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志刚(身份证号码:511022*********814):
本单位立案调查的2019年5月15日邓志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一案,现已调查终结,并制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川交高执一支十二大责改〔2019〕19号)后依法向你进行送达。因调查至今你方无法联系且下落不明,经多种方式仍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川交高执一支十二大责改〔2019〕19号)。其文书内容见附件。
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川交高执一支十二大责改〔2019〕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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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交通执法第一支队十二大队
2021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