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82827274/2025-00091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 成文日期: 2025-12-10
  • 发布日期: 2025-12-18
  • 文  号: 川交规〔2025〕7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
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办法》经厅2025年第17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2025年12月10日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提升全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质效,强化责任落实和事故教训汲取,加强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有效压减事故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办法》《四川省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四川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提级调查处理及挂牌督办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省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对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开展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工作。

本办法所称警示,是指厅以警示通报或提醒敦促函的形式通报、提醒行业或有关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险情、突发事件情况和有关问题,提出防范改进的工作要求。

本办法所称约谈,是指厅对安全生产管理不力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相关企业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督促整改谈话。

本办法所称挂牌督办,是指厅以督促限期整改通知书或挂牌督办的方式督促安全生产管理不力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相关企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暴露的问题或不足进行整治。

第三条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不替代或减轻政务处分、行政处罚。

第二章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厅将对行业印发警示通报: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

(二)发生影响恶劣的一般事故、安全生产重特大险情或突发事件的;

(三)连续发生事故或经研判安全生产苗头性、趋势性问题突出,安全生产形势趋于严峻的;

(四)其他需要警示通报的情形。

第五条警示通报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存在问题、有关工作要求等,由厅建设管理处、公路管理处、运输服务处、航务海事处、交通产业处(以下简称厅机关五个处)按照业务领域牵头起草,按程序报批后印发,抄送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厅安委办)留存。重特大事故、重特大险情或突发事件和涉及多个领域的,由厅安委办牵头起草,按程序报批后印发。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厅将对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相关企业印发提醒敦促函:

(一)发生影响特别恶劣的事故;

(二)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重大安全风险未落实管控措施的,或3个月内连续发生2起及以上事故的;

(三)其他需要提醒敦促的情形。

第七条提醒敦促函由厅机关五个处按照业务领域牵头起草,按程序报批后印发,抄送厅安委办留存。涉及多个领域的,由厅安委办牵头起草,按程序报批后印发。被提醒单位应在收到提醒敦促函15个工作日内将工作落实情况书面报厅。

第八条 厅安委办每月通报全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对发生影响特别恶劣事故的地区,或连续发生多起事故的地区,将视情通报市(州)人民政府。

第三章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厅对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相关企业进行约谈

(一)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交通运输部决策部署以及落实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一岗双责制度要求不到位,被全国全省全行业书面通报的;

(二)经提醒敦促后工作落实仍不到位的;

(三)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

(四)发生涉险人数多的重特大涉险事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五)谎报、瞒报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的;

(六)安全生产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中,组织不认真、排查整改不到位;

(七)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十条厅书面通知被约谈单位,告知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和约谈要求,报厅领导批准后印发通知。

约谈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相关企业由厅机关五个处按照业务领域牵头承办,相关厅领导或其授权委托厅相关单位(处室)主要负责同志主持,厅安委办参加。重特大事故、重特大涉险事故和涉及多个领域的由厅安委办牵头承办。

约谈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新闻媒体列席,原则上应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被约谈单位收到约谈通知后,应当准备书面约谈材料,包括基本情况、原因分析、教训汲取、整改措施等内容。

第十二条约谈后由承办单位形成约谈纪要,印发被约谈单位。厅机关五个处牵头承办的,约谈纪要抄送厅安委办。

被约谈单位应按照约谈纪要的要求完成问题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厅。

第四章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厅将对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相关企业印发督促限期整改通知书:

(一)未按期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重大事故隐患或突出问题隐患;

(二)同一市(州)不同交通运输企业多次出现的典型重大事故隐患或突出问题隐患;

(三)举报经查实的重大事故隐患;

(四)其他需要督促限期整改的情形。

第十四条督促限期整改通知书由厅机关五个处按照业务领域牵头起草,按程序报批后印发,抄送厅安委办留存。上级相关部门督促整改的和涉及多个领域的,由厅安委办牵头起草,按程序报批后印发。

第十五条被督促限期整改单位接到督促限期整改通知书后,应及时制定整改方案,细化整改措施,明确责任主体,并于限期整改时限前完成问题隐患整改,整改情况于限期整改时限后2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厅。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厅实行挂牌督办:

(一)警示、约谈提出需限期完成整改、举一反三开展专项整治的;

(二)事故险情造成重大社会负面舆情,问题整改任务重、难度大的;

(三)发生重特大事故,或性质恶劣较大事故,或1次死亡59人较大事故的;

(四)同一交通运输企业1年内发生2起及以上较大事故的;

(五)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相关企业被提醒敦促或其负责人被约谈后6个月内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

(六)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情形。

第十七条符合上述情形的,厅实行挂牌督办,被挂牌督办单位负责落实相关工作要求。

厅机关五个处按照业务领域牵头挂牌督办的提出和核销工作,经厅领导批准后印发挂牌督办和核销通知。重特大事故和涉及多个领域的,由厅安委办牵头。

第十八条挂牌督办通知内容包括督办事项、整改要求、整改时限、挂牌周期等。挂牌督办相关情况应在厅网站或相关媒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被挂牌督办单位应自接到挂牌督办通知后30日内制定和完善整改方案,包括目标任务、责任部门(人)、整改措施和时间安排等内容,定期报送工作开展情况(每季度至少1次,根据实际情况明确报送频次),直至摘牌核销

第二十条被挂牌督办单位按照要求完成整改后,应将整改情况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将整改情况报厅,提出核销申请;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整改的,应当书面说明原因,制定安全生产防范措施,继续整改直至摘牌核销。

第二十一条厅收到核销申请后,对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估核实,提出核销意见报厅领导。厅领导同意核销的,印发核销通知;不同意核销的,告知理由,并责令继续整改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完善本地区的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工作制度。

第二十三条交通运输行业发生重特大事故、相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等情形,按照规定已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四川省安委会(办公室)、交通运输部安委会(办公室)进行约谈、挂牌督办的,厅原则上不再重复开展。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中的约谈通知书、督促限期整改通知书、提醒敦促函简称两书一函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61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厅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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