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客渡船舶签单发航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20-09-28 09:55 浏览次数:

四川省客渡船舶签单发航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客船和渡船安全管理,有效防范水上交通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出行,根据《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渡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本条无修改)

   第二条客渡船舶签单发航是指客船、渡船在渡口、码头发航前,由签单人员现场检查其安全适航条件,并签字同意后方可发航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本条无修改)

   第三条客渡船舶签单发航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由渡口、码头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特定水域管理机构(指水库、水电站以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市园林的水域管理机构,下同)乘客售验票管理机制健全的水路客运企业(以下统称签单发航实施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负责建立签单发航管理及考核制度,落实签单发航管理人员,并报所在地的县级航务海事管理机构(或承担客渡船舶监管的机构)备案。

   修改理由:一是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不少客渡船所在地乡镇改为街道办事处,仍然承担着签单发航管理职责,应增加街道办事处;二是较大规模的水路客运和旅游企业,均建立了严格的乘客售票和乘船验票制度,只要严格执行这一制度,可兼具签单发航职能;三是随着水上交通机构改革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深入推进,客渡船舶监管责任主体呈现多元化,所以增加客渡船舶监管机构这一表述。

   第四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航务海事管理机构(或客渡船舶监管机构)负责对签单发航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督导签单发航实施机构建立落实签单发航制度,完善工作程序及台账,依法开展签单发航工作;对签单发航实施机构管理人员和签单人员集中开展水上交通安全与签单发航等相关业务培训;对未落实签单发航管理制度的签单发航实施机构,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督促其整改落实。

   修改理由:监管和实施机构的表述同第三条;同时明确了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航务海事机构(或客渡船舶监管机构)对签单发航实施机构管理人员和签单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的职责。
   第五条签单发航实施机构应当落实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熟悉客渡船舶安全管理的人员担任签单员,并对签单人员进行水上交通安全与签单发航相关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修改理由:对签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进行明确规定,进一步落实了签单人员管理的责任主体是签单发航实施机构。

   第六条日均流量300人次以上的渡口和承担签单发航职责的客运企业,应当确定专人负责航次签单发航;其他渡口的签单发航制度,由签单发航实施机构根据需要自行确定。凡纳入航次签单的渡口、码头,应由签单发航实施机构落实专人具体执行签单发航工作。

   修改理由:航次签单以渡口所在地签单发航实施机构为单位负责的同时,客运码头乘客售验票机制健全的客运企业本来就实行的航次签单,将其纳入是科学合理的。

第七条签单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客渡船舶安全管理的相关制度。

   (二)坚守岗位、着装规范,严格执行签单发航,如实记录客渡船发航运行情况。

   (三)监督船主、船员和乘客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依法纠正和制止客渡船舶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并及时上报。

   (四)完成签单发航实施机构、监管机构和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修改理由:按照前述理由对相关机构进行修订。

   第八条签单发航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

   )签单人员应监督管理船舶驾驶人员严格执行“六不发航”规定,即船况不良不发航、证照不齐不发航、乘客超载不发航、停航封渡不发航、气候不良不发航和乘客不穿救生衣不发航;

   (二)签单人员应当维护乘客上下船秩序,及时清点上船乘客数量,制止客渡船舶超员、超载;

   (三)签单人员应如实填写《四川省客渡船舶签单发航工作记录表》(详见附表),不得弄虚作假;签单人员填写签单记录表后,再经当班船长(员)签字确认,客渡船舶方可发航;

   (四)签单记录表由签单人员移交签单发航实施机构妥善保管备查,留存期限至少2。签单记录表不得由客渡船船主(员)随船携带及自行签单,仅有一艘渡船渡运的渡口,签单员可以随船签单。

   (五)实行航次签单的,签单人员应于客渡船舶当日第一班次发航前到岗,直至最后航次收班为止,做好交接班工作,不得离岗、脱岗。
  
修改理由:一是第一项修改为签单人员监督船舶驾驶人员严格执行“六不发航”规定,进一步明确船舶“六不发航”的责任主体应当是船舶驾驶人员,签单人员属于管理人员,承担监督责任;二是第四项将签单记录表由签单人员保管的规定,修订为移交签单发航实施机构保管备查和明确留存期限更为妥贴,实际也是这样操作的。仅有一艘渡船负责两岸渡运的渡口,确定一名签单员随船签单更为科学合理。明确签单记录不得由客渡船主(员)随船携带的原因是,单一渡船承担渡运的情况较多,签单人员仅有一人的情况下,解决了签单记录可由签单人员携带后随船签单的问题;三是第五项增加交接班和不得离岗、脱岗的规定,解决了航次签单必须随时有签单人员在岗在位的问题。

第九条签单发航实施机构应加强对签单人员的管理,加强对签单发航记录台账的监督检查。对工作认真负责、成绩突出的签单人员,应给予表扬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的,应进行批评教育,并依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违反规定导致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对不服从或阻挠签单员履行职责的人员,船员上报相关管理机构处罚,乘客提请当地相关单位处理。

修改理由:对不服从或阻挠签单发航制度的船员和乘客,明确处理的相关规定,增强约束机制,健全问责对象。

第十条,鼓励各地运用渡运之眼、电子签单等现代高新技术,创新科学实用的客渡船舶签单发航制度,切实加强客渡船舶安全的科学有效管理。

修改理由:增加此条款,是为了推行签单发航机制的创新完善,应用科技化信息化手段,是科技兴安的必由之路。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20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四川省客渡船舶签单发航工作记录表

   渡口(码头)名称                                             时间:     

序号

船舶名称

航行起止点

核定定额(人)

实际载客(人)

当天水文、气象情况

船员适

任状况

船舶适航状况

发航时间

船员签字

签单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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