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四好农村路”示范县和示范市评定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1-03-10 17:38 浏览次数: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四好农村路”示范县和示范市评定办法的通知

川办发〔2020〕69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四川省“四好农村路”示范县和示范市评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1月23日

四川省“四好农村路”示范县和示范市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建设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交通强国建设、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等要求,切实推进“四好农村路”示范县和示范市创建管理工作,促进我省农村公路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四好农村路”示范县(市、区)(以下简称示范县)、示范市(州)(以下简称示范市)评定。

第三条 评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广泛开展、严格把关、优中选优”的原则。

第四条 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示范县、示范市申报和评定工作。交通运输厅牵头,会同财政厅、农业农村厅、省扶贫开发局具体负责评定工作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每年示范县、示范市评定数量原则上分别不超过全省县(市、区)、市(州)数量的20%。

第二章 示范县评定

第五条 申报示范县评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县(市、区)政府将“四好农村路”纳入年度重点工作安排。

(二)建立以政府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四好农村路”发展资金保障机制,相关经费已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并落实到位。

(三)县级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工作人员配备到位、职能职责明确,并正常开展工作。

(四)农村公路列养率达100%,中等及以上农村公路占比不低于75%。

(五)乡镇、具备条件的建制村通客车比例达到100%。

(六)符合要求的“四好农村路”示范路总里程达100公里以上,且县、乡、村道示范路里程原则均不低于20公里。

(七)全面建立县、乡、村三级路长组织体系,路长工作机制完善、运行良好。

(八)考核年度期间交通运输领域未发生落实国家和省重点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影响被通报处理的情况;未列入交通建设“负面名单”;行政区域内未发生因安防设施不完善、安全管理不到位等原因引起的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和交通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未出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同志因廉政问题被查处等情况。

第六条 示范县评定实行量化打分制,总分以100分计。示范县评价指标体系由综合、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五方面组成。

第七条 示范县评定工作按照县级自愿申请、市级初评推荐和省级综合评审的程序进行。具体流程为:

(一)县(市、区)政府经自查符合示范县申报条件的,向市(州)政府申请初评。

(二)市(州)政府组织初评,对符合要求的县(市、区),提出初评推荐意见,连同县(市、区)政府初评申请、示范县创建工作方案和工作总结、示范县创建相关支撑材料,报交通运输厅。

(三)交通运输厅会同财政厅、农业农村厅、省扶贫开发局组建省级综合评审验收组,进行内业核查和现场检查,对省级综合评审得分在80分及以上且经公示无异议的县(市、区),报请省政府评定为“四川省四好农村路示范县”。

第三章 示范市评定

第八条 申报示范市评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市(州)政府将“四好农村路”纳入年度重点工作安排。

(二)市(州)政府出台“四好农村路”建设支持政策,并明确资金支持。

(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要求,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分级落实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补助资金。

(四)全面推行农村公路路长制。

(五)辖区内省级示范县数量应满足:县(市、区)总数不超过5个的,省级示范县数量应达到100%;县(市、区)总数为6—10个(含)的,省级示范县数量应达到90%以上,其他县(市、区)应满足省级示范县评定基本条件;县(市、区)总数为11—15个(含)的,省级示范县数量应达到80%以上,其他县(市、区)应满足省级示范县评定基本条件;县(市、区)总数为16个(含)以上的,省级示范县数量应达到70%以上,其他县(市、区)应满足省级示范县评定基本条件。辖区内有全国示范县的,每个全国示范县按1.5个省级示范县计算。

(六)考核年度期间交通运输领域未发生落实国家和省重点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影响被通报处理的情况;未列入交通建设“负面名单”;行政区域内未发生因安防设施不完善、安全管理不到位等原因引起的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和交通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未出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同志因廉政问题被查处等情况。

第九条 示范市评定实行量化打分制,总分以100分计。示范市评价指标体系由工作机制、制度建设、资金保障、目标完成、示范创建、工作推动及廉政建设七方面组成。

第十条 示范市评定工作按照市级自愿申请和省级综合评审的程序进行。具体流程为:

(一)市(州)政府经自查符合示范市申报条件的,向交通运输厅申请评定,提交市(州)政府书面申请、示范市创建工作方案和工作总结、示范市创建相关支撑材料等。

(二)交通运输厅会同财政厅、农业农村厅、省扶贫开发局组建省级综合评审验收组,进行内业核查和现场检查,对省级综合评审得分在80分及以上且经公示无异议的市(州),报请省政府评定为“四川省四好农村路示范市”。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十一条 省政府对示范县、示范市在农村公路建设计划安排、资金补助等方面给予鼓励支持,通过省级财政预算交通专项资金分别给予示范县、示范市专项资金奖励1000万元、2500万元。获评全国“四好农村路”示范县、示范市的,省政府按照国家支持政策进行配套奖励。专项奖励资金应统筹用于“四好农村路”发展。

第十二条 对省政府评定的示范县、示范市,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和省扶贫开发局每年按照不少于10%的比例进行资格复核。复核结果符合评定标准的予以保留,不符合评定标准的限期整改,整改期原则为4个月。经整改符合评定标准的,由市(州)政府向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和省扶贫开发局报送复审申请和整改报告。

第十三条 省政府评定的示范县、示范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和省扶贫开发局联合报请省政府撤销评定,并纳入交通运输厅“负面名单”管理。撤销评定的县(市、区)、市(州)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示范评定。

(一)在申请评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不正当行为的。

(二)资格复核发现突出问题,整改后仍未达到评定标准的。

(三)发生较大及以上交通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道路运输责任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出现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同志因廉政问题被查处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创建“四好农村路”示范县评定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6〕70号)同时废止。示范县和示范市评定实施细则由交通运输厅会同财政厅、农业农村厅、省扶贫开发局制定。

附件:1.四川省“四好农村路”示范县评定标准

   2.四川省“四好农村路”示范市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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