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速公路BOT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省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4-11-21 00:00 浏览次数:

川办发〔2014〕9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高速公路BOT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1月6日

四川省高速公路BOT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建设—经营—移交(BOT)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和《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BOT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投资人招标投标及项目建设、经营、移交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四川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授权市(州)人民政府,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投资人,依法特许经营的高速公路。

  第三条 项目特许经营的期限包括准备期、建设期和运营期(含收费期)三个阶段。准备期是指投资协议签订起至项目开工;建设期是指项目开工起至交工验收;运营期是指项目通过交工验收至收费期届满,其中收费期是指项目批准收费起至收费期届满。

  第四条 项目投资人应依法组建项目公司,负责项目资金筹措、建设实施和经营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章 投资人招标

  第五条 开展投资人招标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高速公路专项规划;

  (二)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

  (三)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编制并经审查;

  (四)省政府已授权采用BOT方式建设。

  第六条 项目投资人招标实行资格审查制度,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资格审查的内容包括投标人的财务状况、注册资本、净资产、投融资能力、初步融资方案、从业经验和商业信誉等。

  第七条 项目投资人招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标公告;

  (二)发售招标文件;

  (三)投标人编制、递交投标文件;

  (四)招标人组织开标,组建评标委员会;

  (五)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六)中标候选人公示;

  (七)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八)签订投资协议。

  第八条 招标人应通过国家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步在省指定媒介发布。采用国际招标的,应通过相关国际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第九条 招标人应参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经营性高速公路项目投资人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结合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科学、合理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充分考虑项目投资回收能力和预期收益的不确定性,合理分配项目的各类风险,并对特许权内容、最长收费期限、相关政策等予以说明。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关内容应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条 招标人应合理确定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编制时间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第十一条 招标人依法组织投资人招标工作,严格执行招标工作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报备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招标工作结束后,招标人应及时形成投资人招标工作报告并将招标结果上报省政府。

  第十二条 投标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独立投标人。

  1.项目里程低于100公里的,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以上,总资产6亿元人民币以上;项目里程不低于100公里的,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以上,总资产10亿元人民币以上;

  2.最近连续3年每年均为盈利,且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

  3.具有不低于项目估算的投融资能力,其中净资产与项目估算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公路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

  4.商业信誉良好,无重大失信行为。

  (二)联合体投标人。

  1.联合体总成员一般不得超过3家;

  2.联合体主办方及成员方的注册资本、总资产、净资产、投融资能力、商业信誉等均应满足独立投标人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3.联合体主办方应为项目公司的控股方,其出资比例不得低于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的51%;

  4.联合体各成员应签订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应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的出资比例、相互关系、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投资协议,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高投标人资格条件。

  第十三条 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额度、期限和形式提交投标担保。投标担保的额度一般为项目投资额的0.3%,但最高不得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第十四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公路、财务、金融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7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1/3。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第十五条 评标办法采用最短特许经营期限法,在投标人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前提下,满足项目准备期、建设期的时限要求,评标委员会推荐出经评审的最短收费期限中标候选人。

  项目准备期内要及时完成项目公司组建、特许权协议签订、项目核准、勘察设计、工程招标等前期工作。项目建设期不得超过批准的建设工期。项目收费期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因投资人或项目公司的自身原因造成项目准备期或建设期延长的,相应扣减项目收费期限。

  第十六条 中标投资人与招标人签订投资协议前,应向招标人提交投资人履约担保。投资人履约担保的额度一般为项目资本金出资额的10%。投资人履约担保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30日内全部退还或撤销。

  第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投资人应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投资人的投标文件签订项目投资协议。

  招标人应在与中标投资人签订投资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有投标人退回投标担保。

  第十八条 中标投资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资协议的约定依法组建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后30日内,与招标人签订项目特许权协议。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九条 项目投资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承担项目出资人责任,签署并履行项目投资协议;

  (二)依法组建项目公司,并督促项目公司遵守法律和行业管理规定。全面管控项目建设实施、运营管理和其他经营活动等;

  (三)负责筹措项目资金,严格按投资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到位项目资本金和银行贷款等资金,严禁抽逃、转移或挪用项目建设资金;

  (四)在项目竣工验收前,不得转让项目公司股权。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经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省政府批准后,可按规定转让项目公司股权;

  (五)在项目特许经营期内,对项目公司应当履行的全部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当项目公司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特许权协议规定的义务时,由项目投资人代项目公司履行。

  除上述职责外,项目投资人还应履行法律规定或投资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项目公司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承担项目法人责任,签署并履行项目特许权协议;

  (二)贯彻执行有关法律及行业管理规定,接受政府监管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

  (三)负责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经营管理、移交以及债务偿还和资产管理等全部工作;

  (四)依法组织项目实施和运营管理,确保项目的工程质量、生产安全、实施进度、投资控制和环境保护等处于受控状态,确保项目运营达到协议规定的服务水平等级;

  (五)委托并配合项目沿线政府开展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及时足额支付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含社保)等相关费用;

  (六)服从政府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和应急指挥,负责项目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七)未经省政府批准,不得转让、出租、质押或以其他方式擅自处置特许经营权、与特许经营权活动相关的资产、设施;

  (八)在特许经营期届满时,按照特许权协议的约定将项目无偿移交政府。若特许权协议基于法律及有关规定或协议约定解除(即提前终止),项目投资人及项目公司应在特许权协议解除后的10日内向市(州)人民政府交回项目。

  除上述职责外,项目公司还应履行法律及有关规定或特许权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市(州)人民政府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承担政府监管责任,签署并履行项目投资协议和特许权协议;

  (二)负责组织开展项目核准前的前期工作和投资人招标;

  (三)依法监管项目的建设实施和经营管理;

  (四)依法监管项目投资人和项目公司在项目准备期、建设期和运营期的履约情况;

  (五)依法监管项目建设资金的到位和使用情况;

  (六)负责统筹协调项目建设用地、用水、用电和建设环境等要素保障;

  (七)依法监管项目所在区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厅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承担行业管理责任,依法监督项目投资人招标及项目建设实施、经营管理和移交等活动,保障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

  (二)贯彻执行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高速公路建设实施和运营管理的行业监管制度体系;

  (三)根据国家和省高速公路专项规划,建立项目储备制度,统筹安排项目前期工作;

  (四)负责建设实施和运营管理目标计划的制定和考核工作;

  (五)监督检查投资协议和特许权协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等省直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项目建设实施、经营管理和移交等的监管和协调服务。

  第二十四条 被授权市(州)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应参照政府投资高速公路项目审计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项目审计监督。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和项目资本金制度。

  第二十六条 项目公司依法组织项目建设,采用自建或代建等建设管理方式,应符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项目建设,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规范和技术标准。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监理控制、施工负责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按照优质工程和平安工地建设目标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严格执行批准的项目建设工期,不得擅自延长或随意压缩。

  第三十条 设计变更应严格执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费用不得进入项目决算。

  第三十一条 项目公司应依法筹措和使用项目建设资金,及时足额支付项目建设的各项费用,不得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和征地拆迁及安置补偿等有关费用。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完工后,应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及时组织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未按规定组织交工验收或交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和试收费。未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转入正式收费。

  第三十三条 项目发生建设资金不到位、开工缓慢、建设管理不力等情形,市(州)人民政府应严格按照投资协议和特许权协议有关规定对项目投资人和项目公司进行违约处理。

第五章 经营管理

  第三十四条 项目交工验收后,项目公司应严格执行高速公路运营、养护、安全与应急管理的各项规程、规范和标准,依法组织经营管理。

  第三十五条 项目公司应按规定做好养护、收费、通信、监控和综合服务等运营管理工作,确保高速公路始终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为通行车辆及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十六条 交通安全和路政管理职责分别由公安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行使,项目公司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并提供满足现场管理必需的工作场所、生活设施以及其他便利条件。

  第三十七条 项目公司应建立健全项目运营安全与应急处理机制,按规定组织实施高速公路清排障和车辆救援服务。

  第三十八条 项目公司应按照省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严格执行高速公路收费管理的各项规定和服务标准,建立运营服务质量与收费相挂钩机制。

  第三十九条 在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公司应向市(州)人民政府提交运营履约保证金。运营履约保证金应按年度滚动从车辆通行费收入中提取。

  第四十条 维护项目公司合法的收费权和其他经营权,除法律规定和省政府批准以及交通运输厅执行上级行政部门交办任务而批准的免缴通行费车辆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扩大免缴通行费车辆的范围。

第六章 项目移交

  第四十一条 在项目特许经营期届满时,项目公司应依法无偿地向市(州)人民政府移交项目。移交范围主要包括:

  (一)项目及其附属设施;

  (二)至少满足项目正常运营6个月所必需的设施、物品等;

  (三)与项目建设、运营、管理和维护有关的文件、手册、记录和档案;

  (四)与项目有关的所有未到期的担保、保证和保险的受益;

  (五)与项目运营和养护有关的所有技术和知识产权;

  (六)所有与项目及其资产有关的项目公司的其他权利和利益;

  (七)项目特许权协议规定应移交的其他资产。

  第四十二条 项目特许经营期届满前5年为移交过渡期,在移交过渡期内涉及项目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等重大经营、财务决策应由项目公司与市(州)人民政府共同商定。

  第四十三条 项目移交的基本条件:

  (一)在项目特许经营期届满至少12个月前,市(州)人民政府应依法全面审计项目;

  (二)在项目特许经营期届满至少6个月前,市(州)人民政府与项目公司联合聘请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技术状况进行检测,并经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后,作为移交依据。如不能达到特许权协议规定标准,由项目公司负责整改维修直至达到规定标准;如拒绝维修的,由市(州)人民政府动用运营履约保证金进行指定维修;

  (三)正式移交前,项目公司应负责解除和清偿与项目有关的所有债务、留置权、抵押、质押及其他请求权〔市(州)人民政府同意保留的除外〕;

  (四)项目公司应依法妥善处理项目移交后的员工安置问题。

  第四十四条 项目公司应无条件配合市(州)人民政府办理项目移交的相关变更手续。

  第四十五条 项目移交后1年为移交保证期,项目公司应保证项目移交1年内不因质量缺陷等影响项目正常运营和服务水平等级。

  第四十六条 移交保证期满,经市(州)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合格后,及时退还项目公司运营履约保证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在特许经营期内,因法律及有关规定或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因公共利益需要,市(州)人民政府有权解除相关协议。因解除协议导致项目公司财产损失的,依法予以补偿。

  第四十八条 在特许经营期内,项目投资人和项目公司拒不履行协议或有重大违约或违法行为的,市(州)人民政府应终止或解除项目投资协议及特许权协议,依法收回项目特许经营权。

  项目投资协议和特许权协议终止或解除后,市(州)人民政府应及时接管项目,并报请省政府批准,重新确定项目建设或运营管理模式。

  第四十九条 项目投资人和项目公司违约导致投资协议或特许权协议提前终止的,按照协议和信用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0日起施行,2004年12月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BOT方式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本办法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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