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0-23 15:43 浏览次数:

川交发〔20207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公路质量监督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及有关单位:

    《四川省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办法(试行)》已经2020年第1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2020325


四川省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农村公路质量监督,确保农村公路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的质量监督,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按照国家、交通运输部和省制定的公路建设有关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包括桥梁、隧道和渡口。

第三条农村公路项目按照规模、功能、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分为重要农村公路项目和一般农村公路项目。

第四条 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落实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职责,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可委托下属质监机构承担事务性工作。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督导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应根据各县(市、区)农村公路项目建设情况制定督导计划,从项目建设质量、县级质监机构能力建设、监督工作成效等方面切实加强对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业务监督和管理。可委托下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市级质监机构)承担相关工作。

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上下协调、控制有效、覆盖全面的农村公路质量监督机制,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可委托下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县级质监机构)承担相关工作。

(州)、县(市、区)未成立质量监督机构的,应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开展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并承担直接监督责任,确保农村公路项目质量监督全覆盖。

第五条 针对重要农村公路项目,若县级质监机构监督能力不足,可采取市(州)和县(市、区)联合监督、市(州)质监机构直接监督或购买具备相应专业技术社会服务等方式,加强监督工作力度。

第二章监督能力保障

第六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保障县级质监机构的监督能力,满足《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确定的质监机构基本条件,应落实县级质监机构必要的办公条件、工作经费和重点抽检经费,保障质量监督工作必要的监督装备和设施,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将工作经费和重点抽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七条县级质监机构受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委托独立开展质量监督的相关工作,严禁由履行建设单位职责的企事业单位直接履行质量监督职责。

第八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采取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方式,选择具备相应能力等级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过程监督抽检。

第三章监督工作程序

第九条县级质监机构在开展农村公路质量监督的相关工作时,应实现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项目监督全覆盖。对于一般农村公路项目,可实行片区监督组责任制,多个项目合并办理监督手续,按片区下达受监通知。

第十条农村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向县级质监机构报送监督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08116号),提供农村公路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

(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复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重要农村公路项目的设计图纸应内容齐全,包含设计参数、质量控制标准指标、工程量清单等内容。

(三)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农村公路项目,应提供施工、监理合同及招投标文件;建设规模小、技术难度低的村道公路项目若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监管,可不提供相关监理资料。

(四)建设单位现场管理机构、人员、质量保证体系等文件,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建设单位主要部门人员质量责任等内容。

(五)建设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对其项目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出具的书面委托授权书、质量保证体系等文件。

(六)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符合规定的,县级质监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出具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受理通知书,并及时开展监督交底。未及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项目,县级质监机构应督促建设单位尽快按程序完善手续并介入监督。拒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应及时向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依据《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令2017年第28号)进行处理。

第四章监督手段和流程

第十二条县级质监机构在开展农村公路质量监督的相关工作时,应在各项目监督工作开始前,成立项目监督组,监督组负责具体监督;应制定有针对性、可操作的项目监督工作计划并严格执行。监督工作计划包括:监督检查安排、监督检查内容及重点、监督检查方式、监督检查结果处理方式、信息反馈等内容。

第十三条县级质监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和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检查单位工作人员,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材料;

(四)对工程材料、构配件、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样检测;

(五)对发现的质量问题,责令改正,视情节依法对责任单位采取通报批评、罚款、停工整顿等处理措施。

第十四条鼓励采用监督组+专家+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监督模式,第三方检测机构资质应满足《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0号)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检查可采用专项督查、巡视检查和双随机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投诉的质量问题、群众监督发现的问题、巡视巡察发现的问题等均应建立问题清单台账,逐一监督整改销号。

第十六条检查工作程序:

(一)检查准备

了解项目基本情况;制定检查重点与试验抽检计划;配备检查人员;通知检查时间和内容。

(二)现场检查

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出示正式检查通知和有效工作证件,应向被检查单位开展廉政告知。检查人员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检查过程中应做好数据收集,进行文字及图片记录,填写现场检查原始记录表;抽检涉及主要工程量、结构安全、耐久性和运营安全的关键性指标。

监督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质量问题的,应当场提出检查意见并做好记录。质量问题较为严重的,检查人员应将检查时间、地点、内容、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形成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三)结果处理

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以正式文件向相关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对一般质量管理问题和一般质量缺陷,责令限期整改;对不合格工程,责令限期返修;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予以纠正。对发生严重质量问题或因质量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企业,应及时上报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上级质监机构,建议有关部门纳入信用评价管理。

第十七条 从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主动接受、配合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五章监督主要内容

第十八条质监机构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按照监督工作计划对从业单位的质量管理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一)从业单位对工程质量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从业单位对公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三)从业单位质量责任落实及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
  (四)主要工程材料、构配件的质量情况;
  (五)主体结构工程实体质量等情况。

第十九条 对于老路改造或者加宽项目、特殊地质和水文条件的路基和桥涵结构、地质地形限制路段的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等特殊项目,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地质条件、生态环境等特点有针对性的确定质量监督要点。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项目应当加强原材料质量控制,严格按照规定对水泥、钢材、沥青、砂石、构配件等原材料进行进场检验检查。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项目应当加强实体工程的抽检,确保路基及路面的长度、宽度、厚度、强度、压实度、结构物混凝土强度等关键指标合格。

第六章工程验收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项目应当按照现行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要求开展验收。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交工验收。重要农村公路项目竣工验收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一般农村公路项目竣工验收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一般农村公路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并可以多个项目一并验收,但应按单个项目分别评定。交工、竣工验收合并的农村公路项目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二十五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严格督促参建各方按程序开展工程质量检测和评定,完善竣(交)工手续。

第二十六条农村公路的交工验收核验和一般农村公路的竣工验收质量鉴定工作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可委托下属的县级质监机构开展竣(交)工验收的具体工作。交工、竣工验收合并的农村公路项目应同步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报告。市级质监机构应加强对重要农村公路交工验收核验工作的指导,可对其核验意见进行审定。

第二十七条重要农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前,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明确负责竣工验收质量鉴定的质监机构,由对应质监机构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报告。由县级质监机构负责竣工验收质量鉴定的重要农村公路项目,市级质监机构应加强对县级质监机构鉴定工作的指导,可对其鉴定报告进行审定。

第二十八条验证性检测和质量复测工作应由具有相应能力等级并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承担。

第二十九条验收过程中发现质量缺陷的,施工单位应按要求限期完成整改,逾期未整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县道是指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二)乡道是指县道及其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三)村道是指纳入县(市、区)农村公路规划,乡道及其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乡(镇)与建制村、建制村与建制村的公路;

(四)农村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农村公路和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农村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监控、绿化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十一条重要农村公路项目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

(一)二级及以上农村公路项目;

(二)含中型及以上桥梁、特殊结构桥梁或隧道工程的农村公路项目;

(三)单个项目路线长度超过30公里的农村公路项目。

其他为一般农村公路项目。

第三十二条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四川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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