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82827274/2025-00092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 成文日期: 2025-12-19
- 发布日期: 2025-12-22
- 文 号: 川交规〔2025〕6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有关项目投资人及项目公司、勘察设计单位:
《四川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分包管理办法》经厅2025年第17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2025年12月19日
四川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分包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分包管理,维护勘察设计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境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新建、改(扩)建项目勘察设计和工程可行性研究(以下统称“勘察设计”)的分包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分包,是指与建设项目业主或代项目业主(简称发包人)签订工程勘察设计或工程可行性研究合同的勘察设计单位(简称承包人),将项目勘察设计工作中的部分非主体工作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资格、能力的其他相关单位(简称分包人)的行为。
第四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勘察设计分包行业监督管理,及时受理处理相关举报投诉,并依法查处违法分包和转包行为。
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勘察设计分包活动的行业管理工作,具体负责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分包活动的行政监督工作。交通运输厅公路局在厅指导下具体负责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分包活动行业管理的事务性工作。省航务海事管理事务中心在厅指导下负责水运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分包活动行业管理的事务性工作。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负责指导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违法分包和转包行为的行政执法工作。
市(州)交通运输局及其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辖区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分包活动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承担辖区内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重点水运工程和由市本级组织实施的其他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分包活动的行政监督和行政执法工作。
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及其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工程和县本级组织实施的其他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分包活动的行政监督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 发包人负责项目勘察设计分包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勘察设计分包管理制度,将本办法规定载入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中;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对项目勘察设计分包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分包和转包行为;按规定对相关承包人、分包人进行信用处理、合同处罚,构成违法违规的,及时报告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第六条 承包人负责勘察设计分包实施工作的统筹管理,建立健全本单位勘察设计分包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实施分包行为,对分包合同进行管理,与分包人就分包行为、分包工作质量共同向发包人负责。
第七条 主体工程的勘察设计不得进行分包,承包人应自行完成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业务。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以将非主体勘察设计任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资格、能力的其他相关单位,并签订分包合同。
第八条 承包人可以将以下勘察设计业务按规定予以分包。
(一)承包人所承担的勘察设计合同中非主体工程部分对资质、资格、能力有要求,而承包人自身不具备相应资质、资格、能力的,包括:外电接入工程、涉铁工程、涉水工程等的勘察设计,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自然保护地专题论证、水土保持方案、行洪论证、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压覆矿产调查评估等专题要件报告的编制工作。
(二)承包人虽具有相应资质、资格、能力,但因项目与电力、铁路、水利、燃气等工程有交叉干扰,被交叉干扰工程的产权单位对勘察设计有特殊要求的工作。
(三)在相关勘测新技术及专业领域,相关单位能更好利用专业能力完成相关部分勘察设计工作的,包括:采用航拍航测、卫星遥感、地质雷达等新技术的地质勘察或测绘测量工作;特殊结构或特殊建设条件下的专题专项研究工作;有特殊要求的房屋建筑及绿化景观风貌设计,以及BIM模型、智慧高速、交能融合等技术的应用设计等。
(四)除主体工程的勘察设计外,发包人在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合同文件或通过其他书面形式明确允许分包的工作。
第九条 承包人可以将制图协作、地形图制作、地质钻探劳务、物探劳务、试验检测劳务、外业测量劳务、岩土试样检测等以劳务活动为主的工作采用劳务合作的形式,交由具备相应资质、资格、能力的单位具体承担,但承包人应参与全过程的技术指导,对工作成果履行检查、审核、确认等质量管理职责,并对提交的相关成果质量负责。劳务合作不属于勘察设计分包。
第十条 分包人或劳务合作单位不得将承担的勘察设计工作或劳务再交由第三方完成。禁止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以劳务合作、咨询服务等名义实施分包行为。分包工作范围超过分包人自身资质、资格的,视为违法分包。
第十一条 特许经营高速公路项目投资人(或联合体成员方)依据项目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自行承担勘察设计的,不得将勘察设计工作转包或全部肢解分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包括投资人的独立法人子公司),不得将项目主体工程的勘察设计进行分包。特许经营高速公路项目投资人不具备类似工程勘察设计能力的,应当依据招标事项核准意见确定的方式依法选择具备相应能力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对应的勘察设计任务。
第十二条 分包人和劳务合作单位由承包人按照企业内部规定自主选择。分包人应当满足与分包工作任务相适应的资质、资格、能力。对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行洪论证等专题研究或专项设计,国家未设定专门资质要求的,分包人应具备开展相应工作的能力。
第十三条 承包人应当在勘察设计工作启动前,及时将拟实施的分包计划报发包人备案或批准。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明确可以分包的,承包人可在分包合同签订后将分包合同报发包人备案,分包合同文件应符合本规定;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没有明确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分包申请并说明理由,发包人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分包计划的书面答复,未书面答复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出的分包计划。未履行备案或批准相关程序的不得实施分包工作。分包单位确定后,承包人应当及时将分包单位的资质、资格、能力等情况报发包人备案。特许经营高速公路项目投资人确定前已开展勘察设计工作的,投资人确定后,代项目业主及时将相关备案资料移交项目业主或投资人。
第十四条 承包人应当与分包人或劳务合作单位签订合同,并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要求,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
第十五条 承包人和分包人应确保分包的勘察设计成果质量,并有效应用于主体工程勘察设计,满足主体工程勘察设计进度管理需要。分包合同不免除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责任或者义务。
第十六条 承包人在报审勘察设计文件时应在设计文件总说明中列明相应勘察设计分包实施情况。除其他行业审批部门另有要求外,分包人独立完成的成果文件应由承包人和分包人(不含劳务合作单位)共同签章,并按《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岗位责任登记制度的通知》要求,落实勘察设计岗位责任登记。
第十七条 发包人、承包人或者分包人违反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或信用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四川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分包管理暂行办法》(川交规〔2022〕12号)同步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