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坚守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红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0-23 15:49 浏览次数:

川交函〔202093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坚守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红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高速公路及重点水运项目投资人及项目公司,厅直有关单位:

为有效遏制和防范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深入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坚守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红线专项行动的通知》(交办安监〔201980号)有关要求,厅决定在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领域开展为期三年(2020—2022年)的坚守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红线专项行动,现将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新冠疫情防控要求,按照时间节点,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202033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坚守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红线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坚守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红线专项行动的通知》(交办安监〔201980号)精神,筑牢质量安全生产防线,守住红线底线,有效遏制和防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厅特制定为期三年(2020—2022年)的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领域坚守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红线专项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牢牢树立发展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个观念,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等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为从业人员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立足于治隐患、防事故,坚持风险防控与隐患治理相结合、近期整治与长效机制相结合,加强质量安全关键环节控制,提升从业人员质量安全意识,严肃查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二)行动目标

通过开展为期三年的红线行动,推进全省公路水运建设领域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不断完善,着力构建安全风险分级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体系,坚决有效制止红线问题,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降低事故总量,减少同类型事故和重大隐患的重复出现,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我省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质量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可控。

(三)行动原则

——树立红线守则。各地各单位要从源头出发,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和过程控制力度,有效消除监管盲区,堵塞管理漏洞,严格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层层压实项目参建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一线班组从业人员树立安全意识,加强关键环节控制,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严格惩戒罚则。各地各单位应依法依规严格处理发生红线问题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惩戒一批严重失信企业、问责曝光一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以问题为导向,举一反三,完善制度,加强执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和突出问题自查自纠长效机制,遏制红线问题多发重发。

——贯彻行为准则。各地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行业各单位(部门)统筹配合、协同联动工作机制,积极开展正面引导,坚持因地制宜、科学统筹,针对建设模式、项目规模、实施阶段、地理环境等特点,抓牢易引发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关键环节,准确把握发力点和落脚点,分级、分类、分步制定措施,将红线行动与品质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统筹结合,严督实导,保障红线行动落地落实。

二、行动范围

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在建项目,包括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农村公路、船闸工程、港口码头工程、航道整治工程、渡改桥等项目类型。

三、红线问题

按照交通运输部红线行动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建设领域实际,厅依据对相关单位以及人员不同处理标准,将部红线问题归纳划分为质量安全事故、事故报送不规范、严重违反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重大质量安全隐患4类、14项问题(详见附件1—3)。

四、处理措施

对存在红线问题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据谁发现,谁督促的原则,开展问题整改复查,并通报责任单位的上一级管理单位参照本方案进行处理。对各类红线问题视情节轻重,按以下处理原则及附件1—3进行处理: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至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等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存在红线问题且属违法行为的,追究生产经营单位法律责任,给予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至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至第一百零六条等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存在红线问题且属违法行为的,追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法律责任,给予罚款、暂停或撤销安全生产有关资格、撤职、行业禁入等处理措施。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五条,负有安全生产直接监管责任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如实记录违法行为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四)同一施工企业出现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第一起事故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发生2起较大(含)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情况,或安全生产条件已严重降低时,厅将建议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根据问题性质,分别采取全线停工、对应工点停工、通报、问责相关单位及人员等处理措施。

(六)对红线问题要采取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原则,严防红线问题反复、连续出现,同一施工承包合同段、同一建设项目、同一辖区、同一施工单位不同合同段连续、重复发生红线问题的,分级依规从严从重、累加、顶格处理。

(七)对存在红线问题的从业单位将依据信用管理有关规定及厅信用评价相关规定处理,对企业和个人及时进行信用记录,通过信用交通网站向社会提供公示查询服务,实施分级分类精准监管。

(八)对存在红线问题的企业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及时开展约谈,其他情况按照以下原则开展约谈:

1.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省交通运输厅应对事故所在辖区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约谈,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事故所在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约谈:

辖区内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辖区内第一起事故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累计发生2次一般安全生产事故;辖区内第一起事故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累计发生3起(含)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隐瞒不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

2.建设、施工等相关单位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省交通运输厅应对其上一级管理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约谈:

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第一起事故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在全省累计发生2起(含)以上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第一起事故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在全省累计发生3起(含)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隐瞒不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

(九)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对在事故瞒报、谎报或迟报中负有责任的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十)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建议属地人民政府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属地交通运输系统相关人员进行问责。

(十一)建议有关部门2年内不得授予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荣誉奖项。

五、工作安排

(一)省级交通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厅负责红线行动统筹协调和整体推进,研究决策相关重大事项;厅建管处、安监处依据各自职责指导红线行动开展,厅建管处具体牵头;厅质监局负责红线行动相关事务性工作和高速公路工程红线行动监督指导检查;厅公路局负责普通公路工程红线行动监督指导检查;厅航务局负责水运工程红线行动监督指导检查。

(二)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市(州)交通运输局负责具体落实辖区内行动范围中涉及的工程开展红线行动,组织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按要求开展工作,项目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相关事务性工作。应按照本方案,分项目类型细化本地区红线问题处理原则及措施,组织对辖区内红线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未整改、已整改的红线问题,做到闭合管理,确保辖区内在建项目全部纳入台账,并上报厅相关行业指导部门。

(三)项目从业单位

项目建设单位是组织项目红线行动开展的牵头单位,负责制定项目的红线行动总体方案,督促项目各施工单位扎实开展自查、自纠、自改,按照有关规定完成项目建设总体风险评估,健全风险台账和红线问题台账,完善红线问题内部处理制度,及时掌握并报送红线行动工作动态,定期开展检查,督促参建单位具体落实红线行动;项目施工单位承担落实红线行动的主体责任,应结合项目实际,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红线行动实施方案,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建立健全问题台账,确保落实整改五到位(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项目监理单位承担红线行动的现场监理责任,应将红线问题作为质量安全监理的重点,明确监理检查的内容、频率、重点,加强施工过程巡视,及时将发现的红线问题上报建设单位,督促问题整改;勘察、设计、试验检测等单位分别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六、实施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2020331日前)

各单位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单位、本地区实际,统筹兼顾品质工程”“平安工地建设,制定符合辖区以及建设项目实际的《红线行动实施方案》,进一步落实责任分工,明确实施重点和步骤,细化措施和要求,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广泛宣传、动员和部署,认真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建立红线问题摸底台账。

(二)重点整治阶段(20204月至202211月)

1.全面进行自查自纠。各地各单位要严格对照红线内容,补充和完善红线行动排查整治重点,定期开展全面自查。自查要覆盖施工的全过程及现场的每个部位、环节和岗位,坚持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走过场,对存在的问题列出清单、分析原因、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时限,并形成质量安全红线问题明细表(详见附件4)。

2.切实开展督促检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及本地区实施方案,将班组标准化管理”“禁止、限制使用落后工艺、设备、材料”“四新技术等专项活动作为重要抓手,把红线问题作为重点督查检查内容和质量安全工作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各单位对督促检查发现的问题要进行跟踪督办,做到发现一项、整改一项、销号一项。

3.建立健全治理机制。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全面掌握本地区红线行动工作情况,认真梳理总结评估红线行动成果,并通过正向激励和严厉惩处相结合的方式,固化工作措施、规范工作程序,使红线问题治理成为常态化工作机制,形成在全省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厅将结合各市(州)红线行动开展情况以及厅直行业主管部门的督导意见,对红线行动开展情况进行通报。

(三)总结提升阶段(202212月)

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全面总结辖区内红线行动工作情况,将好的经验做法、存在主要问题、采取措施及今后工作建议总结成一套具有可操作性、可实施性的制度和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确保红线行动工作成果。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市(州)、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切实将做好当前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工作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行动和实践。要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认真查找差距,切实抓好落实整改。

(二)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红线行动既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部署,也是推进交通强国强省建设的重点工作。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项目投资人和建设单位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成立红线行动工作组,制定实施方案,建立工作台账,聚焦突出问题,抓好红线行动的落实,并于每年1月底前结合红线行动开展情况以及辖区内在建项目实际情况补充、修订、完善实施方案。

(三)加强统筹协调,有序组织推进。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将红线行动与日常监督检查、已部署开展的其他专项整治工作相结合,加强行业各单位之间以及与相关行业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畅通信息共享渠道,深化协作联动、联合执法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加大对工程项目的执法震慑作用。在督促检查过程中要注重调查取证,对存在红线问题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视情节轻重,按照附件所列处理措施进行处理。

(四)加强督导考核,严肃责任追究。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督导考核机制,将红线行动实施情况与辖区内建设从业单位的年度信用考核、评价等挂钩,积极运用双随机”“四不两直”“明查暗访等多种手段,加强红线问题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红线问题零报告的单位和反复发生、长期存在的顽疾,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安全隐患零容忍,对红线行动开展期间发生的各类质量安全事故、投诉举报重大质量安全问题经查实的,特别是因红线行动治理工作不力、走过场发生事故的,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要严肃追责。

(五)加强信息报送,确保取得实效。各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及时做好信息报送工作,不得谎报、虚报、瞒报、漏报。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2020325日前向厅直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红线行动实施方案》,每月5日前向厅直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工作开展情况以及附件5。在实施过程中,如有对相关工作的意见建议,请及时函告厅直有关单位。

厅建管处:徐良威,电话:028-85525392,邮箱:1019131980@qq.com

厅质监局:刘咏晗,电话:028-85525170,邮箱:625394409@qq.com

厅公路局:于成东,电话:028-85590285,邮箱:7727097@qq.com

厅航务局:马镜,电话:028-85525767,邮箱:28203300@qq.com

附件:1.四川省交通运输厅红线问题处理措施安全质量事故类

2.四川省交通运输厅红线问题处理措施严重违反安全质量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类

        3.四川省交通运输厅红线问题处理措施重大安全质量隐患类

        4.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红线问题明细表

·        5.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红线问题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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