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厅承担跨省及省内跨市州大件运输许可工作,此项工作办件量大、社会关注度高、涉及面广,年均审批量达20万件以上。我省超限运输市场秩序总体情况较好,但依然存在虚假申报、不按许可实施等违法和不诚信行为。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优化政务服务和营商环境工作重大决策部署,深化便民利企措施,管理和引导超限运输当事人合法合规经营,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部省相关规定,厅于2024年1月印发《超限运输许可信用记录运用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建立四川省超限运输许可信用记录及运用制度,对超限运输许可申请人及承运车辆许可申请及执行情况进行记录和分类管理,每季度复核会审并向社会公布信用记录结果,累计公布4次,“亮牌”许可申请人和车辆755起,采取限制使用“智能审批”服务等约束措施,取得良好成效,试行一年来未收到异议申请,期满后组织开展文件修订工作。
二、制定依据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二)行政法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三)地方性法规
《四川省社会信用条例》
(四)部门规章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五)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大件运输许可事项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川交函〔2021〕448号)
三、修订过程
厅审批处与法规处、公路处、省交通执法总队(厅高管局)、物流中心等处室(单位)会商研究,提出以下4条修订意见:
1.“信用记录主要内容”增加1项:申请人未按照智能审批系统签认的填报要求如实填报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的;
2.“守信激励措施”增加1项:对信用良好的降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
3.“信用记录方式及影响期”调整1项:作出“黄牌”行为累积计算,公布当季度记录结果时达到3次及以上的,记为1次红牌;
4.“信用记录方式及影响期”新增1项:公布当季度记录结果时,同时有“黄牌”、“红牌”或“黑牌”行为记录的超限运输许可申请人和超限运输车辆,叠加计算影响期,期满后自动恢复。
结合工作实际,另对部分文字表述进行调整,整理形成征求意见稿。
3月18日,书面征求市(州)交通运输局、相关单位(处室)意见,未收到修改意见建议,对文件内容达成一致。同日挂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30日内未收到意见。
四、主要内容
(一)信用记录对象
向交通运输厅申请办理超限运输许可的申请人和超限运输车辆。
(二)信用记录主要内容
1.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超限运输许可的;2.申请人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3.申请人及超限运输车辆大量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未通行的;4.超限运输车辆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5.超限运输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6.超限运输车辆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或者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7.申请人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8.申请人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9.申请人未按照智能审批系统签认的填报要求如实填报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的;10.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规定,需要记录的其他情形。
(三)信用记录的情形分类
实行亮牌制度,对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行为给予亮黑牌的处理;对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重的行为给予亮红牌的处理;对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一般的行为给予亮黄牌的处理;对不予行政处罚,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存在不良信用行为的,给予亮黄牌处理。
(四)信用记录来源和依据
1.许可部门核验证实为虚假的相关材料;2.收费高速公路入口核查情况及相关记录台账;3.现场核查结果以及上传至许可系统备案的处理情况;4.行政处罚结果;5.“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结果;6.轨迹倒查等事中事后监管结果;7.许可部门数据比对结果;8.因超限运输行为被交通运输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有关情况;9.其他行政部门的相关检查结果。
(五)信用记录信息采集
根据《四川省大件运输许可事项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按照“谁核查、谁收集”、“谁执法、谁收集”、“谁监管、谁收集”的原则,由相关部门履行超限运输许可信用记录信息收集的主体责任:
1.许可部门核验证实为虚假的相关材料由大件运输审批团队负责收集;2.收费高速公路入口核查情况及相关记录台账由省交通执法总队负责收集;3.现场核查结果(《大件运输许可现场核查单》《大型不可解体物品调运单》)以及上传至交通运输审批系统备案的处理情况由具有管辖权的起运地交通运输部门(高速公路辖区内由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负责)收集;4.行政处罚结果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具有管辖权的交通运输部门(高速公路辖区内由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负责)收集;5.“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结果由厅行政审批处负责收集;6.轨迹倒查等事中事后监管结果由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负责收集;7.许可部门数据比对结果由厅公路管理处、行政审批处负责收集;8.因超限运输行为被交通运输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有关情况由厅行政审批处负责收集。
超限运输许可信用记录信息由市(州)交通运输部门和省交通运输执法总队在每月25日前收集汇总报送厅行政审批处,由厅行政审批处负责每季度汇总收集1次,并组织开展复核会审。
(六)信用记录分类结果运用
1.守信激励措施:一个自然年度内,未因失信行为被记录的超限运输许可申请人和超限运输车辆可享受以下激励措施:可通过“智能审批”进行申请;100吨以下的超限运输车辆可享受信用承诺、事中核验;在交通运输审批系统中对信用良好的可标记为“优先办理”,同等条件优先办理;对信用良好的降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对列入重点服务对象目录的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大件运输许可办理需求,依申请信用承诺后,提供审前辅导、批量审批等个性化定制服务。
2.失信约束措施:有“黄牌”行为记录的超限运输申请人及超限运输车辆,第1次短信提醒,第2次短信警示函告,达到3次及以上的短信告知6个月内不能使用“智能审批”服务;有“红牌”行为记录的超限运输许可申请人和超限运输车辆,6个月内不能使用“智能审批”服务,在行政审批及执法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等事中事后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进行约谈;有“黑牌”行为记录的超限运输许可申请人和超限运输车辆,根据情形在1年或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超限运输许可。
(七)信用记录结果影响期
1.“黄牌”行为累积计算,公布当季度记录结果时达到3次及以上的,记为1次红牌,6个月内不能使用“智能审批”服务,影响期满后自动恢复。自记录结果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黄牌”行为累积次数。
2.出现1次“红牌”行为记录的超限运输许可申请人和超限运输车辆,6个月内不能使用“智能审批”服务,多个“红牌”行为的叠加计算影响期,期满后自动恢复。
3.有“黑牌”行为记录的超限运输许可申请人和超限运输车辆,纳入禁止申请超限运输许可名单,影响期满自动恢复。
4.公布当季度记录结果时,同时有“黄牌”、“红牌”或“黑牌”行为记录的超限运输许可申请人和超限运输车辆,叠加计算影响期,期满后自动恢复
(八)信用记录公布及异议机制
超限运输许可信用记录每季度经审核确定后,由交通运输厅在交通审批系统公布。超限运输许可申请人和超限运输车辆所有人对于信用记录情况存在异议的,可向行政许可部门提出异议申请,行政许可部门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复核及认定,并及时告知申请人,对信用记录结果进行更正。
(九)信用记录信息联动机制
与交通综合执法机构、信用管理部门、运输管理部门、地方许可部门联动,强化信用记录信息应用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