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策背景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安排部署,认真落实《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发改环资〔2024〕1104号)、《交通运输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交规划发〔2024〕95号)、《关于进一步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办发〔2024〕37号)要求。
7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明确支持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及补贴标准
8月2日,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交通运输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明确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具体补贴标准、申报审核流程、资金管理发放及监督管理要求
8月2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结合四川实际,明确支持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和新购置客渡船舶及补贴标准。
2.支持方向
(一)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
1.老旧营运船舶拆解
2.老旧营运船舶拆解并新建燃油动力(含生物柴油动力)船舶
3.新建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
(二)新购置客渡船舶
1.传统能源客渡船
2.新能源客渡船(锂电池)
3.支持范围
船舶拆解符合以下条件的,船舶所有人可以申请补贴资金:
1.从事内河运输的老旧营运船舶,其中货运船舶船龄在15年(不含)以上30年(含)以下,客运船舶船龄在10年(不含)以上25年(含)以下。拆解船舶的船龄是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书》签发之日的年限(据实计算,不取整);
2.船舶为机动船,取得有效的船舶检验、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营运证书或证明材料;
3. 2024年8月2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拆解完毕,并办理完成船舶所有权注销手续。
新建燃油动力(含生物柴油动力)船舶符合以下条件的,船舶所有人可以申请补贴资金:
1. 应当有符合上一条要求的老旧营运船舶提前报废,且新建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应当与对应的拆解船舶完全一致
2. 新建船舶应当为内河运输船舶,申请人具有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或经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从事经营性的乡、镇客运渡船运输。新建船舶应当符合运输市场准入的有关政策
3. 在2024年8月2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船舶安放龙骨并建造完工(以船舶检验证书记载的安放龙骨日期、建造完工日期为准),取得有效的船舶检验、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营运证书或者证明材料
4.新建船舶的总吨大于对应的拆解船舶总吨时,领取的补贴金额按照对应的拆解船舶的总吨计算。根据自愿原则,同一船舶所有人可将其全部拆解和新建船舶的总吨分别合并后对应计算,也可将拆解和新建船舶的总吨单船对应计算。
新建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符合以下条件的,船舶所有人可以申请补贴资金:
1. 新建船舶应当为内河运输船舶,申请人具有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或经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从事经营性的乡、镇客运渡船运输。新建船舶应当符合运输市场准入的有关政策
2.在2024年8月2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船舶安放龙骨并建造完工(以船舶检验证书记载的安放龙骨日期、建造完工日期为准),并取得有效的船舶检验、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营运证书或者证明材料
3. 船舶主推进动力应当为液化天然气单一燃料、甲醇单一燃料、氢燃料动力、氨燃料动力、纯电池动力(不含铅酸电池动力)或燃油替代率60%以上的液化天然气和燃油双燃料、燃油替代率50%以上的甲醇和燃油双燃料
新购置客渡船舶,符合以下条件的,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申请补贴资金:
1. 新购置客渡船舶项目应经交通运输厅审核通过,并纳入“平安渡运”项目库
2. 新购置客渡船舶所在渡口应当经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四川省渡口名录库
4.申报流程及材料
申请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船舶所有人应当向船籍港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老旧营运船舶报废补贴资金的,应当在船舶拆解前,填报《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拆解)》,并提供《船舶营业运输证》(属于经营性的乡、镇客运渡船的,提供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拆解完工后,补充提交《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和《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书》
2.申请新建燃油动力船舶补贴资金的,应当填报《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新建)》,提交新建船舶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营业运输证》(属于经营性的乡、镇客运渡船的,提供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和对应拆解船舶的《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
3.申请新建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补贴资金的,应当填报《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提交新建船舶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营业运输证》(属于经营性的乡、镇客运渡船的,提供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后
会同同级发展改革及海事、船检等部门,于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向申请人反馈是否同意申请补贴的初步审核意见,并报交通运输厅及省发展改革委。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完整,符合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受理单位应当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要求补正有关信息
申请新购置客渡船的补贴资金,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向交通运输厅提交新购置客渡船舶补贴资金申请文件(附项目清单及绩效目标),填报《新购置客渡船舶补贴资金申请表》,提交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设置渡口的批文。
5.资金拨付
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
1.省发展改革委会同交通运输厅组织审核设区的市级相关部门上报的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资金申请文件及项目清单,经省政府同意后,将正式申请文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
2.交通运输厅收到国家发展改革委或交通运输部下达的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项目清单后,及时反馈各市(州),并抄送财政厅。
3.对于报废基础上新建燃油动力船舶、新建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财政厅根据项目清单向下级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
4.对于报废老旧营运船舶,船舶拆解完工并提供《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附现场监督拆解照片)《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书》由交通运输厅审核通过的,财政厅根据交通运输厅审核通过的项目清单向下级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
新购置客渡船舶
交通运输厅对新购置客渡船舶补贴资金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后的新购置客渡船舶项目清单反馈各市(州)。根据交通运输厅审核通过的项目清单经会商财政厅后按程序预拨补贴资金(预拨比例50%)。船舶建成及对应渡口改造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按补贴标准进行统一清算,并按程序兑付剩余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