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江向家坝升船机通航调度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向家坝升船机的通航调度工作,保障船舶安全、有序、便捷、高效地通过向家坝枢纽河段,充分发挥向家坝枢纽工程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金沙江向家坝水电站水库运用与电站运行调度规程(试行)》和《金沙江向家坝枢纽河段通航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向家坝升船机的通航调度及其有关活动,通过向家坝枢纽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应当遵守本规程。向家坝升船机通航调度范围为坝上游邵女坪至坝下游待机锚地河段。 第三条 本规程由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流域枢纽运行管理局(以下简称流域枢纽管理局)和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向家坝水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向家坝电厂)负责具体实施。四川、云南两省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指导,宜宾、昭通市、县两级航务(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监督管理与指导协调。
第二章 通航设施及通航条件 第四条 向家坝枢纽通航建筑物为一级全平衡垂直升船机,布置在大坝左岸,包括上游引航道、上闸首(包括挡水坝段和渡槽段)、船厢室段、下闸首和下游引航道(含辅助闸室和辅助闸首)等五部分。 第五条 向家坝枢纽坝上设置有上游待机锚地(位于新滩坝翻坝码头上游,设置有10个靠船墩)和引航道内80米钢质趸船停靠点,坝下设置有下游引航道靠船墩停靠点(设置有12个靠船墩)。 向家坝枢纽坝上新滩坝翻坝码头办公楼内设置有升船机上游安检站,供下行船舶办理过机申报和安检申报等事项;坝下向家坝重大件码头设置升船机下游安检站,供上行船舶办理过机申报和安检申报等事项。 第六条 升船机的通航技术条件: (一)船厢有效水域:长116.0米,宽12.0米,水深3.0米; (二)通航净空高度为10.0米; (三)船厢内船舶集泊最大平面尺度为长112.0米,宽11.0米; (四)试通航期通过升船机的船舶最大吃水暂定2.0米,后期吃水控制标准根据运行情况适当调整; (五)设计代表船型及尺度 船队:2×500吨级一顶二驳船队 船队尺度:111.00米×10.80米×1.60米(长×宽×吃水深) 单船:1000吨级机动货船 单船尺度:85.0米×10.8米×2.0米(长×宽×吃水深)。 第七条 通过升船机的船舶应当符合升船机通航技术要求,具备船舶适航、船员适任、货物适装等条件,船舶及其公司核定的经营范围应当涵盖过向家坝枢纽的航行区域。 第八条 升船机运行的最大风级为6级(最大允许风速13.8米/秒)。通航能见度上行应当大于500米,下行应当大于1000米。 第九条 通航水位和通航流量: (一)向家坝枢纽上游最高通航水位为380.0米,最低通航水位为370.0米; (二)向家坝枢纽下游最高通航水位暂按273.0米,对应通航流量7900米³/秒控制(其中枢纽泄洪流量不超过1500米³/秒);最低通航水位265.8米,通航流量暂按不小于1500米³/秒控制;最高通航水位或者通航流量如有提高,另行公告; 第十条 升船机试通航期的运行时间为周一至周六每日8时至18时、周日8时至13时,升船机达到夜航条件或者进入正常运行期的运行时间另行公告。
第三章 船舶过升船机申报 第十一条 船舶首次过升船机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升船机上、下游安检站办理过升船机船舶资料建档、登记手续。船舶首次申请过升船机的应当在安检站接受复核。向家坝电厂应当配合航务(海事)管理机构建立过升船机船舶的基础资料数据库。 船舶资料建档时应当提交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舶营运证、船员适任证书证件、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等相关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船舶资料登记的基本信息项目包括:船名、船籍港、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联系方式(经营人、船舶)、船舶检验证书编号、船舶国籍证书登记号、船舶类型、主机功率、总吨、净吨、满载排水量、空载排水量、参考载货量、最低配员、客船乘客定额、集装箱箱位(集装箱船及多用途船)、单船最大尺度(总长、最大船宽、最大船高、满载吃水)及过升船机需要的其他相关信息。 如基本信息发生变更,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持本条规定的相关证书办理资料登记更新后方可申报过升船机。 第十二条 船舶过升船机的申报方式: (一)远程申报:安装有手机APP的船舶,通过手机APP智能终端申报;也可通过VHF甚高频或其它通信设备申报; (二)现场申报:不具备远程申报条件的船舶,应当到指定地点申报,由向家坝电厂具体受理;其中下行船舶在升船机上游安检站申报,上行船舶在升船机下游安检站申报。 第十三条 船舶可以按照第十二条规定的申报方式,每日16时前申报次日及3天以内的船舶过升船机计划。 第十四条 船舶过升船机应当如实申报以下内容:船名、船舶类型、货种、实际载量(货船:货运量;客船:旅客人数;集装箱船:货运量、集装箱标箱数;商品车运输船:货运量、车辆数)、队形组成、本航次船舶最大尺度(总长、总宽、船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最大吃水)、核定干舷高度、实际排水量、本航次船舶配员情况、过升船机航向、始发港、目的港、过升船机时间、联系方式及通航调度管理所需的其他信息。 第十五条 船舶申报过升船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载运易燃易爆货物的船舶不得申报过升船机计划; (二)申请过升船机的船舶申报后应当接受安全检查; (三)船舶如需修改申报信息,应当先取消其原有申报后再重新进行申报; (四)自申报计划后,应当保持AIS系统船载终端、VHF甚高频等开机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四章 调度作业计划的编制、发布与执行 第十六条 向家坝电厂应当在航务(海事)管理机构监督和指导下具体承担升船机调度计划的编制、发布和执行工作,建立升船机通航调度统计制度,全面、及时、准确记录船舶过升船机运行统计数据,及时编制有关统计报表并报送有关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编制调度作业计划应当遵循“安全第一、先到先过、重点优先”的原则。重点船舶过升船机的调度作业计划安排应当按照下列顺序: (一)特殊任务(警卫任务、军事运输、应急救援、行政执法等)船舶; (二)客船、整船载运鲜活货船和重点急运物资船舶(是指经沿江有关省级航务(海事)管理机构审查认可的船舶; (三)集装箱船,商品车运输船; (四)示范船型船舶、诚信船; (五)其他过升船机船舶。 第十八条 调度作业计划的编制流程: (一)汇总船舶过升船机申报信息; (二)收集气象、水情、航道和升船机通航边界条件; (三)收集上一调度作业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升船机运行工况; (四)收集船舶安检信息; (五)根据本条(一)、(二)、(三)、(四)项内容要求编制调度作业计划,主要内容为:厢次、航向、船名、驳数、定额载(客、货、箱、车)量、货种、实际载(客、货、箱、车)量、队形、船舶本航次最大尺度(总长、总宽、船舶水面以上高度、吃水)、主机功率、开始时间等。 第十九条 船舶过升船机调度作业计划每日18时前通过升船机网页、手机APP等方式发布。已列入船舶过升船机调度作业计划的船舶应当处于待令状态。 第二十条 调度作业计划的查询方式: (一)通过升船机网页查询; (二)通过手机APP智能终端查询; (三)通过声讯电话(0831-6234545、18684089840)查询; (四)申报地点现场查询。 第二十一条 向家坝电厂执行调度作业计划应当按照下列规定: (一)对待机船舶做好指泊停靠,并按照调度作业计划有序组织船舶发航; (二)按照调度作业计划进度,正确揭示信号,控制好过升船机船舶进出引航道; (三)按照调度作业计划指挥过升船机的船舶有序进出升船机。
第五章 灯光、信号及通讯联络 第二十二条 升船机的灯光信号设置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一)升船机上行过机红绿信号灯共4组,分别设置在升船机辅助闸首门顶横梁左侧、下闸首门顶横梁左侧、承船厢上厢头左侧和上闸首活动工作桥左侧; (二)升船机下行过机红绿信号灯共4组,分别设置在上闸首事故检修门排架柱右侧、升船机渡槽段末端右侧、承船厢下厢头右侧和辅助闸首门顶横梁右侧。 第二十三条 升船机灯光信号控制为:红灯表示禁止进(出)升船机,绿灯表示允许进(出)升船机。 第二十四条 船舶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并按照以下专用频道进行通信联络: (一)航行船舶之间及与航务(海事)管理机构之间相互联系用VHF6频道; (二)船舶与向家坝电厂联系用VHF10频道; (三)其他联系方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船舶过升船机规定 第二十五条 通过升船机的船舶航速限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进(出)升船机上、下闸首及在船厢内行驶的航速不得超过0.5米/秒; (二)船舶进升船机引航道速度不得超过1.0米/秒,出升船机引航道速度不得超过1.2米/秒。 第二十六条 船舶过升船机应当遵守航务(海事)管理机构颁布的诚信管理有关要求,所有船舶过升船机不得谎报、瞒报申报项目内容,不得随意申报、取消。 第二十七条 过升船机船舶应当按照规定安全检查,安检合格后方可过升船机。 船舶过升船机的安全检查包括如下内容: (一)申报信息核实。对船舶船名、船员信息及证件(船员服务簿签注)、船舶类型、货种、实际载货(旅客人数)等申报信息的现场复核; (二)技术要求核验。本厢次船舶最大尺度(总长、总宽、船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实际吃水等技术要求的现场核验,船舶是否超载等; (三)其他可能影响通航安全及危及升船机运行安全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过升船机的船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船舶应当按照升船机语音广播系统和交通信号灯指示进出船厢,严禁抢进抢出; (二)船舶在承船厢内应当按照指定位置停靠,不得使用承船厢甲板上系船柱挂缆绳制动,不得损坏承船厢相关设施; (三)船舶在船厢内应当处于停机状态; (四)丢失锚链、螺旋桨、钢缆等物品时,应当及时报告向家坝电厂; (五)在升船机运行过程中,严禁人员上下或者装卸货物; (六)过升船机船舶应当严格控制火源,严禁烟火,防止发生火灾; (七)在船舶过升船机过程中,严禁排放污油水及倾倒生活垃圾、有毒物质等。 第二十九条 过升船机船舶的船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过升船机的甲板部船员应当接受通过升船机驾引技能培训; (二)船舶系缆、解缆人员在接到允许船舶驶出承船厢指令后方可对船舶解缆,严禁提前解缆; (三)听从指挥,备好软靠把,采取措施防止主、辅机冷却水排到船厢甲板,不得钩捣船厢相关设施; (四)进入枢纽河段船舶舱外所有人员应当穿救生衣; (五)过坝船舶的人员在辅助闸室、船厢、渡槽及趸船区域未经航务(海事)管理机构及向家坝电厂的允许,严禁擅自上下。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规程规定的行为,由相关航务(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因异常水情气象、地质灾害、升船机检修抢修、航道施工、交通管制等影响正常通航秩序时,流域枢纽管理局应当及时申请停航或者启动通航应急调度。 第三十二条 本规程采用的高程系统是黄海高程。 第三十三条 军事设施管理和军用物资过升船机按照国家和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程规定的升船机通航流量、通航水位、通航技术标准等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及时对本规程进行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规程由四川省交通运输厅航务管理局和云南省航务管理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暂为两年。
附件:船舶过向家坝升船机申请单
船舶过向家坝升船机申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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