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82827274/2026-00004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 成文日期: 2026-01-20
- 发布日期: 2026-01-26
- 文 号: 川交规〔2026〕1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普通国省道隧道养护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相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
《四川省普通国省道隧道养护管理办法》已经2026年第1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2026年1月20日
四川省普通国省道隧道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四川省普通国省道运营隧道养护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养护技术标准》(JTG 5110-2023)、《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JTG H12-2015)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普通国省道运营隧道(以下简称“隧道”)养护管理工作,包括检查评定、日常养护、养护工程、应急管理等。
第三条 隧道养护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安全至上、科学规范、优质高效、绿色环保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专业养护,保障隧道安全耐久、运行畅通。
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四条 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隧道养护管理工作。主要负责拟定全省隧道养护管理规划、政策、标准,监督指导隧道养护管理、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养护市场,安排隧道养护补助资金等。
交通运输厅公路局在交通运输厅的领导下,按职责具体承担全省隧道养护管理的行政辅助和业务指导工作。
第五条 市(州)交通运输局是隧道养护管理的工作主体。主要负责拟定本辖区隧道养护管理相关规划计划、政策、标准,落实隧道养护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及资金,并监督管理养护工作和养护市场等。
市(州)公路管理机构按市(州)交通运输局明确的责任划分,落实隧道养护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管养单位是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的实施主体。主要负责建立健全隧道技术档案,开展隧道检查评定和监测、日常养护作业、养护工程作业、应急管理,动态向市(州)交通运输局报送隧道安全运行状况等工作。
管养单位包括具体承担隧道养护管理任务的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及专门的隧道养护管理单位等。
第七条 按照《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JTG H12-2015),隧道根据长度、所在公路等级、技术状况等因素,分Ⅰ、Ⅱ、Ⅲ级开展养护检查检修。其中,土建结构和其他工程设施检查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应急检查和专项检查,机电设施检修分为经常检修、定期检修和应急检修。管养单位应按规范规定开展隧道各类检查、检修和技术状况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实施1、2、3、4、5类养护管理措施。
第八条 土建结构检查内容包括洞口、洞门、衬砌、路面、检修道、排水设施、吊顶及各种预埋件、内装饰、标志、标线、轮廓标等使用情况。
机电设施检修内容包括供配电、照明、通风、消防、监控和通信等设施使用情况。其他工程设施检查内容包括电缆沟、设备洞室、洞外联接通道、洞口限高门架、洞口绿化、消音设施、减光设施、污水处理设施、洞口雕塑、铭牌、房屋设施等使用情况。
第九条 土建结构经常检查应对外观进行一般性检查。
土建结构定期检查应对技术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可由具备能力的管养单位自行开展,也鼓励委托专业技术单位承担。
定期检查宜每年1次,最长不超过3年1次。经常检查中发现重要结构分项技术状况评定值为3或4时,应立即开展1次定期检查。
定期检查后,应及时开展土建结构技术状况评定。新建隧道应在交付使用1年后进行首次定期检查。
土建结构应急检查应在隧道遭遇自然灾害、发生交通事故或出现其他异常事件后对受影响的结构进行详细检查,可由具备能力的管养单位自行开展,也鼓励委托专业技术单位承担。
根据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应急检查的结果,需要进一步查明缺损或病害详细情况的隧道应委托专业技术单位开展土建结构专项检查,进行更深入的专门检测、分析等。
其他工程设施的检查、技术状况评定宜与土建结构同步进行。
第十条 机电设施经常检修应对设施仪表读数、运转状态和损坏情况进行检查和判断,维修更换破损零部件。
机电设施定期检修应对机电设施运转状态和性能进行全面检查、标定和维修。定期检修可由具备能力的管养单位自行开展,也鼓励委托专业技术单位承担。机电设施技术状况评定每年不少于1次,并满足相关规范规定。
应急检修应在隧道内或相关机电设施发生异常事件、重大事故或自然灾害后对机电设施进行检查和维修,可由具备能力的管养单位自行开展,也鼓励委托专业技术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隧道土建结构、机电设施和其他工程设施技术状况分别评定后,开展隧道总体技术状况评定。隧道总体技术状况评定类别采用土建结构和机电设施两者中最差的技术状况类别,明确评定等级为1类、2类、3类、4类或5类。评定等级为3类、4类、5类时,应由市(州)交通运输局对评定结果进行复核。
第十二条 管养单位根据隧道技术状况评定等级,按规范规定分类制定管养措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将3类、4类、5类隧道的检查评定结果抄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市(州)交通运输局应遵循“技术先进、经济适用、精准预警”的原则,统筹辖区隧道结构监测体系建设工作。对重要隧道、设计文件要求或经风险评估应监测的隧道建立实时结构监测系统,保障监测体系长效、可靠和耐久。
第十四条 市(州)交通运输局应督促行政执法部门,开展危及隧道安全行为的执法。重点管理涉隧施工活动,查处违法超限运输等行为,保护隧道安全。
第十五条 市(州)交通运输局每年应定期指导并收集辖区内隧道经常检查检修、定期检查检修、应急检查检修和专项检查开展情况,3类、4类、5类隧道交通管控情况,并将发现的交通管控问题抄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第四章 日常养护
第十六条 隧道管养单位应按规范规定开展日常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日常巡查中,土建结构重点查看隧道洞口、衬砌、路面工作状态和安全隐患等;机电设施重点查看工作状态和故障隐患等;其他工程设施重点查看电缆沟、设备洞室、洞口绿化区、洞外联络通道路面和隔离设施使用情况,以及变形、破坏、涌水、落物等问题。
地震、地质灾害、极端气象等特殊情况下,应增加巡查频率。
第十七条 管养单位应及时开展隧道日常保养作业,维护隧道结构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整洁、完好和正常运行,并做好保养记录。日常保养内容主要包括:
(一)清扫路面,清除泥土、积沙、杂物和散落物等;
(二)清除洞内积水、积雪、积冰、杂物和坠落石块等;
(三)清除洞口边仰坡危石和碎落岩土等;
(四)洞门、侧墙、检修道、吊顶、轮廓标、轮廓带和内装饰等保洁及杂物清除;
(五)疏通排水设施;
(六)设备洞室、风机房、水泵房、洞外联络通道等其他工程设施日常保养。
第十八条 管养单位应及时开展隧道日常维修作业,修复或更换可能危及通行安全或迅速发展的局部病害和缺损,并做好维修记录。隧道病害不能通过日常维修及时修复且危及通行安全时,应按照应急管理规定,立即上报并采取措施。日常维修内容主要包括:
(一)路面局部病害处治;
(二)洞口、洞门、衬砌、检修道、吊顶及预埋件和内装饰等日常维修;
(三)供配电、照明、通风、消防、监控和通信等设施及设备维修,易耗和易损部件定期更换;
(四)设备洞室、风机房、水泵房、洞外联络通道等其他工程设施日常维修。
第十九条 日常养护应保持隧道交通标志、标线、防撞、导航、其他安全设施等规范、齐全、醒目、牢固,有遮挡、损坏时应及时清理、维修更换。
第二十条 在汛期、春融期、暴雨、暴雪等特殊自然灾害到来前应采取灾害预防措施。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影响隧道结构及其附属设施时,应及时开展日常养护。
第二十一条 日常养护作业应按《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15)实施,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
第二十二条 市(州)交通运输局应组织隧道管养单位,在汛前开展隧道结构安全隐患全面排查并及时处治,对不能及时处治的隐患,应采取有效的临时措施,保障隧道结构安全度汛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十三条 市(州)交通运输局应建立隧道日常养护绩效管理标准和机制,督促指导管养单位做好隧道日常巡查和养护作业,保障隧道外观整洁,洞门、洞口、衬砌等隧道结构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病害及时修复,正常运行。
第五章 养护工程
第二十四条 隧道养护工程包括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和应急养护。
第二十五条 预防养护是在隧道整体性能良好但有轻微病害时,为延缓性能过快衰减、延长使用寿命而实施的工程措施。
预防养护主要包含隧道周期性预防处治,包括防腐、防锈、防侵蚀处理等;隧道结构、设施集中维护,包括裂缝、表面浸渗、轻微病害的集中处治;防冻和保温设施维护和保养等。
第二十六条 修复养护是在隧道出现明显病害或丧失部分服务功能时,为恢复技术状况而实施的功能性、结构性修复或定期更换等工程措施。
修复养护主要包含衬砌变形、结构性裂缝、隧底涌水翻浆、洞门结构物、排水设施修复,洞口边仰坡失稳坍塌处治、机电设施和其他工程设施的集中维修和更换等。
第二十七条 专项养护是为了恢复、保持或提升隧道服务功能,集中实施的完善增设、加固改造等工程措施。
第二十八条 应急养护是在突发情况下隧道损毁、中断或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等时,为较快恢复公路安全通行能力而实施的应急性抢通、保通、抢修等工程措施。
第二十九条 隧道养护工程一般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工程中,总体技术状况为4、5类的特长隧道等规模较大和技术复杂的隧道养护工程应采用技术(初步)和施工图两阶段设计。应急养护和技术简单的隧道养护工程可按照技术方案组织实施。
隧道养护工程设计应选择具有相应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未经审查的,不得施工。
第三十条 隧道养护工程施工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公开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和资格条件的单位承担。
应急养护工程项目按照《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川办发〔2020〕37号)要求确定,并按照《公路交通应急抢通技术规程》(JTG/T 6410-2025)组织开展灾损调查和评估,明确损伤等级,尽快实施并恢复隧道安全通行能力。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应急养护可直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队伍承担。
施工单位应编制隧道养护工程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经项目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交通组织方案还应按相关规定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交通阻断信息及公告应及时向公众发布。
第三十一条 养护工程施工现场应依据交通组织方案合理布置作业区,落实临时通行方案,布设完善临时交通安全设施,配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应通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配备安全防护用品和用具。
除应急养护工程外,大雨、大雪、大雾和六级以上大风等特殊气象条件下严禁养护作业。
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风险较大的隧道施工作业,根据风险等级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应急养护、高空作业等还应采取保障作业人员安全的专项技术措施。
第三十三条 隧道养护工程应对照设计文件、工程合同和《公路养护技术标准》(JTG 5110-2023)、《公路养护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第一册土建工程》(JTG 5220-2020)、《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第二册机电工程》(JTG 2182-2020)等现行标准关于质量检验评定和施工质量控制要求,加强基本要求检查、外观质量检查、质量保证资料检查、实测检验评定等工作,全部检查项目均应合格。
养护主要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构件、机电设施和设备应进行进场检验,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及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材料和产品,应按设计文件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复检。施工工序应按规定进行质量控制,重要工序完成后和隐蔽工程隐蔽前,应进行质量检验评定,质量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第三十四条 规模较大和技术复杂的隧道养护工程可以根据需要开展监理咨询服务。
第三十五条 采用两阶段设计的隧道养护工程项目应按交工和竣工两阶段验收。交工验收在工程完工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及时组织实施;竣工验收一般在养护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后12个月内,由市(州)交通运输局组织实施,管养单位参与。质量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其他隧道养护工程按一阶段交竣工合并验收,一般在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6个月内完成。
第三十六条 养护工程项目(预防养护工程除外)实施后,应及时开展隧道技术状况等级评定,技术状况评定等级应达到1类或2类。
第三十七条 市(州)交通运输局应建立辖区内隧道养护工程项目台账,定期督促指导项目施工现场安全、项目驻地安全、施工质量及环保等措施落实到位。
第六章 应急管理
第三十八条 市(州)交通运输局应制定本辖区内隧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养单位针对管养隧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其中,特长隧道、隧道群等逐一单独制定应急预案。
预案内容应包括风险识别和分析、应急组织架构和职责、预警信息发布、响应分级和响应程序、应急处置措施、应急保障、应急演练等,应急预案应做到上下协调、左右衔接,防止交叉、避免矛盾。
第三十九条 市(州)交通运输局应每年组织辖区管养单位开展一次隧道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或纳入其他综合应急演练内容开展。根据应急演练成果、组织架构变动等实际,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第四十条 各单位应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前置应急力量。管养单位、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养护管理和执法工作中发现隧道险情后,应立即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及时向市(州)交通运输局和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告,启动应急预案,有效开展处置工作,最大限度降低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
第四十一条 隧道发生以下突发事件,市(州)交通运输局应立即上报交通运输厅。
(一)隧道坍塌、损毁导致中断交通;
(二)特长隧道土建结构发生严重破坏、处于危险状态;隧道内发生安全事故,已危及运营安全;
(三)特长隧道、隧道群周边出现严重自然灾害,危及隧道安全;
(四)其他需上报突发事件。
第四十二条 市(州)交通运输局应督促指导管养单位在汛前编制修订隧道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储备防汛物资,汛中、汛后持续做好应急管理,保障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第七章 要素保障
第四十三条 管养单位应完善隧道土建、机电及其他工程设施等技术档案,确保档案齐全。隧道图纸、交竣工、日常巡查、检查检修与评定、保养维修等资料应及时电子归档,隧道档案未电子化的应逐步完善,方便查阅。基础资料缺失的隧道应根据历年检查、养护资料等,逐步建立和完善技术档案;必要时可安排针对性检查、试验或专项检查,补充、完善隧道技术资料。
第四十四条 市(州)交通运输局应建立完善隧道数据采集制度,指导管养单位及时、有效更新数据,实行动态数据库管理。
第四十五条 鼓励市(州)交通运输局以数据库为基础,利用信息技术和科技手段,逐步实现隧道资产数字化;形成全生命周期的数据集成和信息共享,提高数据质量和利用率;加强数据分析研究,逐步建立动态监测和预警体系;推进隧道养护决策分析系统建设,实现隧道养护的可视化、信息化管理。
第四十六条 交通运输厅和市(州)交通运输局应每年组织不少于1次隧道养护技术人员培训。隧道养护技术人员每年参加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
第四十七条 市(州)交通运输局应根据隧道养护管理工作需要,多渠道筹集、及时足额落实隧道养护经费,保障隧道安全运营,交通运输厅积极提供补助资金支持。
第四十八条 隧道养护经费预算编制按照现行《四川省普通国省道养护预算编制办法》(川交函〔2024〕550号)及配套定额执行。
第四十九条 隧道养护管理工作应贯彻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理念,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推进资源循环利用,提升绿色养护水平。
第五十条 市(州)交通运输局应每年形成隧道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年度报告,掌握辖区内各隧道管养单位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执行,人才配备和资金使用,技术档案管理等情况,确保要素保障到位、管理有序。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涉及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最新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 农村公路隧道可根据实际参照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