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修订内容解读

发布日期:2022-11-16 15:05 浏览次数:

一、背景情况

为完善我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管理体系,进一步增强四川省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从业单位的守法、诚信意识,引导四川省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家、部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2019年厅印发实施了《四川省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从运行情况来看,《办法(试行)》规定的评价程序、方法合理,制定的评价指标操作性较强。同时,也存在着评价指标不够全面、部分指标分值不合理、个别流程规定不够明确等问题。此外,去年12月厅印发实施了《四川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办法》,《办法(试行)》需做相应修改完善。

在此背景下,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修订有关规定,厅组织开展了《办法(试行)》修订工作。

二、工作过程

在修订过程中,厅征求了厅直有关单位意见建议,经修改完善后,按照《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通过“信用交通·四川”网站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建议,并开展了市场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等工作,经2022年第3次厅务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印发实施《四川省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三、主要修订内容

《办法》正文共包含“总则”“信用分级和考核方式”“信用评价程序和方法”“初次信用评价”“年度信用评价”“不定期信用评价”“结果运用”“监督检查”“附则”九个章节,共计三十四条,另有附件3个。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正文条款

一是进一步明确信用评价范围:“省本级实施、由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安排且投资金额达到当年四川省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含工程和服务)的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项目”。不属于上述范围内的省级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项目,以及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设的交通运输信息化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是明确了项目业主单位在公示季度信用评价得分时,要同时公示具体失信行为、扣分项。且从业单位可在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业主单位或厅提出申诉,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是明确了在同一评价年度内,同一从业单位同时承担施工类和非施工类合同段时,应分别按施工类和非施工类评分标准开展评价,并取较低信用等级作为其最终信用等级。

四是根据新近修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通报批评”属于行政处罚的类型之一。但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可设立行政处罚措施,因此对于信用评价等级为C、D级的从业单位不再进行通报批评。

(二)评价指标

一是补充完善“人员到位”评价指标。针对信息化项目建设过程中从业单位人员擅自更换、出勤率不符合有关约定的突出问题,新增了从业人员会议出勤、驻场方面的考核指标,并提高从业单位擅自更换项目人员、施工单位原因造成项目进度滞后等失信行为扣分值。

二是补充完善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评价指标。根据监理单位的职责定位,补充完善了关于监理单位会议记录、监理文档整理等方面的考核指标,引导监理单位做好文档监理工作。

三是将部分严重失信行为纳入不定期信用评价。将“项目实施或运行维护期间,因从业单位原因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的”“在信用信息服务系统录入虚假信息的”两项失信行为纳入不定期信用评价。出现上述失信行为后,经调查核实可直接将从业单位信用等级定为C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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