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质监发〔2011〕572号)

发布日期:2021-04-26 11:09 浏览次数: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质监发〔2011〕5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
  现将《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日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基本要求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从业管理,促进监理市场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取得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应按规定进行从业登记和业绩登记。
  从业登记是指与监理企业建立合同关系的监理工程师,声明以监理工程师名义从事工程监理或相关业务活动的起始记录。
  业绩登记是指监理工程师在工程项目中代表监理企业以监理工程师名义从事监理工作的记录。
  第三条 工程项目总监、副总监、总监代表、驻地、副驻地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在项目中标监理企业进行从业登记和业绩登记。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以下简称部质监局)负责建立和完善登记管理制度及网络登记系统,监督、检查和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省级质监机构)的登记工作。
  各省级质监机构负责本地区监理工程师登记的具体工作。其中,从业登记由监理企业注册地的省级质监机构负责,业绩登记由负责工程项目监督工作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质监机构)负责。
  第五条 登记工作依托部质监局网络登记系统进行,遵循个人录入、企业复核、质监机构审核的原则。监理工程师对其录入和填写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 从业登记

  第六条 申请从业登记的监理工程师应正式受聘于一家监理企业,依法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企业为其正常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离退休人员除外,属于企业内部人事调动或事业单位编制情形的,需提供相关证明)。
  第七条 申请人通过虚假手段获得监理资格证书的,提供虚假登记资料的,违反规定同时受聘于两家以上企业的,信用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很差(信用评价累计扣分大于等于24分)的,仍在刑事、行政处罚期内的,或在职的国家公职人员,省级质监机构不得予以登记。
  省级质监机构发现已登记的监理工程师有上述情形的,应当直接注销登记,并告知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本人。省级质监机构应对直接注销从业登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监理资格证书号、注销原因等情况进行记录备查。
  第八条 申请从业登记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监理工程师从业登记表(格式见附件1、附件2);
  (二)身份证件复印件(原件备查);
  (三)监理资格证书和职称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四)劳动合同复印件(原件备查)和缴纳保险情况证明(离退休人员除外,属于企业内部人事调动或事业单位编制情形的,需提供相关证明);
  (五)其他需提交的资料。
  第九条 省级质监机构收到监理工程师的从业登记表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第十条 自从业登记审核通过之日起,省级质监机构6个月内不受理同一监理工程师的从业登记注销申请。已办理过从业登记的监理工程师,其身份证件、监理资格证书、职称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办理个人信息变更。个人信息变更由本人书面提出,所在监理企业复核,报省级质监机构审核。监理工程师应按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变更证明资料。
  第十一条 监理工程师与监理企业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合同终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监理企业提交从业登记注销表(格式见附件3)。监理企业应在收到注销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工作并报省级质监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监理工程师因其他原因离开监理企业的,自其离开之日起,企业应在20个工作日内向省级质监机构提交从业登记注销表。
  省级质监机构收到从业登记注销表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注销。
  第十二条 监理工程师在原从业登记的监理企业注销登记后,方可变更登记至其他企业。对于已进行从业登记的监理工程师,其年龄达到65岁时自动退出从业登记人员数据库。监理工程师变更从业登记所在企业的历史记录可供社会查询。
  第十三条 监理工程师已离开监理企业,未在规定的时限内申请从业登记注销的,监理企业应当及时向省级质监机构申请办理其从业登记注销。
  监理工程师已离开监理企业,并向监理企业提出从业登记注销,监理企业逾期未予以从业登记注销确认的,监理工程师可持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向省级质监机构申请办理从业登记注销。

第三章 业绩登记

  第十四条 在工程项目上从事监理工作的监理工程师应在进场后2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质监机构提交业绩登记表(格式见附件4)。项目质监机构收到监理工程师业绩登记表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十五条 监理工程师结束工程项目现场监理工作的,自其离开项目现场监理机构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监理企业向项目质监机构提交业绩登记截止表(格式见附件5)。质监机构收到业绩登记截止表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监理企业逾期未办理的,由项目质监机构责成其限期改正。
  第十六条 监理工程师在一个工程项目的业绩登记截止审核确认后,方可在下一工程项目上进行业绩登记。未进行业绩登记或业绩登记尚未截止的项目,不作为监理工程师个人的完整业绩。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省级质监机构应建立健全从业登记、业绩登记相关管理制度,确保登记工作有序开展。从业登记、业绩登记过程中经审核的电子信息与纸质资料信息具有同等效力。登记申请等相关纸质资料应保存3年。
  第十八条 监理企业或监理工程师在从业登记、业绩登记中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相应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管理。质监机构工作人员在登记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按违反质监工作纪律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登记工作中的违规行为向质监机构进行举报投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部质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交通部办公厅《关于完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岗位登记制度并开展岗位登记工作的通知》(厅质监字〔2005〕131号)中的附件《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岗位登记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1.监理工程师从业登记表

      2.监理工程师从业登记表 

      3.监理工程师从业登记注销表

      4.监理工程师业绩登记表

      5.监理工程师业绩登记截止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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