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4年1月12日,成都市交通运输局联合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对成都市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其公司任命的安全员汤某未通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经调查,汤某于2017年4月24日入职该公司,一直从事安全员工作,负责公司安全部门的日常管理。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于2023年10月曾对该公司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其完善安全生产制度、督促公司配置的安全员通过安全考核。截至2024年1月12日联合检查当天,该公司配置的安全员汤某仍未通过安全考核。
二、处理结果
针对上述违法事实,汤某作为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在其从事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相关工作6个月内完成安全考核工作,不符合《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第七条相关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成都市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在充分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和危害后果等情况,责令其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于2024年2月22日对其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一万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1月20日,该公司配置的安全员汤某通过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
三、典型意义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生产经营单位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是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在本单位的具体贯彻执行者,是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具体落实者,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保护神”。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知识水平的高低、工作责任心的强弱,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起着重要作用。本案中,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为其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留下安全隐患,给人民群众的安全出行造成威胁。本案的查处进一步督促企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地落实,规范运输行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要求,确保道路运输经营安全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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