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交通运输行业处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预案》解读

信息来源:厅运输处 发布日期:2020-03-13 15:36 浏览次数:

政策文件: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交通运输厅行业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应急处置预案》等有关文件的通知

为全面落实“早发现、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的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有效防止疫情通过交通运输场所和交通运输工具传播,切实做好疫情联防联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交通运输厅成立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指导交通运输行业疫情联防联控工作。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行业管理机构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配合当地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并将成立的领导小组向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二、应急响应

按照“高度重视、积极应对、联防联控、依法科学处置”的原则,按照当地党委、政府或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要求,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抓好落实。

三、防控重点

(一)道路运输:汽车客运站、货运站场、班线客运、包车等;

(二)城市客运:公交、城市轨道交通、出租汽车、网约车、公交首末站、城市轨道交通站点等;

(三)水路运输:港口、码头、客(渡)船、旅游船等;

(四)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

(五)厅直单位:厅属院校、食堂、办公区、宿舍区等人员密集场所。

四、应急保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辖区内客货场站(港口、码头)经营企业、城市客运企业、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客货运输企业在客货场站(港口、码头)、公交首末站、城市轨道交通站点、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车船等采取必要的应急保障措施。

(一)督促客货场站(港口、码头)经营企业、城市客运企业、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在当地卫生健康部门指导下在客货场站(港口、码头)、公交首末站、城市轨道交通站点、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配备体温测量仪、消毒药物、喷洒器具、防护服、口罩、手套等防护设备和用品。

(二)督促客货场站(港口、码头)经营企业、城市客运企业、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在客货场站(港口、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点、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按照卫生健康部门要求设立隔离观察室,按要求做好通风和消毒工作。

(三)督促客货运输企业、客货场站(港口、码头)经营企业、城市客运企业、高速公路经营企业组织本单位职工、从业人员学习掌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常识和应急处置相关要求,特别要密切关注司乘人员、检票员、安检员、收费员等一线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采取针对性防护措施,确保从业人员不被传染、健康上岗。

(四)督促客货运输企业在车船上配备口罩、消毒用品、体温计等简便防护物品,并按要求做好车船消毒工作。特别针对市内公共交通工具要实行“日消毒”和“每班次通风”制度,维护良好卫生的乘车环境,降低病毒传染条件。

(五)督促货运场站经营企业积极配合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对来自疫区的车辆、货物进行消毒检查。

(六)督促高速公路经营企业积极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在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设置检疫站。

(七)督促货物运输企业、货运场站经营企业、高速公路经营企业配合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做好活禽运输的查验和禁运工作。

(八)督促做好应急运力统筹储备调度和必要的防疫物资准备,根据疫情变化情况和当地党委、政府的指令,确保疫情防控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运送及时、准确到位。

(九)督促客运企业、客运场站经营企业及时、有效做好旅客疏运工作,对可能出现的旅客高峰聚集情况,通过加开班次及时疏运,减少旅客滞留时间,避免旅客大量滞留。

(十)督促各地各单位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切实做好自身的卫生管理和消毒工作。

五、应急处置

当发现疑似病例时,在做好自身防护措施后,应立即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一)在客货场站(港口、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点、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等场所发现疑似病例时,要立即为疑似病例和与疑似病例有过接触的人员发放口罩,将疑似病例带到隔离观察室,并做好相关人员的登记工作。同时,按照应急报告流程和内容进行报告。后续相关处理事宜按照当地卫生健康部门要求进行。

(二)在车船内发现疑似病例时,要立即为车船内人员发放口罩,做好相关人员的登记工作,并立即按照应急报告流程和内容进行报告。后续相关处理事宜按照当地卫生健康部门要求进行。

(三)对发现疑似病例、确诊病例的客货场站(港口、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点、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车船要按照卫生健康部门的要求进行消毒处理。后续相关处理事宜按照当地卫生健康部门要求进行。

(四)与可疑病例有过接触的交通运输行业人员要按卫生健康部门的规定,实行隔离观察。后续相关处理事宜按照当地卫生健康部门要求进行。

六、应急报告

发现疑似病例,要及时向本单位、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七、应急值守

各地各单位要加强应急值守,保证24小时通信联络畅通。落实值班人员,并将值班电话、传真告知辖区交通运输行业企业和单位,畅通信息报送渠道。发现有疫情,要立即向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并及时向厅报送防控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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