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驾培机构经营行为,建立完善驾培行业信用体系,进一步提升驾培机构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运输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和《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我局起草了《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824021068@qq.com;
2.通信地址:成都市青羊区太升南路155号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管理局驾驶员培训管理处(610017)。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7月9日。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管理局
2020年6月29日
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全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和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以下简称驾校)强化经营管理、文明诚信、优质服务,夯实道路运输安全发展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运输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和《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驾校,均应参加质量信誉考核,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对驾校的国家标准符合性、教学大纲执行度、服务质量情况、基础管理要求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驾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驾校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服务。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驾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驾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由负有道路运输管理服务职责的机构具体实施。
第二章 质量信誉等级
第五条 驾校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六条 驾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计分制,考核总分为1000分。具体分值为:国家标准符合性200分、教学大纲执行度200分,服务质量水平300分、基础管理要求300分。
获得县级以上荣誉称号或嘉奖等表彰、聘用教练员具有国家机动车驾驶教练员职业资格等情况为加分项目,加分的最高分值为100分。
考核记分标准见《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记分表》(附件1)。
第七条 驾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由负有道路运输管理服务职责的机构按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考核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
1.在教学服务过程(不含接送学员过程)中发生致1人死亡或单次重伤3人及以上负同等责任及以上的责任事故(包括安全生产事故);
2.发生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驾校原因,对人员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或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而受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事件;
3.不按要求参加质量信誉考核或不按要求报送质量信誉考核材料的;
4.在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情节严重的;
5.因驾校管理服务原因,发生驾校学员10人次及以上的集体上访事件的;
6.考核总分低于600分的。
(二)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在600分至699分之间的,质量信誉等级为A级;
(三)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在700分至899分之间的,质量信誉等级为AA级;
(四)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900分以上的(含90分),质量信誉等级为AAA级。
第三章 质量信誉考核
第八条 负有道路运输管理服务职责的县级机构应当建立驾校质量信誉档案和12328投诉电话、网络舆情、安全与生产服务微信号、运政执法等相关信息收集制度。
质量信誉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驾校基本情况,包括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办公场所、教练场地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及教练场地租用合同的复印件,教室、教学及服务设施设备、教学及管理人员、教练车辆配备情况等。
2.教学大纲执行情况,包括教学计划制定,教练员教案编写,校领导查课记录,培训记录填写,结业证书发放,培训教材使用等。
3.服务质量水平情况,包括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及处理结果,学员满意度调查,学员投诉处理记录等。
4.基础管理情况: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情况,包括道路训练安全告知、安全教育、教学现场安全检查与隐患排除、重大事故报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安全责任倒查等。
教练员管理与服务质量考核制度。包括教练员的管理和教练员持有职业资格证情况,教练员的聘用、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教练员的教学与服务质量考核情况等。
计时培训系统管理制度。包括计时培训系统平台和计时终端安装情况,教练员使用计时终端的检查情况,计时培训系统管理员组织教练员开展操作培训情况,学员培训数据上传质量情况等。
培训收费管理制度。包括培训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的监督管理等信息公开情况,“先培后付、计时培训计时收费”模式执行情况,学员培训费退费情况等。
5.其它:驾校的投诉和违法违规行为情况,包括每次违法违规经营的时间、地点、车辆、责任人、违法违规事实、查处机关及行政处罚情况。
驾校的稳定情况,包括每次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时间、主要原因、事件经过、参加人数、社会影响和处理情况。
驾校表彰情况,包括表彰内容、奖项以及获得县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文件等。
质量信誉考核信息收集应当以自动收集驾校日常经营行为不良记录为主,并结合日常准入管理、监督检查和双随机检查,记录变动结果。对交通行政处罚违章信息,驾驶人考试、教练员交通违法等能通过信息互联共享方式获取的信息,不再要求驾校重复提供。
第九条 驾校应当按照质量信誉考核要求,在初次登记或者登记事项变动时向所在地负有道路运输管理服务职责的县级机构报送相关材料,并建立质量信息考核档案。
第十条 负有道路运输管理服务职责的机构应当按要求使用驾驶培训监管服务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实现驾校质量信誉考核的建档、收集、考核、修正、统计、查询、发布等日常管理功能,并通过与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共享驾校及相关人员的联合惩戒信息,提高驾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质量。
第十一条 驾校质量信誉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在考核年度内许可的驾校不列入当年度考核范围,初次参加考核驾校的质量信誉等级最高为AA级。
第十二条 负有道路运输管理服务职责的县级机构进行驾校质量信誉考核时应当成立考核小组,人数应是5人以上单数,考核小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考核小组可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负有道路运输管理服务职责的机构中从事驾培、安全、法规、车辆技术等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行业协会中从事驾培相关工作的人员或行业协会理事单位成员;
(三)驾培行业专家库中的专家。
第十三条 负有道路运输管理服务职责的县级机构对驾校质量信誉进行年度考核,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材料申报
驾校应在每年的1月31日前对本驾校上年度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并向负有道路运输管理服务职责的县级机构申请并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1. 申请参加质量信誉考核的报告;
2. 按照《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记分表》(附件1)进行的自评分情况;
3. 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2);
4. 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车辆一览表(附件3);
5. 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人员一览表(附件4);
6. 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设施设备一览表(附件5)。
(二)考核
1.负有道路运输管理服务职责的县级机构对驾校报送的材料进行核实,如资料不齐的,应当场或自接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驾校补齐相关资料;发现不一致的,应要求报送单位进行说明或组织调查。
2.负有道路运输管理服务职责的县级机构应在每年的3月31日前根据各项考核指标的初步结果进行打分,对驾校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初评。同时将初评结果上报所在地市级负有道路运输管理服务职责的机构,并书面通知被考核驾校。
第十四条 负有道路运输管理服务职责的市级机构应在每年的5月15日前汇总驾校的各项考核指标数据、所得分数和初评结果,对质量信誉等级初评结果为AAA级和B级的驾校进行复核,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本单位网站上对本辖区内的驾校质量信誉等级考核结果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被考核驾校或公众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负有道路运输管理服务职责的市级机构书面申诉或者举报。公示结束后,负有道路运输管理服务职责的市级机构应当对驾校的申诉和社会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核查结束后,负有道路运输管理服务职责的市级机构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本单位网站上公布驾校质量信誉等级,供社会查询。
第十五条 负有道路运输管理服务职责的市级机构应在每年的6月15日前向负有道路运输管理服务职责的省级机构报送《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汇总表》(附件6)。负有道路运输管理服务职责的省级机构将全省驾校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在官网上公告。
第十六条 负有道路运输管理服务职责的机构应当支持行业协会建立行业及其从业人员自我管理的自律机制,完善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守则。
行业协会可以建立会员单位的诚信经营考核标准,根据年度考核情况表彰诚信会员,对失信会员按照情节轻重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社会公开曝光等惩戒措施。
行业协会可以建立教练员注册登记及服务评价制度。根据考核结果形成年度从业人员红黑名单。
行业协会应建立失信会员信用修正和争议解决制度。对存在争议的评议结果,交由协会信用裁定委员会,随机选取协会的专家,评议投票后予以裁决。
经负有道路运输管理服务职责的省级机构认定的行业协会或社会第三方评价机构的信用记录经确认后予以采用,并纳入第三方评价记录。
第四章 质量信誉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负有道路运输管理服务职责的机构应当严格履行质量信誉考核职责,认真组织开展驾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立,提升驾培行业社会形象。
第十八条 负有道路运输管理服务职责的市级机构应将驾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抄送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向驾校颁发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标牌(式样见附件7),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B级的驾校不予授牌。驾校应在办公场所或招生报名处等醒目位置悬挂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标牌。
第十九条 负有道路运输管理服务职责的机构根据驾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对驾校实施诚信激励和惩戒机制,引导和鼓励学员选择质量信誉考核等级高的驾校参加培训学习。
(一)驾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A级的,负有道路运输管理服务职责的机构可降低检查频次,在评先评优活动方面予以优先,在新增教练车、扩大经营规模、驾校升级等经营发展上和从业资格培训、驾驶员继续教育等业务拓展上给予积极支持。
(二)驾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连续两年为AAA级的,第三年的质量信誉免予考核,凡未出现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驾校情形的,负有道路运输管理服务职责的机构可直接确定其为AAA级驾校,并优先推荐其参加省级以上的评先评优活动。
(三)驾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级的,负有道路运输管理服务职责的机构可以采取增加检查频度、限制评先评优、暂停办理新增或更新教练车业务等措施。
(四)驾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B级的,县级负有道路运输管理服务职责的机构应当下达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的内容、期限和目标,同时上报市级负有道路运输管理服务职责的机构,抄告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整改期间,驾校不得招收新学员,不得更新或新增教练车,且必须对在训学员进行妥善处理。拒不整改或整改到期后经核查仍不合格的驾校,依法撤销其经营许可。
(五)驾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连续两年为B级的,负有道路运输管理服务职责的机构应依法对其作出降级或核减经营范围,直至撤销其经营许可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将驾校法人代表的相关信息推送给信用交通,建立联合惩戒机制。
第二十条 在驾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中,考核人员严重失职,弄虚作假,利用职权索贿、受贿或侵害驾校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其考核结果无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解释,负有道路运输管理服务职责的市级机构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管理办法》(川运函〔2007〕28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记分表
2. 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基本情况表
3.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车辆一览表
4.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人员一览表
5.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设备一览表
6. 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汇总表
7. 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标牌式样
附件1
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记分表
项目 |
标准分 |
序号 |
计分标准 |
扣分 |
得分 |
一、国家标准符合性 |
200分 |
1 |
质量信誉档案中驾校基本情况信息不全的,扣20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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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聘用没有向负有道路运输管理服务职责的机构信息登记教练员的, 每人次扣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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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岗位及人员配置不符合国标要求的,每个岗位扣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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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教练车配备不符合国标要求的,每辆车扣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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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教练场项目设置不符合国标要求的,每个项目扣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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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教学设施设备不符合国标要求的,每个项目扣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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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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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教学管理、教练员管理、学员管理、结业考核、教练车管理、设施设备管理、计时培训系统管理、安全管理、档案管理等组织机构不健全的,每个扣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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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管理制度不健全或公示不到位的,每项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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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学大纲执行度 |
200分 |
9 |
未按照教学大纲制定教学计划、组织教练员编写教案或执行校领导每周查课制度的,扣8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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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未使用驾培计时系统或使用时弄虚作假的,每人次扣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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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未按照规定记录、存储、传送学员《培训记录》等培训信息的,每人次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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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学员《教学日志》、《培训记录》等培训信息虚假的,每人次扣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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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向培训未结业或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每人扣5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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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未按照规定组织各科目结业考试的,每人次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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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未组织学员理论培训或理论培训走形式的,扣5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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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未向学员发放、使用正版培训教材的,扣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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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服务质量水平 |
300分 |
17 |
未建立或未使用学员满意度评价机制进行评分的,扣5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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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学员评价信息虚假的,扣5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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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未建立评价数据上传与相应的考核制度的,扣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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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学员投诉被查实的,每次扣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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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未按规定认真及时调查处理学员投诉的,每次扣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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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教练员向学员索取财物的,每次扣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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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教练员收受学员财物的,每次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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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社会第三方评价机构评价有不良记录的,每次扣5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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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媒体(网络)曝光的,每次扣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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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未按要求上报的,每次扣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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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发生安全生产伤亡责任事故的,扣1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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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础管理要求 |
300分 |
28 |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不到位,安全学习台账记录不全的,扣5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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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未按规定建立学员档案或档案内容不齐全的,每人次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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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未按规定建立教学人员(教练员)档案或档案内容不齐全的,每人次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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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未按规定建立教学车辆档案或档案内容不齐全的,每车次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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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未对教练员教学与服务培训质量进行考评排行并定期公布的,扣5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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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未与教练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每人次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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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未组织教练员实施继续教育的, 扣5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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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教练员每年继续教育学时少于24学时的,每人扣2分,最高扣5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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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教练员酒后执教的或者酒后驾驶教练车(或其他车辆)的,每人次扣50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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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没有公开教练员信息的,扣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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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新聘用教练员没有组织岗前培训上岗的,每人次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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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教练员不佩戴标识上岗教学的,每人次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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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教练员私自收取培训费的,每人次扣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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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没有按照规定给教学人员(教练员)缴纳社会保险金的,每人次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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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没有提供“先培训后付费”培训服务模式的,扣5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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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驾校 “先培训后付费”服务模式或预约培训制度未在相关场所醒目位置公布的,扣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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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驾校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未在相关场所醒目位置公布的,扣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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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没有公示培训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扣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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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未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的,每人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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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签订培训合同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每人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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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收取培训费不提供税务发票或多收少开税务发票的,每人次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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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驾校没有建立微信公众号或网站的,扣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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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教练车未按期实施二级维护、技术等级评级和审验,且无正当理由的,每车次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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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未建立教练车技术档案或档案内容不齐全的,每台车辆扣2分,最高扣5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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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教练车未执行全省统一标识或擅自喷涂、张贴招生广告的,每台车辆扣10分,最高扣5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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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未按要求及时、准确向行业管理部门报送相关资料的,每次扣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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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分项 |
100分 |
54 |
持有教练员职业资格证书的教练员人数比例大于80%的,加10分;比例大于90%的,加20分;全部教练员均持有职业资格证书的,加30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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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考核年度内被国家、省、市、县级党委、政府或政府部门表彰的,分别加40分、30分、20分、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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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考核年度内积极完成政府指令性的防洪、抢险、抗震、救灾等应急保障任务的,每次加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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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每项扣分合计,不超过标准分;得分,不计负分。
2.加分项得分不超过标准分。
附件2
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基本情况表
培训机构名称 |
|
经济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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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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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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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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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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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及培训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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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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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车辆(台) |
管 理 人 员(人) |
教 练 员(人) |
上年招生培训人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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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学 车 辆 合 计 |
大 型 客 车 A1 |
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 A2 |
城 市 公 交 车 A3 |
中 型 客 车 B1 |
大 型 货 车B2 |
小型 汽车C1 C2 C3 C4 |
小 型 汽 车C5 |
摩 托 车 D E F |
车载计时计程终端安装数 |
管 理 人 员 合 计 |
理论 教学 负责 人 |
驾驶 操作 训练 负责 人 |
结 业 考 核 员 |
教练车管理人员 |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
设施设备管理人员 |
档案管理人员 |
计 算 机 管 理 人 员 |
从业资格 教练 员 |
理 论 教 练 员 |
操作 教练 员(含兼理论) |
教练 员IC 卡发 放数 |
招 生 人 数 |
结业总人 数 |
驾照考试合 格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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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练 场 地 |
教练场地面积 |
平方米 |
教室 |
多媒体理论教室 间 平方米 模拟驾驶训练室 间 平方米 计算机教室 间 平方米 教具教室 间 平方米 档案室 间 平方米 |
分支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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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车道总长度 |
千 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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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道路驾驶训练路线 |
千 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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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车入库(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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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方停车(个)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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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模拟)计时终端数(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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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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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媒体教学软件及设备(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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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模拟器(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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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磁板(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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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安全带保护作用体验装置(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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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分支机构中填写驾校训练场地面积及所在区域。
附件3
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车辆一览表
填报单位:(公章) 年度:
序号 |
教练车 牌照号 |
道路运输 证号 |
注册登记日期 |
车架号 |
是否安装学时计时计程终端设备(√、×)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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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人员一览表
填报单位:(公章) 年度:
序号 |
姓 名 |
身份证号码 |
驾驶证准驾车型 |
初次领证 时 间 |
准教类别/ 准教车型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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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设备一览表
填报单位:(公章) 年度:
设备 类别 |
序号 |
设备名称 |
核查情况 |
|
数量 |
符合/不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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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化教学设备 |
1 |
计算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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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多媒体教学软件及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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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教学磁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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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机动车驾驶模拟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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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车辆安全带保护作用体验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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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管理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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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计时培训系统企业应用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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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计时培训系统理论计时终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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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计时培训系统车载计时计程终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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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计时培训系统模拟计时终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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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学挂 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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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信号挂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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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结构及工作原理挂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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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 型教 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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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明或实物整车解剖模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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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发动机透明或解剖模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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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救护用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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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肺复苏训练模拟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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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用品(包括止血带、三角巾、固定夹板、包扎纱布及汽车急救包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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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教学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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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信号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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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标志、标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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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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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多媒体教学软件的内容应满足教学大纲要求,并具有集文字、图片、声音、动画和视频为一体的功能;
2.机动车驾驶模拟器应满足JT/T378要求 ;
3.计算机单机或网络教学系统,满足多媒体教学和计时培训系统管理要求。
附件6
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汇总表
填报单位: (公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项 目 驾校名称 |
评 分 |
等 级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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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附件7
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标牌式样
说明:1.标牌尺寸:宽0.6米,高0.4米;表面为弧形,中间厚0.04米,两边厚0.02米;表面抛光处理,材质为不锈钢(木质)。
2.字体字号分别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名称XXXX年度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宋体加粗,规格为宽0.036米,高0.05米;“AAA”为宋体加粗,规格为宽0.08米,高为0.01米;“——市(州)负有道路运输管理服务职责的机构制”为宋体,规格为宽0.02米,高0.025米;所有文字颜色为黑色。
提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等级由高到低依次排列为:AAA(优良)、AA(合格)、A(基本合格)、B(不合格),鼓励学员选择到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较高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学习。
全省统一监督电话:12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