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编制起草说明

信息来源:厅安监处 发布日期:2024-04-18 09:58 浏览次数:

现将《四川省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编制起草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把安全生产摆在了前所未有的重要位置,对安全生产作出系列重要论述,强调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2230号),切实加强和规范我省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按照交通运输部工作要求和厅党组部署安排,厅安全监督处(厅安委办)结合行业实际,牵头起草了《四川省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经征求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和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业重点企业以及社会公众意见,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在充分吸纳各方建议基础上,形成《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隐患分类分级、排查与整改、监督管理和附则等5章共35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各方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开展隐患排查,保障投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应当部署、督促、检查本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全省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工作;厅属负有行业安全监管责任的单位负责指导本行业领域相关工作。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辖区内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所属负有行业安全监管责任的单位负责指导监督本辖区本行业领域相关工作。

(二)划分隐患类型。按照行业领域,隐患分为公路运营、水上交通、道路运输、交通工程建设、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和其他等六个类型。按照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两个等级。一般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当场或短时间内整改消除的隐患。重大隐患按照交通运输部颁布的行业各领域判定标准认定。

(三)完善排查机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每日排查、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相结合的隐患动态排查工作机制。其中,每日排查指生产经营单位结合日常工作,每天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防(监)控设施和自然环境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定期排查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特点,组织开展全面隐患排查,每半年不少于1次。重点查改规章制度贯彻落实、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等情况。专项排查指生产经营单位在一定范围、领域组织开展针对性排查。一般包括政府及部门专项部署、安全生产条件变化、发生事故等。

(四)细化治理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发现的一般隐患和能及时消除的重大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消除,整改完成后由本单位组织验收销号。对排查发现的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整改的重大隐患,制定治理方案,明确治理措施、责任人员、时间节点、保障措施等,及时整改消除,并严格落实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销号制度。

(五)强化监督检查。明确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将隐患排查治理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督促检查。对危险性较大、治理难度较高、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重大隐患,应当对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挂牌督办,并进一步明确了挂牌督办的范围。

三、下步工作建议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经审议通过后印发实施,由厅安监处(厅安委办)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处室)抓好贯彻落实。

相关文件: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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