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CQJH-CG-20251028
四川省道路运输综合管理与服务信息平台工程一般变更设计采购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采购人: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管理局
采购代理机构:重庆佳宏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目 录
重庆佳宏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管理局委托,拟对四川省道路运输综合管理与服务信息平台工程一般变更设计采购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CQJH-CG-20251028
2.项目名称:四川省道路运输综合管理与服务信息平台工程一般变更设计采购
3.采购人: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管理局
4.采购代理机构:重庆佳宏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二、资金情况
资金已落实,采购预算: 21.22 万元。
三、采购项目简介:
本项目共1个包,拟确定四川省道路运输综合管理与服务信息平台工程一般变更设计采购供应商一名。(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四、供应商邀请方式
本次竞争性磋商邀请在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管理局官网(http://jtt.sc.gov.cn/jtt/c102008/yunguang.shtml)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1)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
(2)供应商没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证明或承诺、声明函;
(3)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近三年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六、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为采购项目提供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磋商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磋商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七、磋商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磋商文件自2025年10月31日至2025年11月06日上午09:00-12:00,14:00-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现场获取或在网上获取。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400元/份(磋商文件售后不退, 磋商资格不能转让)。
方式一(现场获取磋商文件):经办人员在成都市武侯区蜀锦路88号阳光金融中心1605现场提交以下资料:供应商需提供《介绍信》原件;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联系方式:手机号,邮箱号),以上资料复印件必须加盖供应商鲜章。
方式二(网上获取磋商文件):供应商需提供《介绍信》原件;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扫描件;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联系方式:手机号,邮箱号);并将以上资料扫描件和付款截图发送至招标代理机构邮箱601535229@qq.com。注:①付款时请使用支付宝支付至“13627671005”账户,切记在转账时一定要备注报名单位公司名称;②获取招标文件的资料原件请于开标当日交至招标代理机构;③若因投标人提供的错误信息,对其投标事宜造成影响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所有责任。以上资料复印件必须加盖供应商鲜章。
本项目采购公告以“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管理局网(http://jtt.sc.gov.cn/jtt/c102008/yunguang.shtml)”发布的信息为准,如有变动请供应商及时关注最新信息。
八、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5年11月12日10 时30分(北京时间)。
九、递交响应文件地点:成都市武侯区蜀锦路88号阳光金融中心1605,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逾期送达或没有密封的响应文件恕不接收。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十、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5年11月12日10 时30分(北京时间)在磋商地点开启。
十一、磋商地点:成都市武侯区蜀锦路88号阳光金融中心1605。
十二、联系方式
采购人: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管理局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太升南路155号
联系人:唐老师
电 话:028-86751737
采购代理机构:重庆佳宏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市武侯区蜀锦路88号阳光金融中心1605
联系人:李先生
电 话:028-81911988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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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应知事项 |
说明和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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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
采购预算: 21.22 万元 最后报价超过采购预算,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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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
最高限价: 21.22 万元 最后报价超过最高限价,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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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联合体(实质性要求) |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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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低于成本价 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
1.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供应商的书面说明材料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2.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3.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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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 (实质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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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 1.对记入诚信档案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按照10%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参与评审。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其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 2.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响应文件中进行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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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磋商情况公告 |
供应商磋商结果等信息在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管理局网(http://jtt.sc.gov.cn/jtt/c102008/yunguang.shtml)予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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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磋商保证金 |
本项目不收取。 注:所有关于磋商保证金的条款按照此条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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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履约保证金 |
本项目不收取。 注:所有关于履约保证金的条款按照此条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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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磋商文件咨询 |
联系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028-819119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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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磋商过程、结果工作咨询 |
联系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028-819119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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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供应商询问 |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询问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 联系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028-81911988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蜀锦路88号阳光金融中心16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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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成交通知书领取 |
采购结果公告在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管理局网(http://jtt.sc.gov.cn/jtt/c102008/yunguang.shtml)上发布后,请成交供应商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到重庆佳宏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领取成交通知书。 联系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028-81911988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蜀锦路88号阳光金融中心16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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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代理服务费 |
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向代理机构一次性付清,收费标准参照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计改发【2011】534号文件收取(不足6000元按6000元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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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现场踏勘 |
不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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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合同分包 (实质性要求) |
本项目不允许合同分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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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附表以外的采购文件相关内容如与本附表表述不一致的,以本附表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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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总 则
1.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所叙述的服务采购。
1.2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采购主体
2.1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管理局。
2.2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重庆佳宏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3. 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 按照规定获取了磋商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 磋商费用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磋商活动的全部费用。
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
5.5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6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
5.7回避。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联合体竞争性磋商(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
7.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8.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8.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8.2 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8.3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8.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三、磋商文件
9.磋商文件的构成(实质性要求)
9.1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重要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履约保证金、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9.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0.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0.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5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1.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1.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
11.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
11.3 供应商考察现场或者参加答疑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四、响应文件
12.响应文件的组成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磋商过程中澄清。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两部分,分册装订。
12.1 资格响应部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及优惠承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承诺函;
(2)供应商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证明材料;(见磋商文件第四章)
(3)其他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4)供应商承诺给予采购单位的各种优惠条件(优惠条件事项不能包括采购项目本身所包含的采购事项。供应商不能以“赠送、赠予”等任何名义提供货物和服务以规避磋商文件的约束。否则,供应商提供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磋商文件处理,即使成交也将取消成交资格)。
12.2其他响应部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做出的技术应答,主要是针对磋商项目的技术指标、参数和技术要求做出的实质性响应和满足。供应商的技术应答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报价函(①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格式填写报价函、报价一览表。每项费用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②供应商报价应为完成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要求的服务所应包括内容的所有价格。应包括所提供服务的培训费、人员费用、设备费用、线路租赁、税费及其他有关的为完成本项目发生的所有费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的除外。③竞争性磋商文件未列明,而供应商认为必需的费用也需列入报价。);
(2)报价一览表;
(3)项目实施方案;
(4)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要求作出的其他应答和承诺。
13.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3.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
14.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5. 报价货币(实质性要求)
15.1所有报价一律以人民币报价。采购人不接受任何非人民币币种的报价。
15.2供应商的报价是其响应本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括供应商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
16.响应文件格式
16.1 供应商应执行磋商文件第八章的规定要求。
16.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磋商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7.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7.1 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性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7.2 其他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其他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7.3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7.4 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
17.5(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XX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7.6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17.7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17.8(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
17.9 响应文件统一用 A4 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18.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不属于本项目磋商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响应文件时及时处理)
18.1 响应文件可以单独密封包装,也可以所有响应文件密封包装在一个密封袋内。
18.2 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
18.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18.4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
19.响应文件的递交
19.1 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19.2 最后报价表在磋商后,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时递交。
19.3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20.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18.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20.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0.2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0.3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件。
20.4 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20.5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评审
21.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磋商文件第九章的规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22.确定成交供应商
22.1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2.2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磋商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2.3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3.行贿犯罪档案
23.1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否存在行贿犯罪记录(在响应文件中作出无行贿犯罪的承诺(承诺函格式自拟),如果发现虚假承诺,作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23.2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成交后未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成交后签订采购合同未履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同时撤销采购合同;成交后签订采购合同且已经履行的,将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24.成交结果
24.1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4.2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本项目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向采购人交纳。
24.3成交供应商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应当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将项目成交通知书送达成交供应商。
25.成交通知书
25.1成交通知书为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5.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5.3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合同事项
26.签订合同
26.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6.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
26.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6.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6.5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7.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27.1 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事前载明。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
27.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8.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9.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采购合同一致。
30.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30.1 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采购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30.2 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31.履行合同
31.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1.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2.验收
32.1本项目采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采购合同的要求进行验收。
32.2 验收结果合格的,成交供应商凭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办理履约保证金的退付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
33.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本项目采购资金付款详见第五章规定的付款方式。
八、磋商纪律要求
34.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
(8)将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35.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1项至第6项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1)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
(2)供应商没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证明或承诺、声明函;
(3)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近三年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二)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授权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代表证明材料。
一、应当提供的供应商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资格要求相关证明材料:
1、承诺函原件(见第八章响应文件格式:承诺函);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非法定代表人参与磋商适用,原件),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表身份证(非法定代表人参与磋商适用,复印或扫描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参与磋商适用,复印件或扫描件)
3、企业法人:提交: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齐全,对于已完成“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须提供“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均为复印件或扫描件);
事业法人:提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未换证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均为复印件或扫描件);
其他组织: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未换证的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均为复印件或扫描件);
个体工商户: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均为复印件或扫描件);
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扫描件)。
4、供应商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在承诺函中作出明确的承诺或声明);
5、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证明【①可提供2024或2025年度财务报表(包含资产负债表);②也可提供2024或2025年任意月份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③供应商工商注册时间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不足一年的也可提供银行开户证明材料;④事业单位也可提供财务会计制度管理文件;⑤提供承诺函或声明函】;
6、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证明(2025年1月至今任意月份的依法缴纳税收及社会保障资金证明复印件或扫描件,提供该项材料存在困难的,可在承诺函中作出明确的承诺或声明);
7、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在承诺函中作出明确的承诺或声明);
8、供应商没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证明或承诺、声明函(提供承诺函或声明函);
9、 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近三年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承诺函原件,格式自拟)。
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承诺函原件,格式自拟)。
(二)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相关证明材料:
(1)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代理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注: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代理书原件需加盖公章;②如响应文件均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的且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本人参与磋商的,则可不提供。)
二、供应商应提供的报价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无。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内容及其他商务要求
前提:本章成交注“★”号的条款为本次采购项目的必须满足的内容,供应商应全部满足,否则作无效响应处理。
为进一步满足道路运输行业监管服务信息化建设新需求,厅运管局按照省政府“大数据、大系统、大协同”建设思路,持续升级完善运政大平台“一个数据中心、三大应用平台”功能。2025年10月11日,第20次局党委会审议通过启动四川省道路运输综合管理与服务信息平台工程一般变更工作(见附件1、2)本次变更需求主要包括升级完善10个子系统功能模块,金额估算658万元,最终价格以第三方审计认定价格为准,建设内容均为现有系统升级改造,未超出初步设计许可范围,费用也未超过工程总费用的 15%。
按照厅信息化项目建设要求,变更部分需重新设计。建议按照运政大平台工可核准意见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采购一家设计单位承担本次设计工作。
二、 设计内容
本次运政大平台新建需求涉及运政大平台10个子系统功能模块,主要内容如下:
(一)完善8个业务系统。一是完善道路运输企业服务子系统,建设一超四罚深度分析、应急储备监管、行业安全综合监管模块;二是完善货物运价及成本监测子系统,建设样板企业运价动态监管模块;三是完善四川省客运管理子系统,建设定制客运及客运站电子客票监管、公交车监管服务模块;四是整合大数据分析决策子系统和市场运行与综合监管子系统,新建舆情处置模块;五是完善四川省货运管理子系统,新建危货监管服务、国际物流监督管理模块;六是完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务管理子系统,新建城市客运企业安全考核服务管理模块;七是完善主动安全智能防控子系统,建设报警智能核查、密钥管理、“两客一危”车辆分类分级赋码管理模块;八是完善行政审批服务子系统,新建普货运输企业全生命周期联办服务模块。
(二)强化行业信息查询共享。一是依托局微信公众号新建统计查询移动端,帮助行业管理人员实时查询人、车、户等基本信息,精准掌握行业动态;二是依托道路运输企业服务子系统建设道路运输综合信息服务模块,通过互联网渠道向企业公开行业数据,提升政策解读的覆盖面和公众查询便利度。
(三)加强数据治理及安全保障。一是优化道路运输行业数据库架构,改造数据查询写入方式,建立不同类型数据实时同步机制,实现运政数据分类存储。二是开展运政大平台各子系统国产服务器适配改造工作,将系统迁移部署至国产操作系统的服务器平台,实现核心业务系统安全可控、稳定高效运行和全面自主可控目标。三是打造“蜀小运”人工智能助手,搭建本地化的道路运输行业知识库,为运政大平台提供包括文稿写作、操作引导、数据查询、数据分析在内的智能办公辅助服务。
运政大平台本次一般变更建设内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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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内容 |
具体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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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道路运输企业服务子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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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一超四罚深度分析模块 |
一是建设违法案件信息管理功能模块,实现违法案件信息的集中存储与高效管理。通过整合多方系统数据并进行交叉比对,形成数据闭环,增强监管合力,提升超限超载监管效率,达成全过程监管目标;二是开发数据应用分析功能,定期生成超限超载行业监测分析报告,为管理部门提供科学决策支持,助力精准研判道路运输市场运行状况并及时调控市场供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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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应急储备模块 |
一是智慧应急升级,整合全域运输数据,构建智能调度平台,提升应急响应效率;二运力储备升级,优化客货运力储备结构,强化专业应急队伍,保障突发事件处置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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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人车智管模块 |
一是建设从业人员实施动态监管功能,涵盖资质核验与轨迹追踪两方面,确保从业人员资质合规且作业轨迹可查(安全);二是建设监控台账管理功能,实现数据实时更新与电子档案自动生成,保障监管数据时效性与可追溯性(货运);三是建设行业短信推送功能,包括政策通知与预警提醒服务,确保信息及时传达至相关人员,提升风险防范能力(法规);四是完善账号权限管理功能,规范合规注销流程,保障账号安全及权限分配的合理性(科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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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道路运输综合信息服务模块 |
一是建设运输主体数据动态公开功能,通过系统实时公开全省10.5万家运输业户、70.4万辆营运车辆、150万名从业人员及1万条运营线路的动态数据,支持按区域、类型、状态等多维度检索查询,实现行业基础数据全量透明化。二是建设重点监管信息公示功能,同步公示驾驶员重点监管名单、企业异常经营状态及市州安全承诺履行排名,构建"红黑榜"公示机制,强化行业自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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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货物运价及成本监测子系统 |
新建样板企业运价动态监管模块 |
一是建设运价数据采集与动态监测体系,搭建企业端数据填报入口,采集经营资质、线路等信息,由市州监管部门审核确保数据真实;企业按月填报运价信息,系统实时监测动态变化,设置10%价格波动阈值预警。二是开发符合交通运输部数据规范的运价数据接口,采用国密算法搭建端到端加密传输通道,实现企业运价、线路及资质等核心数据定期上传至部级运价监测平台,同时配置数据校验与纠错机制,确保跨部门数据传输安全、完整且高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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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四川省客运管理子系统 |
新建定制客运电子客票服务模块 |
一是为全省定制客运平台提供电子客票申领,实现与部定制客运电子客票平台数据互通;二是对全省定制客运平台上传电子客票数据进行监管,掌握定制客运市场经营状况;三是提供多维度的数据报表,为整个定制客运市场的宏观分析与决策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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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客运站电子客票监管模块 |
一是提供客运站电子客票业务管理,满足全省客运站电子客票数据接入,实现与部电子客票平台数据的上传;二是建设客运站经营信息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管功能;三是从电子客票、线路运力、乘客流量等多角度提供统计报表,满足客运站市场运营情况分析决策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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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公交车监管服务模块 |
一是对接全省公交公司的业务平台,实现公交企业、车辆、驾驶员、公交线路、公交站点、班次计划等业务信息的接入和管理;二是接入公交车辆动态定位数据,协助测算公交车补贴;三是提供多维度数据统计报表,掌握公交运力、线路流量等市场运营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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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市场运行与综合监管子系统 |
新建舆情处置模块 |
一是建立网络舆情全流程工单处置机制,实现由相关处室督办各市州按时处置上报,形成“派单—办理—反馈—审核—归档”闭环管理;二是建设12345/12328热线舆情工单闭环机制,相关处室认领工单并限时办结,形成典型案例。三是定期生成道路运输领域舆情分析报告,对高频、高风险舆情进行预警,提升监管精准性和风险防控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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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四川省货运管理子系统 |
完善危货监管服务模块 |
一是建设运单安全与动态监管功能模块,新增装货人安全责任书“五必查”电子核验功能,开发运单使用月报自动生成、异常运单审核申诉及填报情况统计分析功能,实现运单全流程合规管控;二是建设运力统筹与跨域分析功能模块,集成危货车辆运力实时统计看板、车辆业务报停线上审批流程及外省运单入境分析功能,同步将危货运输移动APP改造为H5网页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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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国际物流监督管理模块 |
一是建设备案异常智能处理与信息管理功能,系统实时校验企业、车辆及驾驶员备案资质,自动推送异常信息至企业端,支持一键查看整改并跟踪处理进度,同时集成备案信息看板,企业可按需查询、筛选及导出备案状态与历史记录,实现备案全流程合规管控;是建设通行证与跨境物流数字化管理功能,搭建通行证在线申请模块,支持材料提交、进度跟踪与电子化存储,并开发国际运单登记入口,企业可便捷录入跨境信息、上传附件并同步审批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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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务管理子系统 |
新建城市客运企业安全考核服务管理模块 |
一是建立全省城市客运企业安全考核的全流程考务管理,提高考务工作效率与组织管理水平;二是建设网络版计算机考试,借助人脸识别、自动组卷等技术,杜绝替考作弊,提升考核便捷性和效率;三是建设全省统一的企业管理人员信息库(一人一档),对接全国平台实现数据共享,为行业监管提供基础数据支撑;四是通过多维度数据分析,生成可视化报表为政策制定,提供科学决策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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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主动安全智能防控子系统 |
新增报警智能核查功能 |
训练专业AI模型对严重超速、驾驶员生理疲劳、行车抽烟、接打电话等报警,依据行驶轨迹、影像附件进行智能核查,自动识别发现误报,对疑似误报进行标注提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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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密钥管理模块 |
新增密钥管理模块,一是开发卫星定位模组厂商、终端厂商、企业平台服务商的备案功能;二是开发定位模组报备与模组密钥管理功能;三是开发卫星定位终端报备管理功能;四是提供终端密钥管理服务,实现卫星定位终端的身份认证、密钥下发、密钥更新、身份注销等流程;五是提供面向企业平台与政府监管平台的各类密钥接口与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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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两客一危”车辆分类分级赋码管理模块 |
一是基于交通运输部的分类分级赋码规则,对“两客一危”车辆进行评分赋码;二是按照部省数据交互技术规范,实现与交通运输部之间的分类分级评价数据部省交互共享;三是综合比对部省评价赋码结果数据,向上级平台补传更新缺失与异常数据;四是每日更新发布车辆评分与赋码结果,向各级行业管理部门推送红码车辆信息,加强高风险车辆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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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审批服务子系统 |
普货运输企业全生命周期联办服务 |
一是市场监管部门完成企业变更登记后,交通运输部门串联变更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多种信息。二是市场监管部门完成企业注销登记后,串联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包括企业经营状态为吊销、注销的或者《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已无道路货物运输等相关内容的,均联动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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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局微信公众号 |
新建统计查询移动端功能 |
一是在公众号中新增“道路运输统计数据”与“道路运输信息查询”两项功能板块,让行业管理人员可随时通过移动终端获取最新统计数据,查询人、车、户基础信息,破解数据"锁在办公室、困在系统里"的困境;二是新增社保卡查询功能,通过对社保卡状态和照片信息的查询,实现个人可使用社会保障卡作为查验身份的有效证件租赁汽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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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运政协同管理子系统 |
重构道路运输行业数据库 |
一是对现有运政协同管理子系统设计到的数据库架构进行拆分,实现数据分类存储;二是开发数据同步接口,用于实现不同类型业务数据库的数据实时同步功能;三是调整运政协同管理子系统及相关服务功能模块,改造数据查询、写入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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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国产操作系统适配工作 |
将现有运政协同等应用子系统迁移至国产操作系统,通过双系统过渡、软硬件适配及性能调优等配置调整,确保业务连续性与系统稳定高效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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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蜀小运人工智能助手模块 |
一是接入DeepSeek和Qwen等国产大模型,与运政大平台和共享数据库实现对接;二是搭建本地化的道路运输行业知识库,实现行业知识的动态更新管理;三是训练以“蜀小运”为统一形象的系列智能工作助手,提供包括文稿写作、PPT制作、操作引导、业务咨询、数据查询、数据分析等在内的智能办公辅助服务。 |
★三、技术要求
1、完成内容:本项目全部设计工作。
2、报价:参考《四川省信息化项目费用测算标准》T/SCSIA 0015-2023,结合企业自身情况及管理经验对本项目设计费进行报价。
3、知识产权: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及服务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如果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成交供应商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四、服务要求
1.项目应满足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安全设计技术要求》(GBT25070-2019);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南》(GB/T25058-2020);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GB/T22240-2020);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22239-2019);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安全设计技术要求》(GBT25070-2019);
《国家电子政务外网信息安全标准化工作规范》(GW0102-2014);
《国家电子政务外网跨网数据安全交换技术要求与实施指南》
(GW0205-20141228);
《电子政务数据 第2部分:公共数据目录》(GB/T19488.2-2008);
《政务信息资源交换体系》(GB/T 21062-2007);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GB/T21063-2007);
《电子政务系统总体设计要求》(GB/T21064-2007)。
注:以上标准如有更新或调整,按更新和调整后的要求执行。
2.项目进度在合同中约定。
★五、商务要求
1.报价要求(实质性要求):本项目按照总价进行报价,各包供应商报价须考虑完成本项目至验收合格的所有费用,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其他费用。
2.服务期限:在合同中约定。
3.服务地点: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管理局(成都市青羊区太升南路155号)
4.质量要求:满足国家现行规定的设计技术标准及规范要求。
4.付款方式:初步设计文件通过业主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设计费用的70%;配合完成软件招标后,支付设计费用的20%;本次设计涵盖的所有系统初步验收后,支付剩余10%设计费用。
5. 验收标准和方法:参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6.其他未尽事宜,由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另行协商解决。
第六章 磋商程序
(一)供应商签到并递交响应文件,磋商小组依据采购文件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
(二)采购代理机构当场宣布通过和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名单,同时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其未通过的原因;
(三)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抽签确定磋商顺序;
(四)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按抽签顺序分别进行磋商;
(五)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二次报价),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六)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情况调整轮次。
(七)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评分。
(八)磋商小组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成交供应商或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一、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二、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三、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一、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除格式中明确将该格式作为实质性要求的,一律不具有强制性,但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相关资料和本章所制格式不一致的,磋商小组将在评分时以响应文件不规范予以扣分处理。
二、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有关表格中的备注栏,由供应商根据自身响应情况作解释性说明,不作为必填项。
三、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中需要填写的相关内容事项,可能会与本采购项目无, 在不改变响应文件原义、不影响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情况下,供应商可以不予填写,但应当注明。
四、响应文件分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两部分,应分册装订密封。
(正本/副本)
XX项目
资格性响应文件
供应商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包号:
XX年XX月XX日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姓名)在(供应商名称)处任(职务名称)职务,是(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供应商名称:XXXX(加盖公章)
日期:XX年XX月XX日
说明:上述证明文件在资格性响应文件中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两面均应复印)或护照复印件(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则提供护照复印件)时才能生效。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本授权声明: XXXX(供应商名称)XXXX(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授权XXXX(被授权人姓名、职务)为我方“XXXXXXXX”项目(采购项目编号:XXXX)磋商采购活动的合法代表,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该项目有关磋商采购、签订合同以及执行合同等一切事宜。
注:
1、供应商为法人单位时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其他组织时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时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
2、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和授权代表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3、身份证明材料包括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或军官证或护照等。
4、身份证明材料应同时提供其在有效期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三、承诺函
我公司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二、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的行为。
三、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不存在和其他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代理人的行为。
四、响应文件中提供的能够给予我公司带来优惠、好处的任何材料资料和技术、服务、商务等响应承诺情况都是真实的、有效的、合法的。
五、我公司未对本采购项目提供过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六、截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七、我公司、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近三年无行贿犯罪记录。
八、我公司非联合体参与磋商。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公司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追究法律责任。
供应商名称:XXXX(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XXXX。
日期:XXXX。
四、供应商诚信情况承诺函
致(采购人名称):
本单位XXXX(供应商名称)参加XXXX(项目名称及采购编号)的采购活动,现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的相关规定,针对本单位的诚信情况作出以下承诺:
我单位具有《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所规定的失信行为XXXX次(填写失信行为的次数时,建议使用大写数字,如零、壹、贰、叁、肆等。);(仅限递交响应文件截止当日仍在有效期的次数)
我单位对以上填写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本单位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供应商名称:X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XXXX(签字)
注:
1、本表格式及内容仅供参考,供应商也可提供自己的格式;
2、供应商存在以上所述失信行为的,将按照第二章磋商须知附表的要求进行处理;
3、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失信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处理后,应当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告,并记入诚信档案,有效期为1年。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审判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认定供应商的失信行为明确了有效期的,不再重复计算。
4、供应商的失信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司法惩处的,评审时不再对其以价格加成进行惩戒。
五、供应商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注:
1、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第四章相关要求提供佐证材料,有格式要求的从其要求,无格式要求的格式自拟。
2、其他资格证明文件(如有)。
(正本/副本)
XX项目
其他响应文件
供应商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包号:
XX年XX月XX日
一、报价函
XXX(采购人名称):
1. 我方全面研究了XX(项目名称)(项目编号:XX)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XX(¥XX)的总报价,服务期限:XX,参加贵单位组织的本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
2.我方承诺在响应文件有效期XX 天内不修改、撤销响应文件。
3.如我方成交:
(l)我方承诺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2)我方承诺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金额和方式向采购人缴纳履约保证金。
(3)我方将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4)我方同意本磋商文件依据《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文件)对我方可能存在的失信行为进行惩戒。
(5)我方愿意提供贵单位可能另外要求的,与磋商报价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
(6)我方自愿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完成项目,最后报价以《最后报价表》为准,接受采购人按照采购合同约定金额支付采购资金。
(7)(其他补充说明)。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XXX
通讯地址:XXX
邮政编码:XXX
联系电话:XXX
传 真:XXX
日 期:XXX年XXX月XXX日
格式及内容自拟。
XXX(采购人名称):
我方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我方已认真阅读并接受本项目磋商文件的全部实质性要求。
二、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的行为。
三、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和其他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代理人的行为。
四、我方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不存在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情形。
五、不存在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的情形。
六、我方与采购代理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
七、如果有《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规定的记入诚信档案的失信行为,将在响应文件中全面如实反映。
八、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任何资料和技术、服务、商务等响应承诺情况都是真实的、有效的、合法的。
九、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我方承诺符合其要求。
十、参加本次采购活动,我方完全同意磋商文件第二章关于“合同分包”、“合同转包”、“履约保证金”的实质性要求,并承诺严格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履行。
十一、我方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技术、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我方承担所有相关责任。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如我方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使用该知识成果后,我方承诺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如我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非自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已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我方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方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法律责任。
供应商名称:X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XXXX(签字)
日期:XXX年XXX月XXX日
四、技术、服务、合同条款要求应答表
项目名称:XXX
项目编号: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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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采购文件要求 |
响应文件响应 |
偏离说明(如偏离原因及对整体方案的影响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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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供应商必须根据磋商文件要求据实逐条填写,不得虚假响应,虚假响应的,其响应文件无效并按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若不填写则视为全部响应磋商文件要求。
供应商名称:X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XXXX(签字)
日期:XXX年XXX月XXX日
五、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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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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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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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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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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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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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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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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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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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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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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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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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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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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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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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总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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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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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
项目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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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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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职称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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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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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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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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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职称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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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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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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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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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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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名称:X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XXXX(签字)
日 期:XXX年XXX月XXX日
六、项目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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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常住地 |
资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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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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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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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 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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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投标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填写,对不涉及的内容可填写“/”。
2.投标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变动此表格式。
3.人员应附身份证复印件、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或上岗证或职称证复印件。
供应商名称:X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XXXX(签字)
日期:XXX
七、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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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业主 |
项目名称 |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建设内容 |
合同价格(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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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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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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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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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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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名称:X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XXXX(签字)
日期: XXXX
:(代理机构、采购人)
我方 (供应商名称)参加 (项目名称)的投标活动,现我方做出如下承诺:
1、我方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著作权、肖像权、版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著作权、肖像权、版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我方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2、本项目采购人独享由该招标项目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若我方中标,使用该项目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需获得采购人的书面授权,否则视为侵权需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我方如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响应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
4、如我方采用自己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投标报价中已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供应商名称: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 。
日期: 。
九、供应商认为应该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最后报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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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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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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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号(若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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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人民币) |
小写: 元 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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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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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名称:XXXX(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XXXX(签字)
日期:XX年XX月XX日
说明:1、供应商可不在响应文件中填写并提供此表。此表为磋商结束后,由供应商填写“最后报价”,经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后密封递交给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由其收集齐后集中递交磋商小组。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交此表的,不影响其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其最后报价以磋商结束后提交的“最后报价”为准。
2、报价应是包括磋商文件规定的全部相应内容的报价,包括但不限于办公、人员、交通、检测、成果定审、服务、利润、保险等所有其他有关各项的含税费用。
第九章 评审方法
1.总则
1.1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本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磋商方法。
1.2 磋商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磋商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
1.3 磋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磋商程序和标准对待所有的供应商。
1.4 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程序、评分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和理解磋商文件,确定磋商文件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根据需要书面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文件作出解释;
(二)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并作出公正评价;
(三)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四)推荐成交供应商,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成交供应商;
(五)起草评审报告并进行签署;
(六)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1.5磋商过程独立、保密。供应商非法干预磋商过程的,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2.磋商程序
2.1审查磋商文件和停止评审。
2.1.1 磋商小组正式评审前,应当对磋商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括磋商文件中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磋商办法和标准、采购政策要求以及采购合同主要条款等。
2.1.2 本磋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
(1)磋商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
(2)磋商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3)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优先、强制采购相关规定的;
(4)磋商文件将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的;
(5)磋商文件载明的成交原则不合法的;
(6)磋商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2.1.3 出现本条2.1.2规定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磋商小组应当向采购组织单位书面说明情况。除本条规定的情形外,磋商小组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评审。
2.2资格性审查。
2.2.1本项目需要磋商小组进行资格性检查。
磋商小组应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是否属于禁止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
2.2.2资格性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出具资格性审查报告,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
2.2.3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宣布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名单时,应当告知供应商未通过审查的原因。
2.3 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本章2.3.1的情况除外),终止本次采购活动,并发布终止采购活动公告。
2.4磋商。
2.4.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顺序以现场抽签的方式确定。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情况调整磋商轮次。
2.4.2每轮磋商开始前,磋商小组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拟定磋商内容。
2.4.3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书面确认。
2.4.4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4.5磋商过程中,磋商文件变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注:供应商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情况自行决定变更其响应文件的(注:仅针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供应商可以自行决定变更其响应文件),磋商小组不得拒绝,并应当给予供应商必要的时间,但是供应商变更其响应文件,应当以有利于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为原则,不得变更为不利于满足磋商文件规定,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2.4.6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
2.4.6.1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对供应商递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审查,审查中发现供应商首次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1)响应文件正副本数量不足的;
(2)响应文件的语言、报价货币、知识产权、响应文件有效期不符合采购文件的规定,影响磋商小组评判的;
(3)响应文件中项目负责人不符合采购文件的规定要求;
(4)响应文件中未附实施方案。
2.4.6.2经最终磋商后,响应文件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1)响应文件仍不能完全响应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
(2)响应文件仍中有规定的其他无效响应情形的。
但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签署、盖章等进行审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磋商小组应当评定为不影响整个响应文件有效性和采购活动公平竞争,并通过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审查:
(1)响应文件正副本数量齐全,只是未按照采购文件要求进行分装或者统装的;
(2)响应文件存在个别地方(总数不能超过2个)没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但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的私人印章或者有效授权代理人签字的;
(3)响应文件除采购文件明确要求加盖单位(法人)公章的以外,其他地方以相关专用章加盖的;
(4)以骑缝章的形式代替响应文件内容逐页盖章的(但是骑缝章模糊不清,印章名称无法辨认的除外)。
磋商小组对所有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后,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报告,确定继续磋商的供应商名单。没有通过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在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
2.4.7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2.4.8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现或者知晓供应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磋商小组应当将该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不允许其提交最后报价。
2.4.9磋商完成后,磋商小组应出具磋商情况记录表,磋商情况记录表需包含磋商内容、磋商意见、实质性变动内容等。
2.5最后报价。
2.5.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或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实施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实施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5.2两轮(若有)以上报价的,供应商在未提高响应文件中承诺的产品及其服务质量的情况下,其最后报价不得高于对该项目之前的报价(若最后报价只要求报总价,供应商最后报价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否则,磋商小组应当对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不允许进入综合评分,并书面告知供应商,说明理由。
2.5.3供应商最后报价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注:供应商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加盖公章。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5.4最后报价采用现场报价,参与报价的供应商按磋商小组要求进行报价。发现供应商报价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1)报价超过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或者相关报价不符合采购文件其他的报价规定的;
(2)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报价明显低于成本价,在磋商小组发出质询函后供应商未能提供合理的成本分析和价格构成的或对质函询的解释未被磋商小组采信的。
2.6比较与评价。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具体要求详见本章综合评分部分。
2.7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家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磋商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且技术指标分项得分均相同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
2.8磋商小组复核。磋商小组评分汇总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进行评审复核,对拟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的重点复核。
2.9采购组织单位现场复核评审结果。
2.9.1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磋商小组拟出具磋商评审报告前,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2名以上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在采购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之下,依据有关的法律制度和磋商文件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情况书面建议磋商小组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1)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的;
(2)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3)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4)客观评分不一致的。
存在本条上述情形的,由磋商小组自主决定是否采纳采购代理机构的书面建议,并承担独立评审责任。磋商小组采纳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按照规定现场修改评审结果或者重新评审,并在磋商报告中详细记载有关事宜;不采纳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未被磋商小组采纳的,应当接照规定程序要求继续组织实施采购活动,不得擅自中止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认为磋商小组评审结果不合法的,应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
采购代理机构复核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离开评审现场。
2.9.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1)磋商小组已经出具磋商报告并且离开评审现场的;
(2)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复核工作人员数量不足的;
(3)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没有采购监督人员现场监督的;
(4)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内容超出规定范围的;
(5)采购代理机构未提供书面建议的。
2.10编写磋商报告。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应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磋商报告。磋商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
(2)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
(3)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4)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
(5)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
磋商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磋商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磋商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磋商报告。
2.11磋商异议处理规则。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对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但不违背磋商文件规定。有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认为认定过程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磋商文件规定的,应当在磋商报告中予以反映。
2.12供应商澄清、说明
2.12.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12.2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注:供应商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
2.13终止磋商采购活动。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3.1本次综合评分的因素详3.3.3综合评分明细表。
3.2 除价格因素外,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根据自身专业情况独立对每个有效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打分。
3.3综合评分明细表
3.3.1综合评分明细表的制定以科学合理、降低评委会自由裁量权为原则。
3.3.2 综合评分明细表中的报价应先按供应商须知附表中的相关要求进行价格调整,再进行报价评分。
3.3.3 综合评分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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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评分因素及权重 |
分值 |
评分标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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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报价10% |
10分 |
以本次有效最低磋商报价为基准价,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10*100。 |
共同评审 |
|
2 |
供应商综合实力 20% |
20分 |
1.供应商具有中国工程咨询协会颁发的工程咨询单位甲级资信证书(业务包含电子、信息工程),得5分;具有乙级资信证书(业务包含电子、信息工程),得2.5分,其他情况不得分。 2.供应商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电子通信广电行业甲级设计资质证书或综合甲级资质证书,得5分;具有电子通信广电行业乙级设计资质证书,得2.5分,其他情况不得分。 3.供应商参与的项目获得国家优质工程金奖荣誉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荣誉,得2分,其他情况不得分。 4.供应商同时具有ISO20000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2分,其他情况不得分。 5.供应商具有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颁发的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证书(风险评估单项),得2分,其他情况不得分。 6.供应商具有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颁发的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证书(安全集成单项),得2分,其他情况不得分。 7.供应商具有有效的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能力等级证书杰出级(CS5)或优秀级(CS4)的得2分,良好级(CS3)或基本级(CS2)的得1分,其他情况不得分。 注:提供证书及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不得分。 |
共同评审 |
|
3 |
业绩 15% |
15分 |
1.2022年1月1日(含)至本公告发布之日(不含)期间,供应商具有1个省级及以上信息化项目咨询、规划、设计业绩的得2分,每增加一个加2分,满分8分。 2.2022年1月1日(含)至本公告发布之日(不含)期间,供应商具有1个交通运输领域信息化项目咨询、规划、可研、设计业绩的得1分,每增加一个加1分,满分7分。 注:①同一项目的业绩不重复计分。 ②业绩时间以中标/成交通知书或合同/协议复印件为准,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不得分。 |
共同评审 |
|
4 |
人员配置15% |
15分 |
一、项目负责人(5分) 供应商拟派项目负责人,同时具备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PMP证书、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得5分,缺一项扣2分,缺二项及以上不得分。 注:项目负责人应为同一人。 二、项目服务团队成员(10分) 1.项目服务团队成员具有国家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认证的,每有一个得1分,最多得2分。 2.项目服务团队成员具有软件及信息化造价工程师职称证书的,每有一个得1分,最多得2分。 3.项目服务团队成员具有国家注册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高级)认证的,每有一个得1分,最多得2分。 4.项目服务团队成员具有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证书的,每有一个得1分,最多得2分。 5.项目服务团队成员具有CISSP注册安全工程师认证的,每有一个得1分,最多得2分。 注:①项目服务团队成员中同一人员的不同证书不重复计分。②提供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服务团队成员近三个月以来的社保证明复印件、相关资质证书或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不得分。 |
共同评审 |
|
5 |
实施方案40% |
8分 |
供应商提供本项目需求分析,包含: ①项目背景、②总体目标与设计范围、③平台及应用现状、④设计思路与需求分析,以上每项内容全部涵盖且满足采购人实际需要的得8分;每有一项内容缺失或不满足项目实际要求的扣2分;每有一项内容存在缺陷或部分满足项目要求的扣1分;未提供不得分。 注:其中内容要素中缺陷或不足是指:方案内容存在不适用项目实际情况的情形、凭空编造、逻辑漏洞、科学原理错误以及不可能实现的夸大情形等。 |
共同评审 |
|
18分 |
供应商提供本项目设计方案,包含: ①应用支撑平台设计初步方案、②应用架构设计初步方案、③基础设施架构设计初步方案、④应用系统设计初步方案、⑤数据资源规划初步方案、⑥安全体系设计初步方案,以上每项内容全部涵盖且满足采购人实际需要的得18分;每有一项内容缺失或不满足项目实际要求的扣3分;每有一项内容存在缺陷或部分满足项目要求的扣1.5分;未提供不得分。 注:其中内容要素中缺陷或不足是指:方案内容存在不适用项目实际情况的情形、凭空编造、逻辑漏洞、科学原理错误以及不可能实现的夸大情形等。 |
|||
|
4分 |
供应商提供本项目投资概算方案,包含:①主要依据和测算方法、②概算示例表格,以上每项内容全部涵盖且满足采购人实际需要的得4分;每有一项内容缺失或不满足项目实际要求的扣2分;每有一项内容存在缺陷或部分满足项目要求的扣1分;未提供不得分。 注:其中内容要素中缺陷或不足是指:方案内容存在不适用项目实际情况的情形、凭空编造、逻辑漏洞、科学原理错误以及不可能实现的夸大情形等。 |
|||
|
6分 |
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实施方案,包含:①项目实施计划、②项目人员安排、③项目实施方法与步骤,以上每项内容全部涵盖且满足采购人实际需要的得6分;每有一项内容缺失或不满足项目实际要求的扣2分;每有一项内容存在缺陷或部分满足项目要求的扣1分;未提供不得分。 注:其中内容要素中缺陷或不足是指:方案内容存在不适用项目实际情况的情形、凭空编造、逻辑漏洞、科学原理错误以及不可能实现的夸大情形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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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分 |
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质量保障方案,包含:①工作质量承诺、②成果质量保障措施,以上每项内容全部涵盖且满足采购人实际需要的得4分;每有一项内容缺失或不满足项目实际要求的扣2分;每有一项内容存在缺陷或部分满足项目要求的扣1分;未提供不得分。 注:其中内容要素中缺陷或不足是指:方案内容存在不适用项目实际情况的情形、凭空编造、逻辑漏洞、科学原理错误以及不可能实现的夸大情形等。 |
注:1.评分的取值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4.1磋商小组内部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必须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给供应商或与供应商有关的单位或个人。
4.2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磋商小组成员进行旨在影响磋商结果的私下接触,否则将取消其参与磋商的资格。
4.3对各供应商的商业秘密,磋商小组成员应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其他供应商。
4.4磋商小组独立评判,推荐成交候选人,并写出书面报告。
4.5磋商小组可根据需要对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
(一)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二)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三)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四)及时向监察等部门报告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评审专家做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以及供应商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
(五)发现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六)及时向监察等部门举报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情况;
(七)配合答复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一)不得参加与自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利害关系的采购项目的评标活动。发现参加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须主动提出回避,退出评审;
(二)评审前,应当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
(三)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
(四)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公正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不得征询或者接受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不得明示或暗示供应商在澄清时表达与其响应文件原义不同的意见,不得以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作为评审的依据,不得修改或者细化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违规撰写评审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
(五)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束后,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
(六)评审现场服从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管理,接受现场监督人员的合法监督;
(七)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接受采购代理机构的请托。
第十章 采购合同(草案)
合同编号:XXXX。
签订地点:XXXX。
签订时间:XXXX年XX月XX日。
采购人(甲方):
供应商(乙方):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与项目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XXXX项目(项目编号:XXXX)的《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详细技术说明及其他有关合同项目的特定信息由合同附件予以说明,合同附件及本项目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一条 项目基本情况
第二条 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服务内容与质量标准
1、XXXX;
2、XXXX;
3、XXXX.
…
第四条 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一)本项目服务费用由以下组成:
1、XX万元;
2、XX万元;
3、XX万元。
……
(二)服务费支付方式:
第五条 知识产权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
第六条 无产权瑕疵条款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如有产权瑕疵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负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有权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2、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考评办法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定期考评。当考评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考评办法约定的数额扣除履约保证金。
3、负责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4、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5、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本合同规定的委托服务范围内的项目享有管理权及服务义务。
2、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并有权在本项目管理范围内管理及合理使用。
3、及时向甲方通告本项目服务范围内有关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配合处理投诉。
4、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5、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必须遵守本合同并执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保证本合同的正常履行。
2、如因乙方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者过失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本身的财产损失、由此而导致的甲方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等,乙方对此均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 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XX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一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1、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XX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双方均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仲裁裁决应为最终决定,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3、除另有裁决外,仲裁费应由败诉方负担。
4、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2、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经采购监管部门审批,并签书面补充协议报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本合同一式XX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起效。甲方XX份,乙方XX份,采购代理机构1份,同级财政部门备案XX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附件
1、项目磋商文件
2、项目修改澄清文件
3、项目响应文件
4、成交通知书
5、其他
甲方: (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地址:地址: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 号:账 号: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注:合同条款可根据采购人及成交人签订合同时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