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品质工程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7-13 16:11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长江航务管理局:

为深入推进公路水运品质工程创建工作,引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全面提升,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公路水运品质工程的指导意见》(交安监发〔2016〕21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品质工程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交办安监〔2016〕193号)要求,部组织编制了《公路水运品质工程评价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评价标准》),现予以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按以下要求开展好相关工作:

一、充分认识品质工程评价标准和评价工作的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质量建设。《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将质量强国战略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全面提升质量水平;开展高端品质认证,推动质量评价由追求“合格率”向追求“满意度”跃升。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更、动力变革;突出关键共性技术、现代工程技术创新,为建设质量强国、交通强国等提供有力支撑。这些要求,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质量工作和交通运输工作的高度重视,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指明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提升的主要目标和努力方向。

打造公路水运品质工程是交通运输行业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党中央、国务院质量提升行动决策部署和深化交通运输基础设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开展品质工程评价,树立行业标杆和示范,不断总结和推广先进管理经验和技术创新成果,引领和推动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全面提升,为建设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高品质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网络,实现交通强国和质量强国战略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深刻认识品质工程评价工作的重要意义,本着对人民、对历史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评价标准和程序,科学组织、扎实有序地开展评价工作,真正选树一批经得起时间检验、引领行业进步的品质工程,推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全面提升。

二、品质工程评价范围与内容

列入国家和地方交通基本建设计划的在建和已交工或竣工验收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均可参加品质工程评价,不局限工程建设规模和等级。

品质工程评价分为示范创建项目品质工程评价、交竣工品质工程示范项目评价、农村公路(三四级)品质工程示范项目评价,评价对象为工程项目整体。

(一)示范创建项目品质工程评价。

示范创建项目品质工程评价是以在建的二级及以上公路工程项目(含独立桥梁和独立隧道)、水运工程项目(含港口、航道)为评价对象。评价以设计和施工阶段为主,主要对工程建设过程中落实打造品质工程主要措施及阶段性成果的综合评价。评价应在项目主体工程完成建安费的50%后且交工验收前进行。

(二)交竣工品质工程示范项目评价。

交竣工品质工程示范项目评价是指对工程管理或技术达到行业同时期同类工程的领先水平、示范引导作用显著的项目进行评价,以已交工验收的二级及以上公路工程项目(含独立桥梁和独立隧道)、已竣工验收水运工程项目(含港口、航道)为评价对象。评价包括设计、施工和运营阶段,主要对工程建设成果“优质耐久、安全舒适、经济环保、社会认可”等方面的综合评价。公路工程评价应在工程项目完成交工验收满2年且不超过5年进行,同时项目还应经过试运营且通过国家规定的专项验收;公路工程评价工作结合工程竣工验收质量鉴定工作一并进行。水运工程评价应在工程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后且不超过3年进行。

(三)农村公路(三四级)品质工程示范项目评价。

农村公路(三四级)品质工程示范项目评价是以已竣工验收的三、四级农村公路项目为评价对象,主要对工程建设成果“实、安、绿、美”等方面的综合评价。评价应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且不超过2年进行。

三、品质工程评价组织与程序

(一)评价组织。

品质工程评价结果分为部级品质工程项目和省级品质工程项目两个等级。交通运输部指导全国公路水运品质工程评价工作,负责制定评价标准,组织开展部级品质工程项目的评价工作。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公路水运品质工程评价的组织实施,负责部级品质工程项目的组织推荐工作。

(二)部级品质工程项目评价程序。

1.项目申报。根据部年度评价工作部署安排,按照自愿申报原则,项目建设单位根据《评价标准》开展自评,填写《申报表》,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其中,申报交竣工品质工程示范项目、农村公路(三四级)品质工程示范项目的,也可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申报。

2.项目推荐。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现场考核和评价。评价为省级品质工程项目的,应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后确定为省级品质工程项目,并予以公布。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部年度评审要求,在省级品质工程项目中,择优提出推荐参评部级品质工程项目名单,并出具评价意见和推荐顺序报部。对于交工和竣工项目,省级交通运输部主管部门还应组织开展公众满意度调查。

3.项目认定。部组织专家对各省推荐的品质工程项目进行评价,认定部级品质工程项目,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交通运输部应在其门户网站公示专家评价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经部审定后确定为部级品质工程项目,并予以公布。

4.专家评审。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部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价时,应选择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丰富实践经验,并在业内有一定知名度的专家。专家评审组一般不少于7人,专业应涵盖设计、管理、施工、质量监督和安全生产、运营管理等方面。评价时实施专家回避原则。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夯实创建基础。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品质工程创建保障和评价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落实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主体责任,强化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建设资金、合理工期等基本要素的保障。进一步完善招投标管理机制,倡导优质优价,为项目打造品质工程创建良好市场环境。

(二)完善激励机制。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完善品质工程激励机制,推进工程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完善质量安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推动将打造品质工程作为企业信誉的价值追求。对评定为省级或部级品质工程项目的,可在信用评价、项目评优、从业人员技术职称评定等方面予以鼓励,对品质工程创建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

(三)加强跟踪督导。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评定为品质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和跟踪督导,出现以下情形的,应取消其评定结果并予以公布。一是项目申报资料存在弄虚作假的;二是示范创建项目在后续建设过程中出现不符合《评价标准》基本要求的;三是交竣工品质工程示范项目或农村公路品质工程示范项目,项目运营期间出现严重质量缺陷的(由于自然灾害导致质量问题的除外)。对于申报资料弄虚作假的从业单位,还应将相关不良行为纳入信用评价系统。

(四)加快成果推广。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积极引导项目管理创新和工艺、技术及装备创新,及时总结先进经验,努力促进创新成果转化应用与共享。不断完善落后工艺装备的淘汰机制,加快淘汰制约质量安全提升的落后工艺、装备,积极推广先进适用的“四新技术”,提升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管理与技术水平。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7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公路水运品质工程评价标准

(试行)

一、总 则

(一) 公路水运品质工程评价是对工程建设过程及成果进行的综合评价。评价为公路水运品质工程的项目,应当满足优质耐久、安全舒适、经济环保、社会认可的建设目标,工程管理或技术达到行业同时期同类工程的领先水平,示范引导作用显著。

(二) 公路水运品质工程评价标准分为示范创建项目品质工程评价标准、交竣工品质工程示范项目评价标准、农村公路(三四级)品质工程示范项目评价标准三类,均由基本要求、评价指标、加分指标、总体评价等四部分构成。

(三) 基本要求为控制指标。其中有一项不满足要求的,工程项目不具备申报资格。

(四) 评价指标是对项目落实《指导意见》各项措施取得的实效进行量化评分,由二级或三级指标体系构成,相应评分方法见评价说明。评价指标满分均为1000分。申报部级品质工程项目的,高速公路和大型水运工程评价指标分数不得低于800分,其他工程评价指标分数不得低于700分。

(五) 加分指标是鼓励项目结合自身优势和功能属性开展重点攻坚与创新突破,对管理或技术创新取得明显优于同类工程水平、且示范作用显著的做法进行加分。同时,对交工或竣工项目获得国家、省部级奖项或荣誉进行加分。其中,示范创建项目和农村公路项目(三四级)加分指标满分为200分,交竣工项目加分指标满分为300分。

(六) 总体评价是对项目在打造品质工程中的特色做法、主要经验、实施效果、示范作用等方面的概括性评价,不设分值。对于申报部级品质工程项目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提出项目总体评价的初步意见,由部组织专家组根据核实情况作出最终总体评价。

(七) 项目总得分为评价指标得分和加分指标得分之和。

(八)公路水运品质工程除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有关要求。

二、示范创建项目品质工程评价标准

(一)基本要求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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