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开展道路运输领域三项安全生产行动的通知(川交函〔2019〕62号)

信息来源: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9-01-24 20:22 浏览次数: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厅运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公交车行驶安全和桥梁防护工作的意见》(安委〔2018〕6号)、《交通运输部关于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开展冬季公路水路安全生产行动的通知》(交安监发〔2018〕169号)、《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冬季公路水路安全生产行动确保今冬明春交通运输安全形势持续稳定的通知》(川交函〔2018〕844号)、12月4日交通运输部电视电话会议相关文件精神要求,进一步做好营运客车和货车驾驶员安全文明驾驶教育培训工作,提高营运车辆安全技术性能,推动城市公共汽电车驾驶区域安装防护隔离设施,扭转交通运输行业安全形势的严峻局面,有效防范和遏制道路运输事故发生,现将《四川省营运客车和货车驾驶员安全文明驾驶教育培训专项行动方案》《四川省道路营运车辆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专项行动方案》、《四川省完善城市公交车辆驾驶区域防护隔离设施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详见附件),请各单位按照方案部署,认真开展各项工作,并按时上报有关材料。

附件:1.四川省营运客车和货车驾驶员安全文明驾驶教育培训专项行动方案
     2.四川省道路营运车辆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专项行动方案
     3.四川省完善城市公交车辆驾驶区域防护隔离设施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2019年1月18日


附件1

         四川省营运客车和货车驾驶员安全文明驾驶
                教育培训专项行动方案

一、专项行动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中央决策部署和法律法规要求,聚焦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城市公共汽电车驾驶员(以下统称营运驾驶员)安全文明驾驶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不强等问题,通过教育培训考核,全面提升营运驾驶员职业素养、安全文明驾驶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提升车主的安全文明意识,坚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确保道路运输安全发展。
  二、专项行动任务
  通过开展营运驾驶员安全文明驾驶教育培训专项行动,确保到2019年12月底前,所有营运驾驶员和车主分级、分层次全部接受一次以职业道德、安全文明驾驶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等为主要内容的教育培训和考核。
  专项行动从2019年1月2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9年1月至2019年2月)
  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或计划,做好动员部署工作。2019年2月20日前,各市(州)要将工作方案或计划报厅运管局。2019年2月28日前,完成动员部署和前期工作安排。
  (二)全面推进阶段(2019年3月至2019年11月)
  2019年11月30日前, 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完成对本辖区内所有营运驾驶员和车主的全员教育培训考核。要统筹安排实施计划,全面推进工作落实,开展情况督导检查。每月25日前上报专项行动推进情况。
  (三)总结完善阶段(2019年12月)
  各市(州)要对教育培训考核进行全面总结,在2019年12月20日前,将工作总结报厅运管局。
  三、专项行动措施
  (一)规范教育培训内容。各地要以职业道德、心理健康、安全文明驾驶、防御性驾驶、车辆性能维护、应急处置等内容为重点开展教育培训,认真组织学习《四川省道路营运驾驶员记分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客运驾驶员和城市公共汽车驾驶员还要培训应对处置乘客侵扰安全行车等内容,培养驾驶员在任何情况下都要把保障乘客安全作为驾驶员的第一责任的意识。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还要重点培训货物装载栓固、挂车制动安全等内容。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还要重点培训事故预防、危险品泄露应急响应及处置等内容。
  (二)规范培训通用教材。各地要规范使用培训教材和音视频资料,可结合实际,增加适用的教育培训教材或组织编写满足地方需求的教材、音视频资料等,向营运驾驶员和车主发放。
  (三)制定教育培训计划。各地要在全面分析本地区营运驾驶员底数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营运驾驶员年龄、驾龄特点,违法违规情况等,记分管理中进入重点监控名单中涉及的客运车辆超载超速问题、货运车辆超限运输及擅自改装车辆等主要违法违规行为,有针对性开展教育培训。要制定教育培训计划,落实企业教育培训的主体责任,采取“自主学习-统一考试”或者“集中学习-集中统考”等适合当地实际的方式,分级分层次开展教育培训。要协调好专业教师,结合“四川道路运输安全云课堂”开展远程教育,为运输企业开展教育培训提供便利。
  (四)严格教育培训考核。各地要使用部职业资格中心组织编写的教育培训考核的考试题库,组织对完成教育培训的营运驾驶员和车主进行考核,严格考核要求和考核管理,将考核结果归档。对考核不合格的,要重新进行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上岗,对多次考核不合格或丧失从业资格条件的,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清退。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通知“道路运输从业人员重点监控名单”人员下岗并参加学习,依法及时吊销已列入“道路运输行业禁止进入名单”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件,并定期在办公场所、办证大厅和从业资格培训、考试机构对“四川省道路运输行业禁止进入名单”和“四川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重点监控名单”进行公示曝光。
  四、专项行动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制定工作措施强化工作落实。
  (二)强化督导检查。各地要围绕教育培训考核整体安排,结合营运驾驶员管理中存在的其他突出问题,统筹兼顾,深化措施,确保教育培训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厅运管局将对照各地的教育培训计划,通过查看教育培训台账、听课查课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对教育培训考核的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各市(州)要制定并落实相关措施,确保教育培训考核工作扎实开展、不走过场、取得实效。
  (三)强化资金支持。各地要积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确保教育培训的资金保障。鼓励各地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并发挥道路运输企业主体作用,统筹对营运驾驶员和车主进行教育培训考核。
  (四)强化宣传工作。各地要做好此次教育培训的宣传工作,加强舆论引导,构建良好的活动氛围。实施过程中,好的经验和做法要及时报送。
  厅运管局安稽处联系人:陈贵川,联系电话:028—86751691,电子邮箱:530729690@qq.com。

附件2

           四川省道路营运车辆主动安全智能
                防控系统专项行动方案

一、专项行动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和交通运输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开展冬季公路水路安全生产行动的通知》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推动营运客运车辆主动安全智能防控设备及系统应用,全面实现 “两客一危”车辆、城市公交车辆驾驶员不安全驾驶行为自动识别、监控和报警,实现安全监督管理由车辆运行监控向驾驶员行为监控的转变提升,进一步增强道路运输行车事故的防范能力,促进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形势可控稳定。
  二、专项行动任务
全面推动 “两客一危”车辆和城市公共汽电车主动安全智能防控设备及系统应用,实现驾驶员不安全驾驶行为的自动识别、自动监控、实时报警。
  (一)自2019年7月1日起,凡新申请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两客一危” 车辆和城市公共汽电车 (包括更新车辆)必须前装主动安全智能防控设备,企业必须建设系统监控平台,实现对驾驶员不安全驾驶行为的自动识别和实时报警。对不按要求安装使用的,一律不予颁发《道路运输证》。2017年以来发生人员死亡以上等级事故的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和“两客一危”运输企业,应当先行为其营运车辆安装主动安全智能防控设备。
  (二)在用车辆安装或升级主动安全智能防控设备工作分步骤实施,2019年12月30日前完成2017年1月1日后更新的三类以上班线客车、旅游包车、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和城市公共汽电车安装或升级主动安全智能防控设备工作,对未完成安装或升级改造的,自2020年1月1日起,一律不予年审和换发《道路运输证》。到2020年7月底要全面完成三类以上班线客车、旅游包车、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和城市公共汽电车安装或升级主动安全智能防控设备工作。
  (三)积极鼓励农村客运车辆、重型营运货车(总质量12吨及以上)等重点营运车辆在2020年12月底前完成安装或升级主动安全智能防控设备工作。
  三、专项行动措施
  (一)开展试点总结
  迅速组织开展前期主动安全智能防控设备及系统试点工作的总结和座谈。掌握了解企业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设备的安装和使用情况,深入分析前期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难点,提出解决方案,为主动安全智能防控设备及系统的全面推广和应用打好基础。
  (二)开展地方性团体标准制定
  厅运管局要联合四川省道路运输协会,组织专家开展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设备、平台及传输协议的地方性团体标准的制定和发布。标准要涵盖《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推广应用智能视频监控报警技术的通知》(交办运〔2018〕115号)明确的《道路运输车辆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技术规范(试行)》相关要求,并结合四川的实际,设备功能和系统平台要求可适当超前。
  (三)规范监控营运商行为
  厅运管局要按照地方性团体标准的要求,对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营运商进行备案审核,并及时进行公示,供运输企业自主选择,确保功能符合要求、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认可度高、科技含量高的运营商和设备进行安装,保障应用效果。安装使用前,所有设备、平台应通过相关检测机构的检测,符合和满足标准要求。厅运管局还应定期对营运商的服务进行考核,达不到条件要责令退出市场。省厅将在厅网站公布在厅备案的符合条件的设备供应商、平台运营商及技术检测机构名录,供各地参考选择。
  (四)加强车辆运行监测
  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运输企业加强主动安全智能防控设备及系统的使用,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和动态监控主体责任;要通过智能视频监控装置重点对驾驶员疲劳驾驶、行车接打电话、超速行驶等不安全驾驶行为进行实时预警提醒和自动监控,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要综合分析运用智能视频监控装置采集的违法违规数据,提出针对性整改措施,加强针对性安全教育,严肃教育、处理违法违规多发的驾驶员,情节严重的及时调离驾驶岗位。要规范营运商动态监测服务标准,为企业提供安全管理专业化解决方案,提升动态监控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五)加强驾驶员培训教育
  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加强驾驶员驾驶行为管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驾驶时间和行驶速度驾驶车辆,不得超速超员、疲劳驾驶车辆、行车过程中接打电话或抽烟等,不得干扰、遮挡、破坏智能视频监控装置。运输企业要督促驾驶员按照主动安全智能防控装置的语言播报提醒,及时自我纠正各类不安全驾驶行为,养成良好的安全驾驶习惯,规范驾驶,文明行车。
  四、专项行动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交通运输部门结合本地实际,依法依规制定细化落实方案,明确时间进度和任务分工。成立专项工作组,建立工作机制,明确保障措施,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做好宣传引导和动员部署工作,充分调动道路运输企业参与专项行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专项行动顺利推进创造良好氛围。
  (二)强化进度安排。专项行动从2019年1月2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分三个阶段进行。
  1.第一阶段:总结提高和标准制定。自2019年1月21日至2019年2月28日。组织开展前期试点情况总结和标准调研,制定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的应用全面推进方案,开展动员部署和宣传引导。
  2.第二阶段:全面推进。自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指导运输企业制定具体安装改造方案,开展督导检查,对工作推进不积极的企业进行约谈,适时召开经验交流会,研究解决推进过程中的问题。每月20日前上报专项行动推进情况。
  3.第三阶段:总结评估。自2019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评估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梳理问题,总结经验,形成专项行动工作报告。
  (三)强化督导检查。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对专项行动的跟踪指导,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定期通报行动开展情况,对专项行动不重视、推动缓慢的,及时约谈通报,确保任务目标如期实现。
  (四)强化资金支持。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会同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向当地政府汇报,从油补退坡资金中安排专项经费对主动安全智能监控设备及系统安装予以支持引导,加大资金保障力度。
  (五)强化宣传引导。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充分利用电台、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介,大力宣传主动安全智能防控技术应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可借助事故案例说明安装主动安全智能防控技术的优越性。要积极引导道路运输企业利用市场化手段推进主动安全智能防控技术的应用。
  (六)强化行动总结。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及时总结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研究解决专项行动开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积极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专项行动结束后,对活动开展情况及实施效果开展评估,为大力实施科技兴安、构建完善道路运输安全治理长效机制奠定基础。厅运管局安稽处联系人:陈贵川,联系电话:028—86751691,电子邮箱:530729690@qq.com。

附件3

           四川省完善城市公交车辆驾驶区域
              防护隔离设施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一、专项行动目的
  在全省所有城市公交车辆驾驶区域安装安全防护隔离设施,保障驾驶员以及方向盘、制动系统等不受外界干扰,有效避免乘客侵扰攻击驾驶员等行为,大幅度降低人为因素导致的安全事故发生。
  二、专项行动任务
  (一)自“专项行动”方案印发日起,新购置的城市公交车辆(含更新和新租赁)必须具有驾驶区域安全防护隔离设施(前装)。
  (二)2019 年11 月30 日前,完成在营城市公交车辆(含租赁)驾驶区域安全防护隔离设施安装工作。
  三、专项行动措施
  (一)制定安装工作方案。在充分调查摸底的基础上,以城市为主体制订辖区安装工作具体方案,同时督促城市公交企业制订安装工作计划,落实安装资金,明确安装时间节点、技术要求和保障措施,分步骤、分批次推动城市公交车辆改造安装防护隔离设施。
  (二)规范设施技术要求。在部相关标准出台后,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出台城市公交车辆安全防护隔离设施相关技术要求,规范安装标准、尺寸等要求,确保安装防护隔离装置后,不对驾驶员正常驾驶操作等产生干扰和影响,同时保障驾驶员在行车中不受侵扰,满足驾驶员突遇身体不适等紧急情况的救助需求。
  (三)加快安装工作进度。督促城市公交企业及生产企业等加快安装改造步伐,确保按时按要求完成任务。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城市公交企业对现有城市公交线路进行全面排查,对途经临水临崖、急弯陡坡、桥梁隧道路段行驶的城市公交车辆,采取改造安装、调配运力等方式,优先达到具备驾驶区域安全防护隔离的要求。
  (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城市公交企业要在车辆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告知乘客禁止打扰或妨碍驾驶员,以及违法行为所对应的处罚,维护驾驶员安全运营环境。要教育驾驶员正确处置运行过程中的突发事件,特别是明确紧急情况时立即停车、及时报警等操作规程,对发现影响运行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报警。加强车辆动态运行管控,确保城市公交车内监控摄像设备、驾驶区域安全防护隔离设施等正常使用。
  四、专项行动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成立工作组,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和推进实施。要争取城市人民政府支持,加强与财政、公安、应急等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共同推进“专项行动”各项任务的完成。要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定期通报行动开展情况,对“专项行动”不重视、推动缓慢的,及时约谈通报,确保任务目标如期实现。
  (二)强化资金支持。各地要积极会同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向当地政府汇报,从油补退坡资金中安排专项经费对“专项行动”予以支持引导,加大资金保障力度。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地要充分利用电台、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介,大力宣传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城市公交运营企业要利用车载媒体播放等方式广泛开展宣传,积极营造全社会群防群治的良好氛围。
  请各市(州)每月25日前上报“专项行动”推进情况,2019年12月31日前上报工作总结。联系人:张菁,电话:028—86755651,邮箱:942540851@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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