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交发〔2015〕27号
关于印发《四川省高速公路“BOT 政府补助”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增强高速公路供给能力,规范政府补助高速公路BOT项目实施活动,根据国家和四川省关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模式)的政策规定,在已出台的《四川省高速公路BOT项目管理办法》(川办发〔2014〕94号)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四川省高速公路“BOT 政府补助”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现已经省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2015年7月30日
四川省高速公路“BOT 政府补助”项目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增强高速公路供给能力,规范政府补助高速公路BOT项目的实施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 财金〔2014〕113号)、省政府办公厅《四川省高速公路BOT项目管理办法》(川办发〔2014〕94号)和财政厅《四川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川财金〔2014〕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范围内高速公路“BOT 政府补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投资人招标、项目实施及补助资金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纳入国家或省高速公路网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授权市(州)人民政府,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投资人,依法特许经营的高速公路。
政府补助是指中央、省、市(州)等各级政府以现金方式作为补贴投入项目建设的专项资金。其中,省级政府出资在财政交通专项资金中以现金方式安排。
第三条按照市场主体、政府补助、自主经营、风险自担的原则组织项目实施。
第四条交通运输厅依法承担行业管理责任,依法监督项目投资人招标等活动,会同财政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做好国家和省级政府补助资金和项目实施监管。
第五条市(州)人民政府作为项目实施主体,依法组织项目投资人招标、项目实施及政府补助资金的落实和管理。市(州)交通运输局(委)作为项目实施的执行机构,在市(州)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承担具体事务。
第六条项目投资人应依法组建项目公司,负责项目资金筹措、建设实施和经营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七条严格按照资金管理权限申报项目的政府补助。国家批准规划的项目需要申请国家补助资金的,由交通运输厅组织评估并商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意见后,由交通运输厅向交通运输部申报;项目需要申请省级补助资金的,由交通运输厅会同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评估后联合向省人民政府申报;项目需要申请市级补助资金的,由市(州)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第八条开展投资人招标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高速公路网规划;
(二)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
(三)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编制并经审查;
(四)省政府已授权采用“BOT 政府补助”方式建设;
(五)已列入政府补助资金计划。
第九条招标人应参照交通运输厅制定的项目投资人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结合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科学、合理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应在项目经济效益分析测算的基础上,结合投资市场的响应需求,编制符合项目实际的招标方案,确定相应的评标办法,并对政府补助资金的使用、拨付和管理要求等予以说明,严格按规定程序开展投资人招标工作。
第十条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投标人的主办方除满足《四川省高速公路BOT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至少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重大交通基础设施投资或建设管理经验;
(二)具有大中型政府财政资金基建项目的投资或建设管理经验;
(三)具有高速公路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能力。
联合体投标人的成员方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不低于其出资额。
第十一条评标方法包括最低政府补助资金法、最低基价收费法和最高项目资本金法。
采用最低政府补助资金法的,固定项目收费年限(原则上为法定允许的最高收费年限),根据投标人所需政府补助资金由低到高推荐中标候选人。
采用最低基价收费法的,固定项目收费年限(原则上为法定允许的最高收费年限),根据投标人竞报的车辆通行收费基价由低到高推荐中标候选人。
采用最高项目资本金法的,固定项目收费年限(原则上为法定允许的最高收费年限),根据投标人出资项目资本金所占项目总投资比例由高到低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十二条实行政府补助资金专户储存制度。项目公司应在四川省境内的银行开立补助资金专用账户,确保资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实行政府补助资金监管制度。投资人、项目公司、开户银行、市(州)人民政府应签订资金监管协议,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市(州)人民政府要加强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运营服务水平。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组织项目后评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应依法暂停或取消政府补助资金拨付,并严格按照投资协议和特许权协议相关规定对投资人和项目公司进行违约处理。
(一)投资人的项目资本金未按规定及时到位的;
(二)项目建设严重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
(三)项目建设进度严重滞后的;
(四)抽逃、转移或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的;
(五)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和交通运输厅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五条本办法中涉及投资人招标、项目的实施、转让等未尽事宜均按《四川省高速公路BOT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政府补助资金的申请、拨付和管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采用“BOT 政府补助”模式的水运项目、一级公路等其他交通重点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15年7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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