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起着关键性和决定性的作用。
绵阳市在省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联合开展的全省道路客货运输突出违法违规行为攻坚行动中,实行部门联动,狠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这“关键少数”,现将北川羌族自治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查处普货运输企业法定代表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典型案例予以曝光,请广大道路客货运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引以为戒。
典型案例:
普货运输企业法定代表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罚款2万元
2025年7月1日,北川羌族自治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深入辖区万传(绵阳)物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法定代表人侯某青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组织落实本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及时消除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企业被评为高风险的问题隐患未及时整改消除),遂依法对该企业法定代表人侯某青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万传(绵阳)物流有限公司位于绵阳市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拥有重型自卸货车和重型半挂牵引车共67辆,在2025年2-5月,根据公安部交通大数据平台对其所属车辆近三月违法、车辆审验、交通事故、所属驾驶人计分及驾驶证审验换证等综合分析研判,连续四个月被评价为高风险运输企业,根据《道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指引(试行)》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被市道安办连续四个月通报。绵阳市交通运输部门根据全省道路客货运输突出违法违规行为攻坚行动有关部门联动、“高风险”评价结果互认的工作要求,采取约谈警示、入企检查、暂限扩大经营范围和规模、跟踪问题隐患整改、实施行政处罚等措施加强“高风险”企业监管,消除隐患,保障安全。
管理规定连线:
【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其他规定】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
警示提醒:
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是关键!请广大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七项职责,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盯牢人,看紧车,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供稿:罗小雨 张禺
核稿:袁先
审核:梁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