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四川省雅安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在建隧道工程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隧道掌子面存在节理裂隙扩大、渗水加剧等问题,造成以上问题的原因为施工中支护参数未按设计要求或专项施工方案实施,依据《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属于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在对施工单位未按照设计要求施工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后,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发现,李某某系该隧道工程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施工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根据施工单位制定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李某某每月至少应组织开展1次隐患排查治理,但自2023年3月隧道施工以来,其抱有“隐蔽工程不易被发现”的侥幸心理仅开展1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未及时发现该隧道掌子面未施作超前支护的事故隐患,未及时制止和纠正施工过程中未按行业规范、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行为,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经调查取证,2025年8月,四川省雅安市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结合自由裁量基准,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及危害后果等因素,最终作出责令李某某限期改正,并处罚款2.7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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