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82827274/2025-00093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 成文日期: 2025-12-13
- 发布日期: 2025-12-22
- 文 号: 川交函〔2025〕585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公路工程乙级监理企业
资质审查要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公路工程乙级监理企业资质申请办理及审查工作指导,根据《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2号),参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查要点》,厅研究制定了《四川省公路工程乙级监理企业资质审查要点》,现予以公开发布,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2025年12月13日
四川省公路工程乙级监理企业资质审查要点
四川省内公路工程监理乙级资质的申请和审查,按照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条件和有关管理规定,依托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部管理系统”)开展,审查指标详见附件。参加评审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全面核查企业申请材料,公平公正开展审查工作,审查意见应清晰明确。具体申请和审查要点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条件。申请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单位,应当是经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且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申请企业须在部管理系统申报板块首页上传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材料,租赁期限不得小于5年)。
(二)安全生产。企业作为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当事人的,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无责任,或者虽受相关行政处罚但已履行完毕。
二、人员要求
(一)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指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技术负责人指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在部管理系统“企业主要负责人信息”模块中填报。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至少各有1人满足相应等级资质条件,且均为非退休人员。
技术负责人须具备高级技术职称,高级技术职称按职称证书专业或毕业证书专业考核,须为公路或者相关专业包括公路工程、桥梁工程、公路与桥梁工程、交通土建、隧道(地下结构)工程等。
(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应小于65周岁,包括监理工程师、工程系列高工、经会人员、其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须提供工程类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及职称批复文件或人社部门职称评审信息查询平台核验截图或职称评审表等证明材料。
1.监理工程师。指持交通运输专业公路工程类的监理工程师证书并在部管理系统中完成从业登记的人员,个人信息材料应通过监理工程师的个人账户提前更新上传,在“监理工程师信息”模块中勾选,未登记者不予认可。
2.工程系列高工。专业包括公路工程、桥梁工程、公路与桥梁工程、交通土建、隧道(地下结构)工程、交通工程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按职称证书专业或毕业证书专业考核。在部管理系统“监理工程师信息”和“其他中级职称以上人员信息”模块中填报。“工程系列高工信息”模块无需填报,由部管理系统从“监理工程师信息”和“其他中级职称以上人员信息”模块中自动提取符合条件的人员予以显示。
3.经会人员。指经济师、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交通运输部造价工程师。经济师专业包括工商管理、财政税收、金融、运输经济、建筑与房地产经济,其他专业人员不予认可。在部管理系统“其他中级职称以上人员信息”模块中填报。“中级经会人员信息”模块无需填报,由部管理系统从“监理工程师信息”和“其他中级职称以上人员信息”模块中自动提取符合条件的人员予以显示。
4.其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指除监理工程师、工程系列高工、经会人员外的其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该部分人员与工程系列高工、经会人员均在部管理系统“其他中级职称以上人员信息”模块中填报,填报时务必填写高工、经会人员的职称、人员类型等信息,以便系统准确提取相关人员数量。
(三)有关提示。
1.关于人员数量。资质条件中的人员须做到人证合一,不得存在任何形式的“挂证”行为。个人业绩申报人员及技术负责人不能在一年内作为两家及以上申请企业的资质申报人员。资质条件中的人员要求是相应资质等级的最低要求,企业应确保申请材料中的人员满足相应标准要求,填报的人员数量应充分考虑到审查期间可能发生的人员流动情况,确保审查时仍能满足条件要求。
企业中同时符合监理工程师、工程系列高工、经会人员多项条件的人员,在计算监理工程师、工程系列高工、经会人员数量时可相应重复计入,但在计算企业拥有的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总数量时只计入1次。
2.关于人员合同。企业与申请资质使用的人员之间应签订有效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其中,非退休人员使用劳动合同,退休人员使用劳务合同。与企业签订不少于三年劳动合同期限的资质申报人员,劳动合同起始日距其法定退休年龄不少于三年。
3.关于证明材料。人员应提交的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劳动或劳务合同、社保缴纳材料、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法定年龄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提前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和社保领取证明等扫描件。其中,毕业证书应附带该证书在学信网的相关核验材料(学信网中无法公开查询的,应提供学历查询验证报告);中、高级职称证书应附带人社部门职称评审信息查询平台截图或职称评审表或具有职称评审资格的发证机关出具的职称评审认定文件;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应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等;社保缴纳材料指企业或个人在社保管理系统账户中的保险缴纳明细(应将相应的在线核验途径予以明显标识)以及企业缴费凭证(社保缴费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等),保险缴纳单位应与申请单位一致,分公司缴纳的社保予以认可(在子公司缴纳社保、事业编制人员等不予认可),缴纳时长为申请前的3个月。企业应对提交的人员社保信息认真核对,确保提交的社保真实准确、符合条件。
4.关于信息核验。申请企业应当通过部管理系统在线申请,将申请材料和相关信息录入系统,特别是人员、试验检测仪器设备等信息,须在对应板块更新完善后录入申报板块,申请企业对其提交的材料和有关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评审时,专家将通过学信网核验人员学历情况;通过人社部门职称评审信息查询平台核验人员职称情况;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核验“挂证”等行为;通过查看企业提交的社保缴纳材料和人社部门共享的社保数据核验人员社保情况。
三、业绩要求
(一)个人业绩。指个人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后完成的公路新建或改扩建工程监理业绩(养护工程业绩不予认可),申请企业须在部管理系统申报板块首页上传项目批复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标通知书、合同、交工验收证书等有效法定文书以自证非养护工程,相关材料中必须体现申请企业或业绩人员姓名,该业绩应已在部管理系统中完成截止登记且开工时间、交(竣)工时间等信息必须齐全准确,所属工程项目已交工验收。
1.先前在其它监理企业完成的业绩予以认可。
2.个人业绩登记时间与截止时间之间的时长不少于6个月且监理业绩项目工期也不应低于6个月(以开工至交工验收时间段为准,不含缺陷责任期)。
3.总监或驻地监理经历,指在相关类别工程项目中,担任总监(副总监、总监代表)或驻地监理工程师(副驻地监理工程师)职务的经历,在一级监理机构监理业务中任驻地监理工程师的经历不予认可。担任同一个项目相应岗位职务的时间不少于6个月。
(二)企业业绩。指企业取得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后,在相应业务范围内从事的公路新建或改扩建工程监理业绩(养护工程业绩不予认可),申请企业须在部管理系统申报板块首页上传项目批复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标通知书、合同、交工验收证书等有效法定文书以自证非养护工程,相关材料中必须体现申请企业或业绩人员姓名。延续资质的,为资质有效期内的在建和交(竣)工的监理业绩,应在部管理系统中完成业绩登记,且开工时间、交(竣)工时间等信息必须齐全准确。
四、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要求
1.具有公路工程乙级及以上质量检测机构的企业申请公路工程乙级监理资质,按要求填写质量检测机构相关信息,上传质量检测资质证书扫描件。其中,申请企业与质量检测机构非同一企业法人的,申请企业在质量检测机构的股权占比应不低于51%,需同步上传“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质量检测机构股东及出资信息截图。
2.无上述质量检测机构的企业,应按要求填写质量检测仪器设备相关信息,并上传购置发票、清单、有效检校证书等扫描件。
五、企业信誉
申请企业应信誉良好,参加公路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的,评价等级应满足申请资质相关要求;未参加的,申请前一年内或者企业成立至申请前应未发现存在严重不良行为。评审时,专家将通过部管理系统核验公路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交通”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部管理系统核验是否存在公路建设领域内的严重不良行为,以及国家有明确规定的领域内是否有适用市场禁入惩戒措施的行为。
若发现申请企业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交通运输厅将按情节轻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给予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监理资质等处罚。
六、重大事项变更审查要求
监理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改制等情形需要承继原资质证书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完成登记后,通过部管理系统申请重大事项变更。重大事项变更主要核定监理企业人员数量和结构、仪器设备、安全、信誉情况,业绩情况不再审查。
七、企业陈述要求
企业如对专家评审结论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许可机关提出陈述。陈述仅限于对申请过程中已使用的人员、业绩、设备等情况的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符合性等进行补充说明,不得提交当次申请中未使用的新人员、新业绩、新设备等材料。
公路工程乙级监理企业资质审查要点有关指标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