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82827274/2025-00007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 成文日期: 2025-01-20
  • 发布日期: 2025-02-12
  • 文  号: 川交规〔2025〕1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关于印发《嘉陵江梯级通航建筑物
联合调度规程》的通知

四川省广元市、南充市、广安市交通运输局,重庆市合川区、北碚区、渝北区、沙坪坝区、江北区、渝中区交通运输委员会、重庆市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四川省航务海事管理事务中心、四川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重庆市港航海事事务中心、重庆市交通运输行政综合执法总队,四川省港航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港航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航运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嘉陵江全线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有关港航企业:

现将《嘉陵江梯级通航建筑物联合调度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25120

嘉陵江梯级通航建筑物联合调度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嘉陵江梯级通航建筑物船舶过闸联合调度机制,提高船舶过闸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航道条例》《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嘉陵江干线航道广元铁路桥至长江交汇口已建梯级(包括上石盘、亭子口、苍溪、沙溪、金银台、红岩子、新政、金溪、马回、凤仪、小龙门、青居、东西关、桐子壕、利泽、草街枢纽,水东坝、井口枢纽建成后纳入)通航建筑物联合调度。

第三条 以“一次申报,全线通过”为目的,在保证梯级枢纽运行安全的前提下,保障船舶通航所需水位及流量,充分提高过闸效率,确保船舶统一申报、统一调度及通航信息统一发布,实现通航船舶安全、高效、公平、有序过闸。

第四条 联合调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社会公益原则。为通航船舶船民提供过闸公益服务,推动嘉陵江航道发挥社会效益,服务流域经济社会发展。

(二)统筹兼顾原则。统筹实施联合调度,兼顾枢纽防洪、通航、灌溉、发电等综合效益,保障水资源综合利用。

(三)依法依规原则。联合调度除严格执行本规程外,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职责是:

(一)省(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含所属航务海事(港航)事务机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队伍〕。

1.指导四川省港航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航运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成立嘉陵江多梯级通航建筑物联合调度中心(以下简称“联合调度中心”),并监督指导联合调度中心实施通航调度;

2.依照职责指导嘉陵江沿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过闸船舶开展属地监督管理;

3.组织开展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或备案;

4.协调省级水利、能源等部门,保障嘉陵江最小通航流量、最低通航水位及航道通航条件;

5.将船舶过闸行为纳入水路运输市场信用管理,监督指导通航建筑物运行养护、通航流量及通航水位保障等工作;

6.共同协调需两省(市)协调解决的问题,及时向交通运输部报告有关情况;

7.完成两省(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交办的联合调度有关工作。

(二)嘉陵江沿线具有相应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含所属航务海事(港航)事务机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队伍)。

1.协助省(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联合调度工作,依照职责监督联合调度中心、监督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通航船舶执行本规程;

2.依法开展对过闸船舶、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通航建筑物运行检查、船舶过闸检查;

3.依法实施嘉陵江航道养护,保障航道通航条件;

4.督促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编制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并及时报批;监督指导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严格执行已批准的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

5.督促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严格执行枢纽设计批复的运行方式,根据上游实际来水情况保持相应的水位运行,除遭遇极端枯水、预警洪水等特殊情况外,枢纽不得低于死水位运行;

6.协调解决联合调度中需沿线属地解决的问题,及时向省(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7.完成省(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联合调度中心职责是:

(一)按照交通运输部、两省(市)人民政府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具体实施通航建筑物联合调度工作。组织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船舶经营人(航运企业)等研究全线通航建筑物高效运行模式,为联合调度工作科学决策提供参考;

(二)负责统一制定多梯级通航建筑物联合调度计划,统一船舶过闸指挥调度,统一船舶通航信息管理,统一规范过闸服务,对过闸船舶申报信息进行审核;

(三)负责投入经费,做好联合调度信息系统平台(以下简称“调度平台”)的建设、运行、升级、维护和管理,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对调度平台进行升级完善;

(四)及时将船舶过闸申报信息、联合调度计划、船舶到闸信息传递到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沿线具有相应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将调度指令传达到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协助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做好通航船舶过闸排档和现场指挥,配合沿线具有相应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通航管理。统计过闸船舶信息,建立过闸船舶诚信档案;

(五)做好通航建筑物运行水位流量分析预判和信息传递,根据实际运输需求和水情预判结果,向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发布调整流量调度指令;

(六)根据省(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的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以及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的检修维护计划,统筹安排全江通航建筑物停航和运行,最大程度提高过闸效率;

(七)接受省(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和指导,及时向省(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沿线具有相应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有关情况及数据;

(八)向水利、能源部门报告有关工作情况,积极争取通航所需流量;

(九)完成省(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职责是:

(一)执行本规程,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服从联合调度中心发出的调度计划和指令,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联合调度中心提供有关工作数据及信息,积极配合联合调度中心开展调度有关工作;

(二)制定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并报省(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

(三)做好所辖通航建筑物运行维护管理,保障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严格执行枢纽设计批复的运行方式和联合调度中心水量调度指令;定期开展通航建筑物通航水深检查;加强向水利、能源等部门汇报,保障最小下泄流量、最低通航水位;

(四)落实现场指挥人员和操作人员,按照调度计划和指令做好船舶过闸排档、现场指挥;配合联合调度中心开展船舶过闸审核,配合沿线具有相应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过闸船舶检查;

(五)接受沿线具有相应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属地监督管理,及时报告过闸船舶、船员违法违规行为等有关情况;

(六)制定通航建筑物运行应急预案,负责所辖通航建筑物运行安全及应急处置;

(七)落实调度计划,检查通航条件,制定船舶过闸排档计划,落实现场人员调遣指挥船舶、操作闸阀门启闭设备或承船厢升降设备;

(八)做好联合调度、通航建筑物运行等其他有关工作。

第八条 船舶经营人和船员权利和义务如下: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程,服从沿线具有相应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二)确保货物适装、船员适任、船舶适航。

(三)严格按规程开展过闸申报、安全过闸以及停泊待闸,真实申报船舶过闸信息,保障船舶过闸待闸、航行停泊安全。

(四)服从联合调度中心调度计划安排和调度指令,服从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现场指挥。

(五)配合联合调度中心开展船舶过闸审核,配合沿线具有相应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船舶过闸安全检查。

(六)监督联合调度工作开展情况,向省(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沿线具有相应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如实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组织所属船舶配备甚高频等通信设备,安装AIS、北斗定位等船载助航系统。

第三章  通航建筑物运行条件

第九条 通航建筑物设施设备状况、通航水位、通航流量应当满足联合调度通航需求(见附表)。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应保障通航建筑物处于正常运行;联合调度中心应保障联合调度信息系统平台正常运行。

第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时,通航建筑物依法停止运行:

(一)因防汛、泄洪等情况,有关防汛指挥机构依法要求停航的;

(二)遇有大风、大雾、暴雨、地震、事故或者其它突发事件,可能危及通航建筑物运行安全的;

(三)通航流量、水位等不符合运行条件的;

(四)实施检修维护或者应急抢修需要停航的;

(五)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明确应当停航的。

通航建筑物停止运行的,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应及时报告沿线具有相应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联合调度中心,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停航、复航信息。沿线具有相应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规定发布航道公告和航行通告。联合调度中心在调度平台和有关工作群推送有关停航、复航信息。

其他特殊情况停航的,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还应当报告省(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四章  调度管理

第十一条 联合调度管理按照川渝区段划分实行川渝轮流值班,由四川省港航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航运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分别安排值班人员,省(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分别安排人员负责调度协调。联合调度中心通过调度平台24小时接受船舶过闸申请,统一发布信息、传达调度计划、下达过闸指令;联合调度中心值班时间与通航建筑物运行时间保持一致。

第十二条 船舶应安装北斗定位系统和AIS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并配备甚高频通讯设备。

过闸流程为:提交过闸申请→录入信息系统平台→编制调度计划→预判通航水位→必要时发布水量调度指令→复核指令落实情况→发布过闸指令→船舶到达待泊区→现场人员指挥船舶进闸→通航建筑物运行→船舶过闸。

第十三条 联合调度规则如下:

(一)优先过闸:

1.最优先级:抢险救灾船、军事运输船、客运班轮、重点急运物资船、载运鲜活农产品船舶、集装箱班轮、执行紧急任务的公务船、考试用船;

2.次优先级:完成全部申报手续,因故在待闸区域等待8小时及以上的船舶;安装船载AIS、北斗定位系统的运输船舶;

3.其他船舶为过闸一般级。前款规定以外的优先过闸的船舶类型由省(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共同商定;

4.纳入失信档案的船舶过闸为最低级。

(二)运输危险货物船舶过闸:

1.运输危险货物船舶实行单独过闸,不得与其它船舶同一闸次过闸,对提前报闸的危险品运输船应随到随放;

2.危险运输船应当提前48小时向联合调度中心提出过闸申请,由沿线具有相应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验其相关准运许可证明,实施安全检查后方可安排过闸。

(三)LNG燃料动力船舶过闸:

1.申报时需主动向联合调度中心报备船舶燃料类型;

2.LNG燃料动力船舶不与客船同闸次过闸。

(四)应急通航调度:

1.积压:当上游或下游待闸船舶超过通航建筑物设计单向通过能力的100%,且低于150%时,枢纽水域船舶进入积压状态。通航建筑物出现船舶积压时,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应向联合调度中心报告;出现单向船舶积压且另一向无待闸船舶时,可采用倒空闸方式尽快疏通待闸船舶。

2.拥堵:当上游或下游待闸船舶超过通航建筑物设计单向通过能力的150%时,枢纽水域船舶进入拥堵状态。通航建筑物出现船舶拥堵时,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应向联合调度中心报告,按有关规定启动该通航建筑物应急联动机制;当出现单向船舶拥堵且另一向无待闸船舶时,应采用倒空闸方式尽快疏通待闸船舶;通过现场指挥控制进入该拥堵通航建筑物区域的船舶数量,并申请沿线具有相应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行通航管制,控制进入该拥堵通航建筑物区域的船舶数量。

3.特枯水位:预计枢纽入库流量不足,且上游持续无明显来水情况,联合调度中心、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应结合航道条件共同做好通航流量保障工作,研究提出水量调度需求并向水利、能源部门报告争取通航流量,做好船舶集中过闸安排,避免特枯水情下船舶大面积积压。

第十四条 船舶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向联合调度中心进行过闸申报:

(一)申报方式:船舶应通过调度平台进行过闸申报。特殊情况下,也可通过电话、微信或短信等方式进行申报。

(二)船舶信息档案:船舶过闸申报应当按要求如实填报信息。联合调度中心应当根据船舶首次过闸(指船舶在联合调度实施后第一次申报过闸)申报信息建立船舶信息档案库,并在船舶再次过闸(指船舶后续再次申报过闸)申报信息时完善船舶信息档案库。

(三)申报信息要求:

1.首次过闸申报船舶基本信息。船舶船名、所有人、船籍港、联系方式、船舶类型及是否申请优先过闸、船舶航行主尺度(证书所载单船信息:总长、总宽、船舶水面以上高度、吃水)及实际主尺度(出港前测量单船信息:总长、总宽、船舶水面以上高度、实际吃水)、船队尺度(含船队总长、总宽、拖带方式等)及货种、实际载重(集装箱标箱数)吨、过闸航向、始发港、目的港以及过闸管理所需的其它信息;

2.再次申报过闸船舶基本信息(已建档入库船舶信息)。是否申请优先过闸、船舶航行实际主尺度(出港前测量单船信息:总长、总宽、船舶水面以上高度、实际吃水)、货种、实际载重(集装箱标箱数)吨、过闸航向、始发港、目的港以及过闸管理所需的其它信息;

3.船舶基本信息变更后应当重新申报并更新船舶信息档案;

4.首次过闸申报船舶在调度平台上填报信息后,还应上传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内河船舶检验证书簿、船舶营运证(运营船舶)、企业或者个体营业执照(运营船舶)、水路运输许可证、当次过闸船舶船员证书的扫描件。联合调度中心在调度平台上将上述证书推送给沿线具有相应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经审核后办理首次过闸船舶信息建档入库。过闸船舶应当携带上述证书原件备沿线具有相应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现场核查。

(四)申报要求:

1.有过闸需求的船舶应提前24小时申报过闸,已受理申报尚未安排计划过闸的船舶不应重复申报;

2.国家禁止通过船闸、升船机的船舶或载运国家规定的水路禁运货物的船舶不得申报过闸;

3.已申报过闸船舶通过多梯级通航建筑物时,中途无故停止过闸的,应取消当次过闸资格,再次过闸时需重新申报(遇突发事件造成未按申报时间到闸超过8小时的除外):

4.已申报过闸船舶完成首次过闸预调的,超过7天无故未过闸的,联合调度中心在调度平台结束当次过闸流程,再次过闸时需重新申报。

第十五条 联合调度中心根据过闸申报以及梯级通航建筑物之间船舶动态数量等信息,依据调度规则,遵循“一次申报、全线通过”原则,依托调度平台编制通航建筑物调度计划。船舶按照到达待闸区(靠船墩)先后顺序过闸,由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现场确认。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现场确认后,结合实际具体实施船舶过闸排档。

调度计划编制流程为:汇总船舶过闸申报信息和船舶流→收集气象、水情、航道和通航建筑物通航边界条件→收集上一调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和通航建筑物运行工况→根据船舶申报过闸信息主要内容编制调度计划,包括:闸号、闸(厢)次、航向、船名、驳数、定额载(客、货、箱、车)量、货种、实际载(客、货、箱、车)量、队形、船舶本航次最大尺度(出港前测量单船信息:总长、总宽、船舶水面以上高度、实际吃水)、主机功率、过坝航向、开始时间等。

第十六条 联合调度中心经调度平台向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下达调度指令,并向沿线具有相应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步推送有关信息。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负责执行调度计划指令,制定过闸排档计划,落实现场人员确认并指挥船舶按计划待闸、进闸、过闸,并根据现场情况实时调整。沿线具有相应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执行调度指令,并做好沿线通航管理。

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发现有下列情况时,及时反馈至联合调度中心,由联合调度中心调整过闸排档计划:

(一)通航环境不满足船舶安全航行要求;

(二)船舶不满足适航要求;

(三)船型不符合过闸要求;

(四)通航建筑物运行处于异常、故障状态或发生事故;

(五)列入排档计划的船舶没有按时到达;

(六)其他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和船舶正常通航的情况。

第十七条 联合调度有关信息传递要求如下:

(一)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应依托调度平台每天向联合调度中心报送通航有关信息,联合调度中心负责对通航信息汇总与分析,通航信息汇总应在计划编制前进行。

1.通航信息汇总包括枢纽水情、天气等信息;通航建筑物开放闸次、通过船舶数量、新增报到船舶数量以及上下游待闸船舶数量;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检修、停航等工况信息;

2.通航信息分析包括排除不符合过闸条件的申报船舶;根据通航信息汇总研究确定过闸船舶;根据通航建筑物运行情况和上下游待闸情况,选择适当发船时机等。

(二)调度计划信息统筹发布、查询。

1.通航建筑物的待闸情况、调度计划指令、通航情况等通航信息由联合调度中心统一对外发布;

2.通航建筑物的运行数据以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发布为准;

3.调度信息发布内容包括航向、船名、进闸编号、停泊编号、停泊位置等;

4.船舶通过信息系统平台、手机APP、电话等查询调度及过闸计划。

第十八条 调度管理应急事项如下:

(一)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应在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中制定通航突发事件预警措施和应急预案,按规定报省(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抄送联合调度中心。

(二)通航建筑物水域发生碍航天气、通航建筑物重大故障停航、水上交通事故或交通异动、异常水情气象、地质灾害、通航建筑物检修抢修、航道施工、交通管制等突发事件时启动相关预警和应急预案。

(三)通航建筑物遇突发情况停航按照第十条所述情况执行,停航期间联合调度中心暂停船舶调度;若因抢修或故障导致个别通航建筑物停航,联合调度中心应当组织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最大限度保障其他通航建筑物正常开展调度。

第五章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

第十九条 梯级通航建筑物应当24小时运行,各单位应采取必要措施推进保障嘉陵江昼夜全时段航道正常运行有关工作。具体夜航安排由沿线具有相应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研究制定。

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条件下实施船舶随到随过,船舶或者船队候闸时间不超过2小时,以第一艘船舶进入待闸区(靠船墩)开始计算。

第二十条 通航建筑物运行规定如下:

(一)一般情况。

1.引航道单向通航,即同时间内,共用的引航道内,只有一个进闸船舶流或出闸船舶流;出闸船队优先级高于进闸船队;

2.一个船队应完整连续地通过口门区水域,其他船队的船舶不得插入。出闸船队优先级高于进闸船队优先级。同一时间口门区水域内只能有一个船队的船舶航行;

3.过闸船舶到达待闸区后,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现场指挥人员应当进行确认;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按照调度指令安排过闸;

4.过闸船舶航速限制为:进出通航建筑物的航速不得超过0.4米/秒;在闸室间移泊的航速不得超过0.6米/秒,具体可根据船舶实船试验结果确定;

5.过闸船舶高度不得超过通航建筑物上跨建筑物的通航净空高度;

6.根据船舶吃水深度、设计门槛水深和上下引航道实际水深情况调度船舶过闸。

(二)禁止通过情况。

1.不服从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单位现场指挥的;

2.船舶不适航的;

3.船舶超载、超宽、超高、超深的;

4.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规定的。

(三)应急情况。

通航建筑物坝下水位低于最低通航水位时应采取降低过闸航速、降低载货吨位、暂缓过闸等应急措施,应急通航的技术条件应满足通航建筑物通航设计要求,确保安全航行。

第二十一条 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应按规定编制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应当包括通航建筑物概况、运行条件、开放时间、调度规则、养护停航安排、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信息公开与社会监督等内容。实际运行中需调整的,应履行相应程序。

第二十二条 嘉陵江全线梯级通航建筑物年度检修维护集中安排在每年3月1日开始,各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按照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明确的检修计划组织实施,沿线负有相应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发布航道通告及航行通(警)告。

年度检修维护应昼夜实施,无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0天;年度检修完成后应立即恢复通航。

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以外的检修维护,需停运1天以上的,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应报具有相应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抄送联合调度中心。

第二十三条 沿线具有相应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制定检查计划开展通航建筑物运行检查,督促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严格执行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接报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存在不按规定开放闸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开展现场调查处置。

第六章  通航船舶管理

第二十四条 通航船舶待闸规定如下:

(一)一般情况。

1.船舶应当在指定待闸区停靠,排队等待调度过闸。船舶待闸时,应根据联合调度中心、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的指令有序停靠;

2.待闸船舶应当服从现场调度员的指挥,在接到调度指令后,方可离开原锚泊位置依序进入引航道、通航建筑物指定位置系靠;

3.待闸船舶在引航道内停靠时,应系缆靠船墩,并严格按照限定的停泊数量和要求停泊。

(二)禁止情形。

1.妨碍其他船舶正常航行及进出通航建筑物。

2.船舶擅自进入或穿越禁航区;

3.在引航道内试航试车、抛锚,装卸货物或上下旅客、齐头并进或追抢进、出闸室、撒网捕鱼和游泳;

4.向河道丢弃物品、倾倒垃圾排放、油污及其他有害物质。

第二十五条 通航船舶在闸室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船舶以安全航速谨慎移泊,按照指定的档位停靠,不得超越安全界限标;

(二)货轮停靠时系好满足安全要求的艏、艉缆绳;

(三)船队的所有驳船系好满足安全要求的缆绳;

(四)进、出闸时不得碰撞闸门;

(五)不得从事烧焊等明火作业、燃放鞭炮、敲凿或者进行其它可能影响通航建筑物安全的行为;

(六)不得进行洗(清)舱作业;

(七)不得丢弃物品、倾倒垃圾、排放油污或生活污水等;

(八)服从调度指挥,不得抢档超越;

(九)不得从事上下旅客、装卸货物、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船舶充放水等活动。

第二十六条 通航船舶进出闸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现场指挥进入引航道的指定档位停靠,并查验核对船舶身份、闸次闸号等信息;

(二)按照通航建筑物显示的信号灯进出闸室。船舶在引航道内应以安全航速谨慎行驶;

(三)进闸船舶避让出闸船舶;

(四)靠泊、离泊、移泊船舶避让航行船舶;

(五)单船避让船队;

(六)普通船舶避让载运危险货物船舶;

(七)空载船舶避让重载船舶;

(八)不得在引航道内追越、调头和并列行驶;

(九)不得抢进抢出、碰撞闸门及闸墙;

(十)船舶出闸后,不得擅自在引航道内滞留。

第二十七条 沿线具有相应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制定检查计划开展过闸船舶检查,检查记录应当推送调度平台。通过亭子口升船机的船舶实施过闸必检,具体检查细则由广元市交通运输局制定并组织实施。

对过闸船舶应重点检查船舶尺度、船舶配员、货物种类、实际吃水、水面以上高度等是否满足通航建筑物限定标准,保证船舶满足安全过闸要求。

沿线具有相应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接报过闸船舶涉嫌违法违规的,应及时开展现场调查处置。

第二十八条 船舶经调度后,发生机械故障、水上事故等特殊情形不能按时过闸的,应当及时告知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联合调度中心。联合调度中心应及时向沿线具有相应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经核查情况属实的,取消调度计划,待船舶重新具备过闸条件后再行申报。

第七章  诚信管理

第二十九条 联合调度中心建立过闸船舶诚信档案,动态更新全江船舶过闸诚信行为记录。如实进行过闸申报、遵守调度计划、服从现场指挥和通航管理的普通船舶,应当在优先过闸等方面给予适当奖励。

存在虚假填报申报数据、谎报瞒报过闸、无故不服从调度安排和现场指挥等失信行为的船舶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当次申报线路的过闸资格,再次申报时优先级最低。

第三十条 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和联合调度要求正常运行通航建筑物,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和联合调度中心调令,及时调度船舶过闸,必要时调整枢纽下泄流量;未履行通航保障有关职责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处置并向其他行业部门通报。

第八章  信息管理

第三十一条 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应向联合调度中心提供通航相关工作信息。联合调度中心应每月形成通航工作简报向省(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沿线具有相应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情况。工作简报应包括通航建筑物运行、开放闸数据、货物信息、诚信行为、趋势分析等信息。

联合调度中心每年12月底前向省(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总结报告,抄送沿线具有相应权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 联合调度工作信息应通过调度平台发布,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的微信群等联络渠道中发布的信息不作为联合调度工作依据。联合调度中心通过调度平台定期发布的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调度信息,包括:航向、船名、进闸编号、停泊编号、停泊位置等;

(二)通航建筑物临时性停航信息;

(三)通航建筑物的大修和年度例行检修信息,计划停航30日前发布。

沿线具有相应职责的交通运输部门发布航道公告、航行通(警)告时应推送至调度平台。

第三十三条 联合调度信息管理执行以下规定:

(一)调度平台应具有足够容量的数据存储空间及冗余空间,用于通航建筑物联合调度信息的保存;

(二)通航建筑物联合调度信息应分类保存,并方便信息的查询和调用;

(三)通航建筑物联合调度信息的保存时间不应低于20年;

(四)联合调度中心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信息保密管理,明确设立信息查询、调取权限。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调度规程由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程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嘉陵江梯级通航建筑物联合调度规程(试行)〉的通知》(川交函〔2021〕376号)同时废止。

本规程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规章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附表:通航建筑物运行条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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