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高速公路营运公司,智能公司,总队各支队: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会议要求,进一步激发有效需求,促进企业降本减负,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巩固和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的若干政策措施》(川办规〔2024〕2号)等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两项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政策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新能源货车四川省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2.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四川省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四川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管理局)
2024年4月10日
附件1:
新能源货车四川省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会议要求,进一步激发有效需求,促进企业降本减负,深入实施“电动四川”行动,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持续巩固和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办规〔2024〕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高速公路。
第三条 新能源货车车型分类,按照交通运输部颁布的行业标准《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JT/T489-2019)执行。
第四条 安装ETC装置的新能源货车在四川省内高速公路收费站使用ETC方式通行出站的,享受四川省高速公路通行费20%的优惠。该政策不与其他通行费优惠政策叠加。
第五条 新能源货车优惠政策实施期限为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第六条 享受新能源货车通行费优惠政策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安装ETC装置且使用ETC通行;
(二)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收费站驶出的;
(三)按有关规定正常装载合法运输的;
(四)悬挂的车牌符合新能源号牌相关规定的。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新能源货车通行费优惠政策:
(一)未安装ETC装置或未使用ETC通行高速公路的;
(二)不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收费站驶出的(驶出收费站为外省的);
(三)未按有关规定正常装载或非法运输的;
(四)悬挂的车牌不符合新能源号牌相关规定的;
(五)入口领取CPC卡的。
附件2:
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四川省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会议要求,进一步激发有效需求,促进企业降本减负,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持续巩固和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办规〔2024〕2号)等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高速公路。
第三条 国际标准集装箱分类标准,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委员会颁布的《系列1集装箱 分类、尺寸和额定质量》(GB/T 1413-2023)执行,对运输10英尺、20英尺、30英尺、40英尺、45英尺国际标准集装箱的车辆实施优惠政策。
第四条 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优惠政策是指,安装ETC装置且运输有国际标准集装箱的车辆在四川省内高速公路收费站使用ETC方式通行出站的,享受四川省高速公路通行费60%的优惠。该政策不与其他通行费优惠政策叠加。
第五条 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优惠政策实施期限为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第六条 享受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行费优惠政策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安装ETC装置且使用ETC通行;
(二)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收费站驶出的;
(三)按有关规定正常装载合法运输国际标准集装箱的车辆。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行费优惠政策:
(一)擅自改变箱体结构,运输车辆无固定转锁装置,代码与箱体用途明显不符,箱体标识代码不规范,无箱体铭牌或无法辨识有效期,运输报废淘汰的国际标准集装箱等不符合《系列1集装箱 分类、尺寸和额定质量》(GB/T 1413-2023)标准的;
(二)不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收费站驶出的(驶出收费站为外省的);
(三)未按有关规定正常装载或非法运输的车辆;
(四)入口领取CPC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