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2019年1月交通运输部出台了《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6号),为通航建筑物安全运行和船舶高效通行提供了制度保障;2019年11月印发了《关于加强通航建筑物和航运枢纽大坝运行安全管理的意见》(交水规〔2019〕19号),对通航建筑物安全运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23年1月四川省人民政府出台了《四川省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55号)并于当年3月1日起实施,明确了航运调度服从水资源统一调度的调度原则,强调了航运调度安排与年度水资源调度计划衔接的刚性约束。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和交通运输部关于通航建筑物运行调度的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完善通航建筑物运行调度管理制度,因此开展《四川省通航建筑物运行调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起草是必要的。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3.《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
4.《四川省水资源条例》;
5.《四川省航道条例》
6.《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7.《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
8.《四川省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37条,分为总则、运行方案、船舶过闸管理、运行保障、水位流量保障、监督管理、附则等7个部分。
总则有5条,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调度原则、工作职责、协调机制等。运行方案有6条,主要是运行方案编制、运行方案内容、审查重点、变更情形、联合调度机制、联合调度机制内容等。船舶过闸管理有9条,主要是过闸流程、过闸申报、调度计划、信息发布、计划执行、无线电使用、载运危险货物船舶过闸、客船过闸、过闸信息发布等。运行安全有7条,主要是主体责任、风险防控、监测巡查、安全鉴定、应急预案、维护保养、停航检修等。水位流量保障有5条,主要是枢纽保障通航基本原则、取水许可指标满足通航需求、死水位时的优化调度、通航条件、临时保障机制等。监督管理有3条,主要是监督检查、整改要求、通报机制等。附则有2条,主要是用语解释、生效日期等。
(一)总则。一是明确了运行调度原则。通航建筑物运行调度应当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及水资源统一调度,坚持“安全便捷、畅通高效、部门协同、统筹兼顾”的原则,在优先保障群众生活、河道生态、农业生产用水的情况下开展通航调度。二是建立了通航建筑物运行协调机制。为发挥水资源综合利用效益,要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电网调度机构在“大水调机制”框架下共同建立通航建筑物运行协调机制,共享高等级航道上枢纽运行水位、下泄流量等水情信息,统筹协调水量调度计划、电力调度计划、航运调度计划。
(二)运行方案。一是明确了运行方案审批权限。明确了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的审批权限。二是明确了多梯级通航建筑物联合调度机制建立原则。针对同一条航道上建有多梯级通航建筑物的,要求各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在开放时间、调度规则、养护停航安排等内容应当保持协调统一。针对同一条高等级航道建有多梯级通航建筑物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牵头组建多梯级通航建筑物联合调度机构,制定联合调度规程,并要求各通航建筑物和通行船舶应服从联合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
(三)船舶过闸管理。一是细化了船舶过闸流程。规定了船舶过闸分为过闸申报、编制调度计划、发布调度计划信息、船舶到达待闸区、船舶过闸等步骤。二是明确了过闸无线电使用要求。为了便于通航建筑物运行人员调度、指挥船舶待闸和过闸,要求过闸船舶及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应按照规定配备无线电通讯设备(甚高频VHF),按照专用频道进行通讯联络。
(四)运行安全。一是落实了运行安全主体责任要求。运行单位应当依法落实通航建筑物安全运行主体责任,建立通航建筑物安全运行风险预防控制体系、进行监测和巡查、定期进行安全鉴定、制定运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通航建筑物运行安全。二是规定了通航建筑物维修保养和停航检修相关要求。运行单位应制定养护管理制度和技术规程,做好通航建筑物检测、维护、保养,建立养护技术档案并做好统计分析;停航检修应尽量安排在每年运输淡季或枯水期进行,同一高等级航道的多座通航建筑物应当集中安排在同一时段进行停航检修。
(五)水位流量保障。一是明确了枢纽保障通航基本原则。高等级航道上的枢纽应充分保障航道及通航建筑物通航所需水位、流量,枢纽上游运行水位不低于设计死水位,枢纽下泄流量应满足取水许可最小下泄流量规定。二是明确了取水许可指标应满足通航需求。高等级航道上的枢纽应将满足通航所需的水位、流量等指标纳入水资源论证报告,合理确定满足通航所需的水位、流量,并与有关水资源调度管控断面指标相协调。三是制定了死水位运行保障措施。明确了枢纽运行降至死水位且入库流量小于最小下泄流量时,应及时向电网调度机构申请调整发电负荷,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水资源调度,无调度能力时,按照入库流量下泄维持死水位以上运行。四是明确了船舶过闸期间的通航条件保障。枢纽应在船舶过闸期间稳定水位或下泄流量,确保船舶进出闸安全,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电网调度机构应采取临时调度措施予以保障。五是明确了临时保障机制。因抢险救灾、军事运输或执行任务的公务活动、重点急运物资或特殊水面水下作业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调整水位、流量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需求,经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电网调度机构协商一致后临时调整相应指标,枢纽运行单位具体执行。
(六)监督管理。明确了整改要求和通报机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运行单位限期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后续跟踪检查,确保整改到位。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通航建筑物运行、维护、调度的监督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并抄送枢纽上级公司及省级水行政、电力、国资、能源等主管部门,相关单位可将通报结果作为对枢纽运行单位的考核依据之一。
(七)附则。对通航建筑物、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通航建筑物联合调度机构、承担航道养护事务性工作的机构等名词解释说明,明确了本《办法》的生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