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通航水域船舶禁限航和长期停航船舶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船舶禁限航管理适用范围、管理权限及管理措施,要求各地:一是加强长期停航船舶管理,船舶长期停航前需签订《长期停航船舶报告书》,停航期间要强化日常管理、值班值守。二是加强船舶禁限航管控措施动态调整。定期开展评估,不断完善调整船舶禁限航管理各项具体措施,要求相关航段、船舶、企业严格落实。三是加强沟通协作。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与水利、气象、自然资源、应急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多渠道收集、发布水文气象和禁限航信息,切实保障船舶航行安全。(省航务海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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