泛参与”的灾后恢复重建机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事件级别和受损情况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受突发事件影响的相关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帮助交通企业安全有序稳妥复工复产,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运输基础设施。

4. 应急保障

4.1 力量保障

坚持优势互补、协同共建原则,依托现有资源,整合交通企事业单位力量,鼓励支持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加强应急队伍共训共练、联勤联演和设施设备共享共用,不断建强公路、水路应急力量队伍,推动构建“群专结合”的交通运输应急处置力量体系。

加强人才支持,通过公务员考录、公开招聘、接收退役军人和退出消防员等方式,充实行业应急专业力量,合理保障应急管理人员待遇,按规定落实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抚恤优待等政策。

强化专业能力培养,分层分级组织开展应急管理工作人员、应急救援队伍人员教育培训,提升履职能力。鼓励应急管理人员考取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消防工程师、应急救援员等职业资格,参加紧急救援救护、应急医疗急救等专业技能培训。

鼓励推动规模以上交通运输企事业单位组建安全应急管理技术团队,与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强化合作,提升交通运输企事业单位履行主体责任专业能力。

4.2 装备保障

健全公路水路应急物资保障体系,按规划加快建成交通运输国家级储备中心、省级保障中心、物资前置(中转、调用)节点的全省公路水路交通应急物资储备体系,不断提升公路水路应急物资综合储备能力,强化重点地区保障覆盖能力。

坚持国家级中心主要储备“高新特专”专用装备、省级保障中心主要储备通用装备和与本区域灾害处置相适应的专用装备、前置(中转、调用)节点储备交通企事业单位(项目)自有装备的原则,综合采用购置储备、产能储备、协议储备等多种方式,持续完善交通运输应急储备装备物资结构。

鼓励提升应急物资储备中心信息化管理水平,强化各级数据对接和共享,落实应急储备物资“规划、建设、管理、使用、更新”全生命周期管理,推动跨部门、跨区域共建共享共用。

鼓励交通运输行业干部职工、从业人员和企事业单位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4.3 科技保障

深化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合作,充分发挥行业院校和安全生产专家库作用,培育公路水路应急研究领域人才队伍,加强前瞻性理论研究,丰富公路水路应急管理理论体系,开展公路水路重大突发事件演化机理研究。

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研究开发用于交通运输突发事件预测、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等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提升科技支撑能力。

4.4 资金保障

积极争取同级人民政府支持,为应急队伍建设、专业化物资装备储备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交通运输应急管理能力建设,鼓励吸纳社会捐赠和援助,规范应急经费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鼓励交通运输企事业单位结合实际,切实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资金保障,备齐配足应急物资装备。

5. 预案管理

5.1 预案编制

省政府专项应急预案、厅有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1.6节预案体系分工由厅相关部门牵头组织编制修订,按程序报批印发。其中,《四川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四川省水上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事件交通运输保障应急预案》等3件省政府专项应急预案报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

5.2 预案衔接

交通运输各类应急预案应做到上下协调、左右衔接,防止交叉、避免矛盾。厅安全监督管理处负责综合协调厅牵头的省政府专项应急预案以及厅有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衔接工作,指导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工作。其中,《四川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四川省水上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事件交通运输保障应急预案》等3件省政府专项应急预案报批前,按程序商应急管理厅协调衔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交通运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做好有关应急预案衔接工作。

5.3 预案演练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牵头编制单位(部门)应制定应急演练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5.4 预案评估与修订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交通运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加强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和演练评估结果对应急预案内容作出优化调整。原则上每1至3年应对有关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和修订,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5.5 宣传与培训

本预案实施后,厅安全监督管理处会同厅相关单位(部门)做好宣传、解读和培训工作。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交通运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结合本地、本单位特点开展预案宣传和培训工作,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保护、逃生避险、自救互救、防灾减灾等知识技能,有计划地对领导干部、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等进行培训。

5.6 责任与奖惩

厅机关党委(纪委)全过程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纪律监督,确保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各项工作推进有力有序、廉洁高效。驻厅纪检监察组视情况开展专项监督。对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部门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存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单位、部门和个人,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5.7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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