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26日,四川省眉山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对辖区重点运输企业开展部门联合检查时,发现某运输有限公司所属经营性驾驶员和车辆存在“长时间、多频次”疲劳驾驶的问题线索。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公司对于长期多次发生疲劳驾驶的驾驶员和车辆,未按公司制度进行教育处罚,大部分疲劳驾驶现象仅以GPS监控平台自动触发提醒信息和微信工作群提醒作为处置结果,2024年6月以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多次通报该公司存在驾驶员疲劳驾驶的事故隐患,但该公司均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
眉山市交通运输局依据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交办运﹝2023﹞52号)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参考交通运输部安委办印发《检查指导组典型案例深度分析报告汇编》中典型案例深度分析报告,判定该公司长期存在大量疲劳驾驶行为且未及时处置属于重大事故隐患。该公司的行为构成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眉山市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其责令改正并给予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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