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清廉说(第二十四期)

发布日期:2022-10-24 18:24 浏览次数:

编者说

翻看近年通报案例,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或者违规占用公物的行为并不鲜见。一些人为了揩把公家的油,从高价值的车子房子、电脑相机,到小小的几袋化肥、几份报纸,什么都能成为他们的囊中之物。殊不知,这种行径已经不是占便宜那么简单,而是严肃的违反党的廉洁纪律甚至违法犯罪行为。小编提醒各位党员干部,违规占公物,处分在眼前,切莫贪图小便宜。

【纪法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纪法释义

第一类是直接侵占公物。行为人要么分文不给一毛不拔,要么象征性地支付点钱款,就把公物占为己有。这里根据侵占对象的不同,又可以分为两种。如果侵占的是非本人经管的公物,则适用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那么,如果侵占的是本人主管、管理和经手的公物呢?这就应当认定为贪污违法行为,如果达到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条件的,则构成贪污犯罪。2015年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坚持纪法分开原则,删除了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并为最新修订版本所沿袭。因此,对该行为可适用条例总则中的纪法衔接条款,追究责任人相应的党纪和法律责任。

第二类是违规占用公物。其与前文直接侵占公物的主观目的不同,前者是以占有为目的,侵犯的是公物的所有权;而本行为的目的只是占用,侵犯的是公物的使用权。有的占用公物是归个人使用,包括供自己或者家人、朋友等使用。对于此类行为,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有专门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除了归个人使用,还有一些人通过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或者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此等行为违纪性质更为严重。因此,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二条在第二款、第三款也相应加大了惩处力度,只要有该行为即给予处分,且处分档次最高至“开除党籍”。

需要注意的是,违规占用公物还存在一个转化的问题。现实中,如果行为人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占用公物时间超过六个月,应退还而不退还,或者使用价值已尽(将尽)而无法退还的,行为性质就发生了转化,变成了“侵占行为”,应当根据具体情节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或者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典型案例

云南省昆明市原副市长谢新松:喜新厌旧贪心不足 长占民企车辆直至案发。“手里已经占了一辆车,用旧了就想把别人新的换过来。”云南省昆明市原市委常委、副市长谢新松长期占用民营企业车辆,受到严肃查处。

2009年,时任昆明市委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的谢新松以工作繁忙、公车接待不方便为由,要求所辖业务范围内的某公司为其配置一辆车。该公司遂购置了一辆帕萨特,供谢新松个人长期使用。2012年,昆明市委派出一名工作人员到该公司任帮办。该公司为其配备了一辆新款帕萨特。看到别人开着新车,谢新松又“眼红”了,便找到上述公司,要求调换过来。于是他又将这辆新款帕萨特占为己有,一直用到案发。

“勤廉奉业甘风雨,读罢春秋好回家!”这是网上流传的谢新松的诗作。这位文采过人的官员嘴上说着“勤廉奉业”,背后却是另一套。2015年10月,谢新松因违反廉洁自律规定,长期占用民营企业车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人民币7万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人民币500余万元,产生孳息100余万元等问题被开除党籍、行政开除,违纪所得被收缴,涉嫌犯罪问题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清廉说

古人有“公烛之下,不展家书”的故事,微小如烛光,都能做到公私财物泾渭分明,着实令人感佩。公是公,私是私,党员干部更应当分得清清楚楚。拿点公物、揩些油水、蹭点好处,看似事情不大,但这往往是许多腐败行为发生的起点,久而久之,必然导致人生的倾覆沉沦。党员干部唯有恪守“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的准则,面对公器公物,心中的那个声音才会无比清晰而坚定:“苟非吾之所有,虽一毫而莫取”。

案例来源中央纪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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