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82827274/2026-00007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 成文日期: 2026-02-03
- 发布日期: 2026-02-09
- 文 号: 川交规〔2026〕4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公路工程计量支付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各高速公路项目投资人及公司,厅直及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
《四川省公路工程计量支付管理办法》已经2026年第1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2026年2月3日
四川省公路工程计量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公路工程计量支付管理,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工作行为、强化行业监管,切实保障工程质量与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计量支付活动,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有关计量支付的管理和工作要求,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计量支付活动,是指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对经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或工程相关费用,开展工程计量、价款确定以及费用支付的行为。
第四条 计量支付活动应当贯彻实施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严格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准确及时、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五条 投资人依法自行实施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施工总承包和施工总承包应采用总价合同,其余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一般采用单价合同。
总价合同和单价合同均应当实行工程量清单管理,工程量清单及计量规则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交通运输厅颁布的标准工程量清单及计量规则进行编制。总承包合同与分包合同的工程量清单及计量规则应当保持一致。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四川省公路工程计量支付活动实行行业监督、投资人和建设单位管理、从业单位负责的管理体系,确保建设资金规范使用,保障工程项目顺利推进。
第七条 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协调全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计量支付活动的行业管理,厅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具体承担相关事务性工作。
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计量支付活动的行业管理,并具体负责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计量支付活动的行政监督工作;市(州)交通造价机构具体承担相关事务性工作。
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计量支付活动的行政监督工作。
第八条 企业投资人负责规范资金筹措,按照投资协议约定和项目实施进度及时足额到位项目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负责组织开展项目竣工决算、跟踪以及专项审计等工作,对项目全过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指导建设单位规范全过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九条 建设单位负责建立健全项目计量支付管理制度,统一管理项目计量支付活动;组织研究、编制符合项目特点的与计量支付有关的专用合同条款;加强施工合同管理,规范计量支付审批程序并确保工程款项及时支付;严格工程变更管理,严格执行变更审批流程;建立计量支付台账与资金预警机制,定期研判项目造价控制和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审核合同段工程结算、汇总编制项目工程结算;组织编制项目竣工决算文件,配合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并做好相关资料的归档管理。
第十条 施工单位负责按照合同约定实事求是开展计量支付活动,做好隐蔽工程影像资料管理,及时提交计量支付申请;建立合同段计量支付台账;组织编制合同段工程结算,配合竣工决算编制及审计等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负责做好项目合同段工程计量的现场核查;严格审核项目合同段计量支付申请及附件资料;负责汇总并动态更新项目合同段计量支付台账,及时识别并修正执行偏差;负责开展合同段工程结算审核,配合项目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编制及审计、档案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负责按照合同约定,依据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事求是、正确编制项目工程量清单及补充计量规则,配合项目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审计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工程计量
第十三条 工程计量应当依据合同文件(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图纸、合同工程量清单等),以及工程质量检验证明材料、工程变更令、计日工相关材料、索赔相关材料、建设项目计量支付管理办法等开展工作,确保计量工作真实、准确和可追溯。
第十四条 工程计量范围主要包括合同工程量清单及修正工程量清单中的内容、合同文件中约定的各项应当支付费用、工程变更令中的清单子目。
第十五条 工程计量数量应当是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等规定的可计量数量。凡是上述文件明确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所列有关支付子目中的工程或工作,不得重复计量。
第十六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管理的项目,计量的方式主要有单价子目计量和总价子目计量。单价子目计量,按合同约定的计量规则计量;实体工程应采用现场实测收方,实际收方工程量超出设计(含经批准的变更设计)工程量的,按设计工程量计量,超出部分工程量完善变更手续后,纳入计量;实际收方工程量在标准允许的误差范围内、但小于设计工程量的,按实际收方工程量计量。总价子目计量,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或需达到的工作要求计量。其中:
安全生产费应符合四川省现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的有关规定,采用单价子目和总价子目相结合的方式计量;
施工环保水保费应符合四川省现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环保水保费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可结合工程实际编制施工环保水保措施费工程量清单,采用单价子目和总价子目相结合的方式计量;
临时道路(保通便道)、永临结合供电设施、“两区三场”建设、“三改”等工程,鼓励采用单价子目计量。高速公路项目采用总价子目计量的临时道路和“三改”工程,应将实施的长度、宽度、结构形式等作为计量的证明资料;
临时占地、信息化建设等采用总价子目计量的,合同应明确分阶段验收合格的标准或需达到的工作要求。
第十七条 已完工程必须经过施工单位自检和监理验收,确认工程质量合格,且质量保证资料、质量检验评定资料、现场收方资料齐全有效,同时符合结构安全和环水保等要求后,方可开始计量。工程变更及索赔的相关计量工作也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开展。其中:
经施工单位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监理单位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检查;监理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开展现场校核,经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按规定采集相关影像资料后,可开展计量。
施工过程中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可视情况留存原始完整的影像证明资料,同步开展计量。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提交工程计量申请后,监理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邀请建设等单位开展联合现场核验,核查设计文件响应情况,依据技术规范、清单计量规则等对计量数量进行现场收方,并在中间计量过程中同步实施动态校核与偏差修正。
第四章 价款确定
第十九条 工程的计量价款应当依据合同文件约定的价格和经确认的计量工程数量或已完工作进行确定。
第二十条 采用施工招标的单价合同项目,合同新增支付单价相关条款参考以下方式确定:
(一)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
(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施工单位投标时提供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及费率进行组价,也可按招标限价或施工图预算编制依据组价后下浮比例确定;
(四)项目建设过程中,因规范、标准调整或“四新”技术应用需要,且现行部颁定额和省补充定额不涉及或无法参考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编制项目补充计价依据,按厅有关规定报备后可在本项目使用。
建设单位可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不平衡报价的处理原则,对于修正工程量清单或项目实施过程符合要求的实际实施工程量较原合同增加或减少的工程数量部分,可以按本条重新合理确定支付单价。
第二十一条 采用总价合同的总承包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根据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总承包工程量清单;项目实施过程中,在工程变更审批后及时调整工程量清单,按调整后的工程量清单及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计量支付;项目完成后,总承包单位应根据经审核的最终工程数量清单编制工程结算。
设置总承包风险费的总承包项目,属于建设单位风险的工程变更,工程量清单与总承包合同总价均应相应调整;属于总承包单位风险的所有工程变更,均应严格履行变更相关程序,据实调整工程量清单,并在总承包风险费范围内支付。
若属于总承包单位风险的工程变更费用品迭后超出总承包风险费的,由总承包单位承担相应风险,总承包风险费不得因此增加;品迭后未超出总承包风险费的,在总承包风险费范围内节余的费用,由总承包单位受益;品迭后总承包风险费未发生,且还较原合同部分有节余的,其中:总承包风险费由总承包单位受益,较原合同节余部分建设单位与总承包单位可在合同中协商约定由谁受益或共同受益。
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施工图设计阶段在严格执行行业规范,满足边界约束条件设计,不降低安全系数,保证工程耐久性、防灾抗灾能力和服务功能的前提下降低工程造价的,较总承包合同总价节余部分的费用可由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合同中协商约定共同受益。
第二十二条 材料价格调整应按合同约定条款执行,合同相关条款参照以下方式确定:
(一)调差范围。纳入材料价格调整的范围一般应为建设项目实体工程所消耗的用量较大、占工程造价比例较高的人工以及钢材、水泥、燃油(不含材料运输所用燃油)、沥青、地材等主要材料。临时工程、临时设施及施工措施的材料消耗,施工过程中自采、利用的地方性材料一般不纳入。价差调整原则上只调整材料原价部分(不含运杂费、场外运输损耗、采购及保管费),按要求计取税金。
(二)风险幅度。风险幅度是指公路建设项目合同双方各自应承担的材料价格涨跌风险比例大小,风险幅度范围内的价差由施工单位承担或受益,其超出部分的价差由建设单位承担或受益。各类材料可结合自身工程特点和调差的具体情况按基准价一定幅度范围确定风险幅度系数,其中:钢材、水泥、油料及其它风险幅度取±3%~±5%;地材风险幅度取±5%~±10%。
(三)调差方法。参照《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合理确定调差方法,一般采用价格指数法调差。使用价格指数法调差的项目,应在合同中明确各类材料的权重系数。
(四)调差时限。调差时限自项目标段开工起至终期结算为止,按合同约定周期进行核算。
(五)因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材料价格上涨价差超过约定幅度的,由建设单位补差,价格下降价差不予扣减,由施工单位受益;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材料价格上涨价差不予补差,价格下降价差超过约定幅度的予以扣减,由建设单位受益。
第二十三条 因政策调整、不可抗力或非施工单位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施工单位可依据合同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涉及新增单价的确定及不平衡报价的处理参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因施工单位责任导致的工程变更,相关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施工单位提出的费用索赔应基于合同条款及实际损失,索赔费用应扣除保险赔付的费用部分。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依据合同约定准确计算价款,完成计量支付文件及附件资料准备后,一并提交监理单位审核。经监理单位审核确认后,报建设单位按相关程序办理。
第五章 费用支付
第二十五条 费用支付应严格依据合同进行,包括前期支付、中期支付和最终支付。合同应科学设置预付款比例及总价子目阶段费用支付比例。
施工单位、分包单位或劳务合作单位为中小企业的,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应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及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不得约定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的条件或者按照第三方付款进度比例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合同约定采取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方式的,付款期限应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第二十六条 费用支付主要包括工程进度款、开工预付款、材料或设备预付款、计日工、材料价格调整、索赔金等。
第二十七条 公路工程开工预付款、材料或设备预付款等应符合合同文件的支付条件后方可进行支付,并按约定方式进行扣回。重大设计变更方案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后,结合项目情况参考材料预付款的方式支付费用,先期支付比例由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或合同条款中明确。
参建单位应依据合同文件明确的中期支付时限和程序,办理进度价款的审核和支付,确保工程款支付与施工进度基本同步。农民工工资根据国家及省厅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的支付形式,实行专户管理;质量保证金收缴和退还按照厅制定的《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保证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质量标准及进度节点开展费用支付,已完成计量的质量合格工程,其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原则上不应低于已完工程价款的80%,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工程进度款。除质量保证金外,其余工程价款最迟支付时间应不得晚于建设单位审核确认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28天内。
第二十九条 鼓励建设单位开展过程结算。过程结算由一个或若干个分部、分项工程组成,最小过程结算单元宜为一个成品或构件或质量评定的最小分项工程,相近或关联度较大的分项工程可作为一个结算单元,最大结算单元不宜跨单位工程。
不同类型的施工合同段和合同内容,宜分类、分项制定过程结算计划。施工工期超过一年的合同段,原则上以每半年或一年为过程结算节点,并明确各时间节点拟完成的结算单元;施工工期一年以内的合同段,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结算工作要求。
经参建各方签署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是最终结算文件和竣工决算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合同法律效力,最终结算时不需对已确认的过程结算重新办理确认。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施工单位应依据合同文件约定,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附齐证明材料,并经监理单位审核、建设单位审批后签发最终支付证书,办理最终结清。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计量支付工作应按要求编制完整、准确的计量支付文件,同步建立计量支付台账。
计量支付文件包括计量支付申请表、现场核查资料、质量证明材料等。其中:现场核查资料的工程实体结构物应以示意图形式标明位置、形状、尺寸等。
计量支付台账包括投资、合同、计量支付、工程变更、价格调整、计日工、报废工程、索赔等。
第三十二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参建各方均应按职责要求安排专人负责计量支付工作,按规定配备或委托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特点及施工组织模式,合理设置计量支付、变更估价、价格调整、不可抗力、违约、索赔等核心条款,配套编制满足标准规范要求的技术规范(含补充技术规范)。采用总价合同的施工总承包项目应明确风险责任的划分及风险费用的管理等;采用工程量清单管理的项目还应约定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建设单位在施工单位进场后应及时组织编制修正工程量清单。
建设单位应加强公路工程计量支付信息化建设,推进数字化管理,实现工程造价、资金等动态监管,并鼓励建立数字化档案。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权限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及合同文件备案时,将本办法执行情况作为重点审核内容。发现有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应及时提示建设单位予以补正;对发现违反相关规定且未按要求补正的,不予备案。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造价机构应按权限,组织对辖区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计量支付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并将其作为重要检查内容一并纳入工程造价监督,可邀请行业专家参与或结合项目情况委托第三方咨询、审计单位等组织开展。
第三十六条 计量支付工作监督检查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制度体系建设。重点检查计量支付管理制度的合规性、合同条款设置的明确性以及审批程序的合理性。
计量支付情况。重点检查工程计量、价款确定、费用支付工作及文件资料的合法合规性、真实准确性及完整合理性,以及是否配备专人负责相关工作等。
资金使用情况。重点检查相关工程款项的专款专用情况、资金支付的安全可控性等;企业投资项目还应重点检查资金的到位情况。
台账及信息化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台账的建立和实时动态管理情况,以及信息化平台的使用情况等。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造价机构在监督检查时,对发现有关违反计量支付程序、质量检验资料不齐全、虚假计量、超计量、重复计量、新增单价组价不合理、违规使用资金、违规费用支付等问题,应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时限等要求,落实闭环整改。检查结果可由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视情况进行通报。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违反规定虚报工程量、超计超付、挪用或侵占计量支付资金、虚列支出套取资金等行为,责令限期整改,可给予警告处罚,监督检查结果纳入统一的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情节严重的,作为问题线索,依法依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采用施工公开招标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细化落实本办法相关规定;其余项目,应在签订的合同条款中细化落实,但不得直接引用本办法文件名称作为合同依据。凡是未进入项目合同条款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本办法为由要求参建单位强制执行。
本办法施行后签订合同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应执行本办法;本办法施行前已签订合同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双方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不违背原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执行。
| 《四川省公路工程计量支付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