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交通执法第一支队十一大队公告

发布日期:2021-04-09 10:52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第一支队十一大队

邹正鹰(510212********4119):

本机关关于你2020年7月3日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一案,现已调查终结并已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邮寄送达《催告书》(川交高执一支十一大罚催字〔2021〕1号),故向你公告送达《催告书》(川交高执一支十一大罚催字〔2021〕1号)。

本机关催告:邹正鹰应于本公告期满10日内履行《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交通执法第一支队十一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川交高执一支十一大罚〔2020〕15号)中载明的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的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川交高执一支十一大强执决〔2020〕1号)中载明的加处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的行政强制执行,将上述罚款和加处罚款缴纳至四川省财政厅在银行开设的罚款专户,缴纳账户为四川省财政厅,缴纳账号为(工商银行:4402903009026400275;农业银行:910101040000718;建设银行:51001890836050474623;邮储行:100098397440010001;交通银行:511601016018160137724),缴纳逾期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即送达;本公告同时在你提供的经常居所、住所和本机关驻地公告栏张贴。你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可向本机关进行陈述或申辩,本机关将依法核实。

特此公告。

交通执法机构联系地址:G4215蓉遵高速(泸州段)石洞收费站

案件办理人员:李波、卜克   联系电话:0830-2660815

附件:《催告书》(川交高执一支十一大罚催〔2021〕1号)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交通执法第一支队十一大队

2021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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