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继旺(身份证件号:320823********5051):
你于2024年9月28日在G76厦蓉高速(隆纳段)因实施违法超限运输行为,构成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大件运输超限)。本单位已于2025年2月17日依法向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川630119交罚〔2024〕0069号),因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及委托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有效送达,后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进行有效送达,你自送达至今未履行缴纳罚款义务。就上述未履行义务,本单位曾通过电话联系你,但你未接听;后于2025年10月15日通过邮寄方式向你送达《催告书》(案号:川630119交罚〔2024〕0069号),该邮件于2025年10月21日被退回。此后,本单位委托沭阳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进行送达,该大队因你长期不在沭阳县,通过微信方式进行了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催告书》(案号:川630119交罚〔2024〕0069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同时在四川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第一支队十九大队驻地公告栏内张贴。
特此公告。
附件:
《催告书》(案号:川630119交罚〔2024〕0069号)
联系地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连江路二段7号,邮编:646000。
联系人:刘亮 联系电话:0830-4211033
四川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第一支队十九大队
2025年11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